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每当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需要对尚未被逮捕或已经被捕但需要更改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逃脱侦查、提起公诉及审判而进行处理时,就会责令他们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还需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时能够及时到达,避免其被长期羁押或者暂时解除了羁押状态。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立案之后侦查机关所采用的一种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条件是哪些
取保候审,即警方、检方以及法院等在内的司法机关在处理刑事诉讼案件期间,针对那些尚未正式入狱但有犯罪嫌疑的个人,采取的一项为了防止他们逃脱调查、起诉和审判的法律措施。
这种措施包括要求嫌犯提供担保人或者向法庭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同时要签下一份保证书,承诺随时接受传唤且前往法院参加审理。
此举旨在保护公众利益不受该类人员的侵害,同时也保障了该类人员个人权利的实现。
对符合以下任一情况者,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独立且合乎法律的附加刑;
(2)可能会被判处罚款或者监禁很长时间,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使社会面临危险;
(3)若患有严重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或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新生婴儿,此类情况采用取保候审亦能确保社会安全无虞;
(4)被告人已经被拘留了很长时间,但是案子还没有结论,这时采取取保候审也是适当之选。
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则由当地公安部门负责实施和监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亲属吗现在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身份问题,其实并不局限于亲属这一种类型。实际上,保证人首先应具备如下的基本资格:即与事例本身没有任何关联性,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自己的保证义务,其本身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人身自由并未因任何原因而受到强制限制,以及拥有稳定的住宅地点和可靠的生活来源。尽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亲友确实常常成为保证人的首选,然而并不仅仅止步于此,诸如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同样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或人员均可担任保证人的角色。纵然如此,不论是亲属或是其他合格的保证人,他们皆需对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实施必要的密切监管,以确保他们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被取保候审人一旦违反了相关规范,那么保证人恐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刑事诉讼中,为处理未被逮捕或需变更强制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司法机构会责令其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确保传讯时及时到场,避免长期或暂时羁押。这是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