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包括超载驾驶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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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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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4年高级合伙人
专家导读 在交通事故中,超载行为往往被视为交通肇事犯罪之一。当涉案人员因严重超载而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时,如其并无其他严重情节,通常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然而,若存在其他加重情节,则需由司法机关依据具体情节的恶劣程度予以确定更为严重的刑种与刑期。
交通肇事罪包括超载驾驶吗

一、交通肇事罪包括超载驾驶吗

在法律层面上,过度负载被视为交通肇事犯罪。倘若涉案人员由于严重的过度负载行为可能涉及到交通肇事罪,且无其他严重情节存在,相应的刑事判决通常会被判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监禁。

然而,倘若在此情况之外还存在着其他严重情节,那么司法机关将依照情节的恶劣程度,对涉案人施以更为严苛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处罚多少年

对于触犯道路交通肇事犯罪之行为的主体,我国法律规定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戒;

如果在事故发生后有逃逸行为或者涉及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则可被判处为期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

对于因交通肇事逃逸而导致他人陷入生命危险境地,进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将构成更为严重的交通肇事罪,并对责任人施加更重的刑罚,即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被拘留

针对交通肇事罪是否将会拘留的问题,这需要根据具体事件的情况进行判断。通常来讲,假如某嫌疑人涉嫌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行,那么在此事例的初步调查过程中,警方有权利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性手段。然而,这并不代表这种情况是绝对的,例如,如果该嫌疑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地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事例的实际情况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那么他就有可能不会立刻面临拘留的处罚。另外,如果交通事故所导致的后果比较轻微,且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罪行持有诚恳的认错态度,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工作,那么他也有可能会获得取保候审等较为宽松的处理方式。总的来说,是否决定对某个嫌疑人实施拘留,主要取决于事例的具体情况、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法律上,过度负载构成交通肇事犯罪。若涉案者因严重超载可能涉及交通肇事罪,且无其他重大情节,一般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短期监禁的刑事处罚。这旨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对超载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确保道路交通的顺畅与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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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包括超载么
危险驾驶行为包括了超载这种严重违法行为。 普通机动车如果超载严重,会给道路交通公共安全带来巨大风险,甚至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需要承担刑事处罚。 超载不仅会增加车辆失控的风险,还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司法判断时,会综合考虑超载的程度、行驶的路段和时间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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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我需要了解一下关于车辆超载超限的危害包括什么,我们是运输公司我想出一个通告告诉公司的司机们,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你咨询的车辆超载超限的危害包括如下
其危害主要有:
  
(1)车辆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基础设施。由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荷载远远超过了公路和桥梁的设计载荷,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2)车辆超限超载,载质量增大而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险性增大。如果严重超载,则会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起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翻车等事故。另外,超载还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3)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的车辆,往往会增加的心理负担和思想压力,容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的畅通。
  因此,驾驶车辆运载货物或乘客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的装载规定,不得超限超载。
  车辆超载是指车辆运载的货物重量或人数超过行驶证的核定在质量或人数;车辆超限是指车辆的轴载质量、车货总质量或装载总尺寸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制。
  车辆超限超载对安全行车或运输造成了极大的危害,严重危及周国家和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诱发了大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统计,70%的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车辆超限超载引发的,50%的群死群伤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车辆超载超限运输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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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货车司机最郁闷的就是因为超载而被处罚了,罚款不说还耽误时间,造成违约会很麻烦,2017货车超载处罚条例对于超载的界定大概是多少?
[律师回复] 2017货车超载处罚条例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车辆高速超载处罚标准
  通过对新交规政策的解读,我们得知,凡是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车辆均算是超员超载,将按照新交规进行处罚。新交规对重点车型驾驶人的超员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提高了记分分值: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它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超限的认定标准
  
1、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3、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5、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6、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
  其中,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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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超载会入罪!包括哪些情形
对于超速超载的行为,一般来说是不会涉及到刑事犯罪的,但如果此时达到一定的标准,则有可能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而超速超载会入罪的情形主要就是,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过程中,超过核准人员载客同时情况比较严重,或者严重超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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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朋友是个开货车的,因为超载被拦了下来,问问道路交通超载超限处罚条例包括哪些呢?
[律师回复] 第一章 [2]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货物运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前款规定的限定标准的认定,还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二轴组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轴组按照三个轴计算;
  
