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是否构成行侵占罪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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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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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行为人获得了不应得到的财产利益,那么这样的行为并不足以构成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主要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担任相关职务的员工,通过运用其职务上所拥有的特权和便利条件,私自将所在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的违法行为,且这种占有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即造成单位财产的数额较大。对于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通常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不当得利是否构成行侵占罪

一、不当得利是否构成行侵占罪

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实施的行为并不被视为职务侵占罪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职务侵占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其行为主体主要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单位的员工。该类人员会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占有据为己有,且此类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方可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确实触犯了职务侵占罪这一法律框架,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将面临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附加处罚金的惩戒措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不当得利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不当得利这一概念,它主要是指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行为,然而,其获得权益的依据却是缺乏法定合法性的,从而最终导致了他方遭受经济损失。值得注意的是,仅凭受益者知情这一点并不足以证明其心理状态存有恶意,因为其行为既没有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那么从道德层面来看待他的行为,理应当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而非从法律层面收到严厉惩处。

关于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其核心在于,一方需成功获取财产利益;另一方则必然遭受相应损失;在两者之间,存在直接且必然的因果关联;最后,相比于取得利益而言,受损失一方失去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无法支持的理由或基础。

万一被迫面对事实成立的不当得利情况时,我们必須坚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返还相关财产,否则,受损害方有资格提出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这种情况下,我们将面临的压力不仅仅来自于返还不当得利这个实际问题,还有可能需要承担诉讼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费用等附加成本。《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三、不当得利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不当得利作为一项法定事实状态,其本身通常并无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构成要件,而更倾向于涉及到民法领域中的相关问题。顾名思义,不当得利乃是指因无合法依据而造成他人损失,同时使本人从中受益之情形。当此类事件发生于民事法律关系背景之下时,受害者享有向获益者主张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与刑事犯罪之间或许会出现交织。例如,如果有人采取盗窃欺诈等非法手段获取财产以满足个人需求,尽管这种做法同样构成了不当得利,但在此类事件处理过程中,其主要关注点还是在于相应的刑事犯罪情节之上。但是对于那些单纯的不当得利行为,仅需通过涉及其民事责任诉讼程序得以妥善处理,请求返还所取得利益以及由此带来的所有孳息难。如果被告坚持不予归还,将很有可能受到来自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

在某些特定情境下,行为人虽为追求不正当利益而行动,但若其行为不满足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则不被视为该罪。这要求综合考虑行为性质、目的及法律规定,确保法律适用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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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是否构成行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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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能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占用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行为,而侵占罪则是违反公序良俗,故意非法占有受托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受托物且数额较大,并拒绝归还。不当得利可能触犯侵占罪,但需具体分析是否满足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若满足,可视为侵占罪;否则,不能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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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会构成侵占罪吗
在司法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侵占罪则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拒绝归还。一般来说,不当得利不会直接构成侵占罪。只有当不当得利者明知自己获得利益是非法的,仍然拒绝归还,并且金额较大时,才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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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可否构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却得到了利益,还损害了别人的财产。而侵占罪,则是指非法占有了别人的财物,而且还有恶意不归还的意图。所以说,不当得利主要关注的是获取利益的方式是否正当,而侵占罪则更看重行为人的非法占有意图。这两者的区别还是很大的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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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占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其特征为: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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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可构成侵占罪吗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获得利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而侵占罪则是指故意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失物等,并拒绝归还,且数额较大。两者的区别在于,不当得利不要求行为人有非法占有故意,而侵占罪则必须有。此外,侵占罪还需要有具体的行为表现。因此,不当得利不是侵占罪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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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和不当得利罪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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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多久构成侵占罪
关于不当得利向侵占罪转变的期限问题,现行法律对此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侵占罪,作为一种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其核心特征在于非法占有他人委托保管之物,而非诸如不当得利之类的单纯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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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与非法侵占的区别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2、性质上:不当得利属于民事责任侵占罪属于刑事责任
3、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4、侵占罪有严格的犯罪构成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5、特殊情况下不当得利也可以演变成侵占罪。
不当得利和侵占罪区别在哪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不当得利: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①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如故意毁坏所代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或者要求他人偿付因代管等支出的费用而迟延交还的或者因不小心毁坏或丢失的等,就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要判断一个行为是构成民事不当得利还是刑事侵占罪,可从两方面进行综合考虑:一是从遗置物是“遗忘物”还是“遗失物”上进行区别。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而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可见,“遗忘物”与“遗失物”的重要区别,“遗忘物”是指被害人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刑法调整“遗失物”则指被害人不记得财物的遗置时间和地点,适用民法调整。二是看行为人对遗置物是否负有保管义务。行为人负有保管义务的,则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处理不负保管义务的则按《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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