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判刑是依据什么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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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设定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构成盗窃罪的行为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如果犯罪数额达到巨大标准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承担罚金的责任;而对于那些犯罪数额高达特别巨大或涉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来说,他们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裁决,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面临没收财产的严厉惩罚。
盗窃罪判刑是依据什么标准

一、盗窃罪判刑是依据什么标准

盗窃罪的刑罚裁量依据何种标准

在涉及到盗窃行为的案件中,一般的定罪量刑标准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需同时处以罚金;如果盗窃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着三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附加的罚金;而对于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为恶劣者,更将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要缴纳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判刑一年有案底

在大多数情况下,涉及到盗窃犯罪的犯罪者通常都会留下案底。案底也称为犯罪纪录或罪犯历史信息,其内容主要为犯罪人员曾经触犯过的刑事法规定义中规定的犯罪类型及相应的档案资料,此类犯罪档案通常由国家公安机关进行妥善保管。在国内,一旦犯罪者因盗窃犯罪被司法机构作出有罪判决和实实在在地遭受了刑法制裁后,那么无疑他将会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案底存在。根据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所有劫取和盗窃公共和私人财产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金额较大的盗窃犯罪或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行为,都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还可能会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金额庞大或者行为恶劣的情形,需要接受囚禁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惩罚,同时被加处罚款;如果金额极其庞大或者性质极为严重,甚至可能被判处长达十年以上的监禁甚至无期徒刑,此外还需要依法缴纳罚款或者缴付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判刑还需要补偿吗

尽管对于犯罪者来说被判有罪之后似乎理所当然地无需再对被害者的经济损失负责,然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他们仍需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相应的民事赔偿代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盗窃行为对受害人造成了实际的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便有权向法庭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对此进行赔偿。赔偿的范畴不仅包括被盗物品本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也涵盖了由于被盗而引发的其他合理的间接经济损失。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将全面权衡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被告方的赔偿能力等多方面因素,以作出公正的裁决。倘若被告能够积极主动地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且得到受害人的谅解,这在量刑阶段或许可以作为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然而,即便未能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亦无法因此而得以豁免。