(二)除驱动轴外,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000千克,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
  
(三)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四)拖拉机、农用车、低速货车,以行驶证核定的总质量为限定标准;
  
(五)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或者参与、配合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监督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相关主管部门建立治理超限运输联动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相关管理信息系统,推行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实现数据交换与共享。
第二章 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第六条 载运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大件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许可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行驶公路。
  第七条 大件运输的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质的道路运输经营者承运,并在运单上如实填写托运货物的名称、规格、重量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承运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递交申请书,申请机关需要列明超限运输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组织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必要时可由交通运输部统一组织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运输的,向该市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运输的,向该县级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受理并审批。
  第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管理平台,实行网上办理许可手续,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十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
  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 承运人提出的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不予受理:
  
(一)货物属于可分载物品的;
  
(二)承运人所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记载的经营资质不包括大件运输的;
  
(三)承运人被依法限制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未满限制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载运单个不可解体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在不改变原超限情形的前提下,加装多个品种相同的不可解体物品的,视为载运不可解体物品。
  第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申请后,应当对承运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属于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车货总体外廓尺寸、总质量、轴荷等数据和护送方案进行核查,并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查。
  第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人员勘测通行路线。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应当按照规定要求采取有效的加固、改造措施。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承运人提出的加固、改造措施方案进行审查,并组织验收。
  承运人不具备加固、改造措施的条件和能力的,可以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加固、改造方案,由公路管理机构进行加固、改造,或者由公路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改造。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相关收费标准应当公开、透明。
  第十四条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应当满足公路设施安全需要,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采取临时措施,便于实施、拆除和可回收利用;
  
(二)采取永久性或者半永久性措施的,可以考虑与公路设施的技术改造同步实施;
  
(三)对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仍无法满足大件运输车辆通行的,可以考虑采取修建临时便桥或者便道的改造措施;
  
(四)有多条路线可供选择的,优先选取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等级高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费用低的路线通行;
  
(五)同一时期,不同的超限运输申请,涉及对同一公路设施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各承运人按照公平、自愿的原则分担有关费用。
  第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下列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总长度未超过20米且车货总质量、轴荷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十七条规定标准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总长度未超过28米且总质量未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三)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的,属于本辖区内大件运输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属于统一受理、集中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大件运输的,办理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采取加固、改造措施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六条 受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超限运输申请后,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转送其受理的申请资料。
  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途经公路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属于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转送的申请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向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反馈。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由相关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执行;上下游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路线或者行驶时间调整的,应当及时告知承运人和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处理。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采用普通平板车运输,车辆单轴的平均轴荷超过10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13000千克的;
  
(二)采用多轴多轮液压平板车运输,车辆每轴线(一线两轴8轮胎)的平均轴荷超过18000千克或者最大轴荷超过20000千克的;
  
(三)承运人不履行加固、改造义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超限运输申请的,根据大件运输的具体情况,指定行驶公路的时间、路线和速度,并颁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其中,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颁发。
  《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和管理。申请人可到许可窗口领取或者通过网上自助方式打印。
  第十九条 同一大件运输车辆短期内多次通行固定路线,装载方式、装载物品相同,且不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承运人可以根据运输计划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行驶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运输计划发生变化的,需按原许可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经批准进行大件运输的车辆,行驶公路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固定货物,按照有关要求在车辆上悬挂明显标志,保证运输安全;
  
(二)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
  
(三)车货总质量超限的车辆通行公路桥梁,应当匀速居中行驶,避免在桥上制动、变速或者停驶;
  
(四)需要在公路上临时停车的,除遵守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外,还应当在车辆周边设置警告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需要较长时间停车或者遇有恶劣天气的,应当驶离公路,就近选择安全区域停靠;
  
(五)通行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公路设施,承运人应当提前通知该公路设施的养护管理单位,由其加强现场管理和指导;
  
