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所明定,犯罪者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并向相关执法部门如实陈述自身所犯下的罪行,即可视为自首行为。对此类自首者,司法部门可依法给予适当的宽大处理,包括减轻或从轻量刑处罚。而对于那些社会危害性相对轻微的案件,甚至有可能获得无罪开释的待遇。需要注意的是,若犯罪嫌疑人身陷于特定的强制措施之中,无论是涉嫌犯罪的人还是已经被判刑的罪犯,只要他们能够如实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个人其他罪行,同样也应视作自首行为。
然而,即使犯罪嫌疑人并不具备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只要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仍可得到从轻处罚的机会;如果因为他的坦白行为,成功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他还可以进一步获得减轻处罚的优待。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取保候审能不能去外地
关于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允许前往外省市的相关事宜,法律明确规定必须事先获得实施机关的批准才能出行。
所谓取保候审,乃指侦查、起诉及审判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过程中,针对那些虽被刑事追诉却尚未被刑事羁押的人员,为防他们避避免受侦查、起诉和审判,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并签署保证书,以此确保随时听候传唤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关于取保候审的申请资格,《刑事诉讼法》第95条详尽阐述如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合法代言人,或是近亲家属或辩护律师,均有权向司法部门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当相关部门接到申请之后,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反对意见者,必定会及时告知申请人具体原因。
此项条款涵盖了广泛的人群,包括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合法代言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家属,还包括辩护律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明确规定,合法代言人指的是被代理人的父母亲、养父母亲、监护人或者被责任机构、团体保护的代表;
而“近亲家属”则泛指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血缘成员。
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内容如下所述:
2.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将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因此采取取保候审更能减少这种风险的罪犯;
3.依法应当予以逮捕之人,但由于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的妇女,不适宜实施逮捕的罪犯;
4.已经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讯问和审查,虽然认为需要逮捕,但尚无足够证据证实其罪行的确凿无疑者;
5.已经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无法完成案件审理,而采取取保候审方式对社会无明显危害者;
6.对于持有有效护照或其他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逃离国境逃避侦查,但无需进行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又收监了是怎么回事
关于在取保候审阶段之后又被予以羁押的情况,主要有着如下几方面的缘由。首当其冲的,便是被取保候审之人可能涉嫌在这段时间内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中对于此类人员的监管要求,例如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其所在城市或是县城范围、蓄意干扰他人正常作证等等。此外,在事例进行调查、审查起诉乃至审判过程中若出现新近掌握的不利证据,对这些被取保候审之人构成更严重威胁,导致其面临的强制措施不得不做出调整时,他们亦有可能重新步入学堂。最后,倘若经过法庭严谨审理并最终判定以确定刑罚后,需要他们立即收监执行刑期。总的来说,取保候审只是一个事例处理的阶段性行为,并不能视为所有问题已经得到圆满解决,被取保候审之人依旧必须严格遵循相关规定,配合司法机构的各项决策工作。
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视为自首,可获宽大处理。即使被强制措施中,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视为自首。无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避免严重后果,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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