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猥亵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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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的猥亵犯罪行为若满足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通常可以申请进行该项程序。
强制猥亵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一、强制猥亵罪能不能取保候审

强制猥亵罪能否适用取保候审之规定

通常情况下,符合以下特定标准之一的猥亵罪犯罪分子可申请取保候审:潜在的量刑可能涉及管制拘役或可以独立任用的附加刑型态;预计会被判处有期徒刑等重刑罚且不会对社会构成明显威胁;由于身患严重疾病或生活无法自理,以及已怀孕或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其行为也不会对社会产生显著危害性;在羁押期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强制猥亵一般判多少年

1.对于一般性的犯罪情节,通常会被判处罚金或拘役五年以下;

情节严重,涉及到集结群众或者在公众场合实施犯罪的行为,或者存在其他恶劣性质的情况时,则可能需要面临五年以上不等的有期徒刑的处罚。

2.强制猥亵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以及药物控制、催眠等方式侵犯他人人身自由权益、个人隐秘信息和荣誉的犯罪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他人的身体自主权、隐私权以及名誉权这三项基本人权。

其中,“身体自主权”是指在不遭受非法干预的前提下,个体可以自行决定自己身体运动和姿势的人格权力;

“隐私权”则是指个人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及私人领域拥有自主支配的人格权利,私人领域的不可侵犯(如不得进行窥视、猥亵等)是其重要的范畴;

“名誉权”则是指个人基于其自身属性及特点所获得的社会公正的评价权利。

3.在强制猥亵罪中,其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采用暴力、威胁或使用药物、催眠术等手段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但其中并不包含性交等淫秽行为。

此外,这种犯罪行为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涉及的,其适用主体通常是一般的自然人。

在主观上,强制猥亵罪必须有伤害他人的故意,目的在于刺激对方的欲望,但不包含进行实质性性接触的意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强制猥亵罪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适用取保候审:如量刑可能为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有期徒刑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怀孕、哺乳自己婴儿且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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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认定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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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象情况不同。侮辱妇女罪,一般是以不特定的妇女为对象;而侮辱罪中侮辱妇女的行为,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

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二、强制猥亵妇女罪怎样处罚根据《刑法》第237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侦查。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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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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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首先,要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与非强制性猥亵、侮辱妇女行为区分开来,本法只惩罚以强制方法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对于非强制性的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不能视作犯罪。
其次,并非任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本条对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构成虽然未规定“情节严重”之要件,但不能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行为亦视作为犯罪。
2、“无法抗拒”的状态定性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那么,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能否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呢我们认为,这种猥亵妇女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因此,应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3、职权、教养、从属关系犯罪正确认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实施的强制猥亵妇女罪,关键是查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特定的关系对妇女进行胁迫。这一点,与在罪认定中区分利用特定关系与双方基于互相利用而通奸的界限是一样的。在强制猥亵罪的认定中,不能把有教养关系、从属关系和利用职权猥亵妇女的行为都视为强制猥亵。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而容忍行为人对其猥亵的,不能认定为强制猥亵妇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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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目的动机不同,侮辱妇女罪对妇女进行的侮辱行为,一般是出于闹事取乐,寻求精神;而侮辱罪中对妇女进行的侮辱,一般是出于个人恩怨、嫉妒或报复,目的是贬损特定妇女的人格和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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