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谁有资格申请判理
根据法律法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辩护人都享有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的权利。同样地,他们也有资格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当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接收到相关申请时,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明确的答复;若对变更强制措施持反对意见,则需要向申请人阐明原因并进行详细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
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二、取保候审由哪个部门执行
取保候审一事由公安机关按规定执行,此举乃是鉴于在刑事诉讼过程当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为了确保对于那些尚未被逮捕或是已被逮捕之后需进行强制措施调整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预防他们在侦查阶段、检察指控环节以及审判程序之中逃避应尽责任,因此,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保证文书,以保障拘传期间随时传唤到位,从而避免频繁的羁押或暂时性地解除对其实施的羁押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依据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或辩护人可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法院、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收到申请后,须于三日内明确答复。若反对变更强制措施,需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详细解释。此举保障被告权益,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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