一、取保候审是犯什么事
取保候审适用的犯罪类型
取保候审属于刑事司法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这是侦查机关在处理犯罪嫌疑人员时所采取的一种有效管理方式。此措施主要允许犯罪嫌疑人寻找担保人或者向相关部门支付相应数量的保证金,并且还需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自身不会逃逸、阻碍侦查工作进行以及随时按照传唤要求准时到达相关地点。当涉及的罪行程度相对较轻且无需实施拘留或逮捕等严厉手段,同时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加以一定程度的约束时,便会采用此类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条件是什么
取保候审的特定条件主要有以下三点:
首先,应当满足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附加刑的情况;
其次,若预计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则在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后需确保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风险;
再者,如犯罪嫌疑人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怀胎生产之期或哺乳喂养自身婴儿的妇女等特殊情况,也可同样执行取保候审,但须确保他们的行为不会对社会造成威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期算不算刑期
在中国刑法的框架下,刑期的起点通常设定为判决正式实施之时,而非在该期限之前。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并非刑罚执行的一环,而是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具体来说,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构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不会逃避或干扰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出庭。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那些被判处在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范围内的罪犯,在判决执行前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下,才可以将羁押的时间按照一天折算成一天的刑期。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由于当事人并没有被羁押,所以这段时间并不计入刑期之内。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中的强制措施,允许犯罪嫌疑人找担保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不逃逸、不妨碍侦查,随传随到。适用于罪行较轻,不需拘留或逮捕,但需限制行动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这是一种有效管理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助于保障案件侦查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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