(六)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预见因素而出现公路通行状况异常致使大件运输车辆无法继续行驶的,承运人应当服从现场管理并及时告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由其协调当地公路管理机构采取相关措施后继续行驶。
  第二十一条 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大件运输车辆,承运人应当按照护送方案组织护送。
  承运人无法采取护送措施的,可以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协调公路沿线的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护送,并承担所需费用。护送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定,并予以公示。
  第二十三条 行驶过程中,护送车辆应当与大件运输车辆形成整体车队,并保持实时、畅通的通讯联系。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的大件运输车辆途经实行计重收费的收费公路时,对其按照基本费率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但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辖区内重大装备制造、运输企业的联系,了解其制造、运输计划,加强服务,为重大装备运输提供便利条件。
  大件运输需求量大的地区,可以统筹考虑建设成本、运输需求等因素,适当提高通行路段的技术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进行检测和评定,并为社会公众查询其技术状况信息提供便利。
  公路收费站应当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超宽车道。
第三章 违法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七条 载运可分载物品的超限运输(以下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禁止行驶公路。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未超过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限定标准,但超过相关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不得在该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
  第二十八条 煤炭、钢材、水泥、砂石、商品车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二十九条 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道路运输企业是防止违法超限运输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车辆装载及运行全过程监控,防止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运输。
  第三十条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违法超限运输车辆。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将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纳入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实行违法超限运输“黑名单”管理制度,依法追究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检测。超限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技术监控等方式。
  第三十四条 采取固定站点检测的,应当在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利用移动检测设备,开展流动检测。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
  流动检测点远离公路超限检测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经检测认定违法超限运输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当事人自行采取卸载等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第三人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协助消除违法状态。
  属于载运不可解体物品,在接受调查处理完毕后,需要继续行驶公路的,应当依法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七条 公路管理机构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依法扣留或者停放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保管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协助卸载、分装或者保管卸载货物的,超过保管期限经通知当事人仍不领取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未定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十九条 收费高速公路入口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检测设备,对货运车辆进行检测,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其他收费公路实行计重收费的,利用检测设备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时,有权拒绝其通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将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照片、视频监控等有关资料,经确认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保护公路的需要,在货物运输主通道、重要桥梁入口处等普通公路以及开放式高速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第四十一条 新建、改建公路时,应当按照规划,将超限检测站点、车辆检测等技术监控设备作为公路附属设施一并列入工程预算,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依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道路运输条例》和本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四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违法超限运输案件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与案件相关的下列信息通过车辆超限管理信息系统抄告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一)车辆的号牌号码、车型、车辆所属企业、道路运输证号信息;
  
(二)驾驶人的姓名、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编号、驾驶人所属企业信息;
  
(三)货运源头单位、货物装载单信息;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
  
(五)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资料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
  第四十六条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和驾驶人,以及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道路运输企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予以处理。
  前款规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记录累计计算周期,从初次领取《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之日算起,可跨自然年度。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
  
(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
  
(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
  
(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除依法给予处理外,并在1年内不准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法行为地或者车籍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资料,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依法给予处罚,并提供适当方式,供社会公众查询违法超限运输记录。
  第五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十二条 对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现象严重,造成公路桥梁垮塌等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公路受损严重、通行能力明显下降的,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职责权限,在1年内停止审批该地区申报的地方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因军事和国防科研需要,载运保密物品的大件运输车辆确需行驶公路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发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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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包车超载构成危险驾驶罪吗
超载20%以上,构成危险驾驶罪。罚款两百至五百元,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到两千元罚款。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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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你好,朋友之前因为超速被拦了下来,想要咨询一下超载超限管理处罚制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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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包括超速驾驶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驾犯罪包括了“实施涉及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为的,严重超越核定乘客人数的上限或严重超出法定最高速度限制进行行驶”的情况。因此,超速驾驶无疑是构成危驾犯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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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包括超速驾驶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危驾犯罪包括了“实施涉及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行为的,严重超越核定乘客人数的上限或严重超出法定最高速度限制进行行驶”的情况。因此,超速驾驶无疑是构成危驾犯罪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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