盗窃罪的刑罚裁量依据盗窃金额与情节。一般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巨大金额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别巨大或情节极恶劣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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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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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未遂的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法修正案(八)对入户盗窃,不论次数,不论盗窃价值的多少,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入户盗窃不但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住宅权,而且极易引发抢劫、、等恶性刑事案件,严重危及公民的人身和生命安全。基于入户盗窃的这一危害性,为了加强对人身、财产权的保护,刑法作此修改。对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入户盗窃”的理解与把握,具体办案过程中,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入户盗窃”,是指为实施盗窃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二、认定入户盗窃注意事项
认定“入户盗窃”时,应当注意:
1、“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合二为一的门市,经营时间内不认定为“户”,而在非经营时间,根据情况则可以认定为“户”。
2、“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盗窃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盗窃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属于“入户盗窃”。
多次盗窃从重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一直贯彻罪刑法定的原则,因此,对盗窃罪从重处罚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盗窃罪从重处罚的法定条件为以下几项:
1、多次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人在盗窃时有以上任意一项法定加重情形的行为,就要对其加重处罚
二、对盗窃罪如何从重处罚从重处罚都是在法定刑上从重或者加重盗窃罪的法定刑是《刑法》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从重处罚的“从重”,只能是适度从重这里必须明确两点:一是从重未必就必须在罪刑单位的量刑幅度的中间线以上处罚如果在没有从重处罚情节时,某犯罪的量刑基准点在量刑幅度的起点或中间线以下,则从重处罚仍可能是在中间线以下;二是对从重处罚情节的社会危害性要作出正确估计,做到“罚当其罪”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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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判刑是依据哪些标准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依据有哪些依据我国现行生效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具体规定,针对盗窃犯罪行为所适用的量刑幅度如下所示:首先,对于盗窃公有或私有财产价值金额巨大的情况,或者属于曾实施多次盗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以及持有武器实施盗窃等恶劣行径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其次,若盗窃数额更为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最后,如果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严厉制裁,同时还可能被课以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关于盗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乃是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权益;第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实际操作中表现为行为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了数额较大的公有或私有财产,或者实施了多次盗窃的违法行为;第三,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第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确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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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青少年盗窃案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盗窃罪的盗窃金额怎么计算 (一)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二)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三)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四)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五)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六)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七)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八)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九)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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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盗窃案的刑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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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依据标准是多少
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的量刑会根据罪行的轻重和财物的价值来决定。如果是高额、多次、入户、持械、扒窃等行为,通常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可能会被判处3至10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特别巨大或者情节极其严重,可能会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认罪态度、自首立功、退赃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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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律师,盗窃罪审理报告的法律依据有哪些?需要注意什么?希望相关法律人士解答,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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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1]。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1]。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如何认定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数额。
(二)已经着手实行盗窃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是盗窃未遂。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明确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者贵重物品等为盗窃目标的,也应定罪并依法处罚。
(三)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者盗窃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盗窃的公私财物,既指有形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
盗用他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造成损失,盗窃他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五)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二、[1]如何认定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一)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1]。
(四)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盗窃案件,盗窃“数额较大”以4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4000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30000元为起点。
三、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
(一)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区别不同情况,根据被告人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原则,以人民币分别计算:
1.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属于国家定价的,按国家定价计算;属于国家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最高限价计算。
2.生产领域的产品,成品按前项规定的办法计算;半成品可根据其在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的阶段,比照成品价格进行折算。
3.单位和公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物品,原则上按购进价计算,但现行市场价高于原购进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中等价格计算。
4.农副产品,如粮食、猪、羊、家禽、鱼等,一律按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大牲畜,如牛、马、驴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5.进出口物资、物品,按本项之1规定的办法计算。
6.金、银、珠宝等制作的工艺品(包括饰品和器皿等),按国有商店零售价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黄金、白银按国家定价计算。
7.外币,按照被盗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8.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书画等),按照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按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
(二)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按下列方法计算:
1.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随即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一并计算。股票应按照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2.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是票面价值已定并能随即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应按票面数额(有利息的应包括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是票面价值未定,但能随即兑现的(如已盖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则以实际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不能随即兑现的记名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或者将能随即兑现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销毁或丢弃,而失主可以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实际损失的,不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作为量刑考虑的情节。
(三)同种类的大宗被盗物品,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应分别计算;难以区分的,可按此类物品的中等价格计算。
(四)被盗物品在被盗后损坏的,仍按物品被盗时的原值计算。
被盗物品已被销赃、挥霍,无法追缴或者已被丢弃、毁灭的,或者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一般应当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提供的有效凭证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确定原被盗物品价值。
(五)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应结合作案当时、当地同类物品的价格和被盗时的残旧程度,由有关部门作价。
(六)残次品,按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废品,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假货、劣货,按假、劣货的实际价值计算。
(七)失主以明显低于被盗当时、当地市场零售价购进的物品,应按照本条第
(一)项规定的核价原则计算。
(八)盗窃后的销赃数额,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但销赃数额高于按本解释计算的盗窃数额的,则盗窃数额应按销赃数额计算。
(九)盗窃违禁品,如毒品、淫秽物品等,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十)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委托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核定。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责核价的单位,核价后应出具鉴定结论,加盖作价部门的印章,并且由作价人或者估价人签名或者盖章。
(十
一)对于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累计其盗窃数额,论罪处罚。对已经处理过的盗窃行为,即使原处罚偏轻,也不能重新计算其盗窃数额,重复处罚。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盗窃数额较大的,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其盗窃数额不应计入满16岁以后进行的盗窃行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盗窃案件的情节?
(一)盗窃数额是构成盗窃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标准。除根据盗窃财物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和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退赃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未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1.扒窃作案的;
2.以破坏性手段盗窃并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严重的;
3.入户盗窃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盗窃的;
5.劳改、劳教人员在劳改、劳教期间盗窃的;
6.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或者管制、监外执行期间盗窃的;
7.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3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2次以上,2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8.曾因盗窃被免诉、免刑后2年内,或者因盗窃受过刑罚处罚后3年内又进行盗窃的;
9.盗窃盲、聋、哑等残疾人、孤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的财物的;
10.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1.初犯、偶犯、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作案情节轻微的;
2.情节轻微并主动坦白或者积极退赔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甚微的;
5.盗窃未遂情节轻微的;
6.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1.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2.对其他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主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依法处罚;
3.对共同盗窃犯罪中的从犯,应按照参与共同盗窃的总数额适用刑法。数额较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数额巨大的,适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具体量刑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盗窃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共同盗窃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可以或者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坦白或者积极退赃等情节的,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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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量刑标准及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盗窃犯罪的量刑主要考虑盗窃金额、次数、手段等情节。盗窃金额较大或有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盗窃金额巨大或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审判时,会综合考虑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自首立功、退赃等情节,自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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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盗窃罪判刑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山东省盗窃罪判刑标准,有没有法律依据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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