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涉案流水5万怎么判
若涉及到帮信罪并从中获得了高达5万元的收益,一般的判决可能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
然而,关于确切的量刑准则,可以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进行支付结算交易时,金额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
2.使用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数额超过五万元;
3.通过此类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达到一万元及以上;
4.为三个及以上的对象提供了相关帮助;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过行政处罚,并且在此之后再次参与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6.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7.购买、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数量超过5张(个);
8.购买、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数量超过20张;
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15万流水严重吗
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案流水高达15万元的情况并不算极为严重。
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决定是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行为准则是判断案件重大性的重要参考因素。
而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需要考虑到如下几种情况:
1、情节严重:
依照《刑法》的规定,若某一行为被界定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那么必须要达到“情节严重”这一标准。
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且为了其犯罪提供了任何形式的协助或帮助,只要符合以下的任意一种情况,即可视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所定义的“情节严重”:
(1)为超过三个对象提供了协助或帮助;
(2)支付结算的金额总数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筹集的资金总额超过了五万元人民币;
(4)通过辅助犯罪活动获取的违法收益超过了一万元人民币;
(5)在过去两年之内,因为曾经从事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行为,而且最近又再次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接受协助的对象所实施的犯罪给社会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
(7)在事先并不知道对方会利用自己提供的工具实施犯罪时购买、出售、出租了至少五张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
(8)通过收购、出售、出租至少二十张别人的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
(9)其他可能被视为“情节严重”的特殊情况。
如果实施了上述提到的各种行为,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确切查明被协助对象是否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即使金额总数累计起来符合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所规定的标准的五倍以上或者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也应该按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来追究行为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3、其他可能被视为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
即在公安部门调查案件的过程当中,某位涉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电商平台预付卡销售商、虚拟货币经销商、手机充值卡销售商、游戏点卡销售商或游戏装备销售商,在明确得知其交易对象涉嫌此类犯罪的情况下,仍然选择与其继续进行交易,且符合《刑法》规定的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所有要素时,就应该以该罪名追究其额外的刑事责任。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所对应的刑事责任量刑准则:
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并且为了其犯罪提供了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必要的技术支持,或者提供了诸如广告宣传、支付结算等各式各样的帮助,情节特别严重的,将面临着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需要承担罚金的刑罚。
2、若有单位犯此罪行,则除对单位实行罚金处罚外,还需对其负责直接管理事务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承担主要责任的人员依照以上规定执行相同的处罚措施。
3、当存在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前两种行为的同时,还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的发生,那么行为人将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罚,必须根据较重的规定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罪且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但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未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三、帮信罪涉案流水达200万怎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帮信罪”是针对知道别人使用信息网络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而主动向其提供互联网连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以及通讯传输服务等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广告推广服务、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的行为所设定的罪名。在这之中,若涉及的金额高达二百万元人民币,便可以被归纳为“情节严重”,通常情况下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处罚,同时可能需要缴纳罚金。然而,具体的量刑标准,还需要结合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另外,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等,这些都将成为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早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获得更精准的法律咨询和指导。
帮信罪获利5万,一般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量刑细则包括:支付结算金额超20万、提供资金超5万、违法所得超1万、帮助对象超3个、再犯、严重后果、购买出售相关账号超过5个、手机卡等超过20张、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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