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保候审期间,并不被视为羁押期。取保候审,系指侦查机构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为自身行为提供担保者或者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同时出具书面保证文件,确保其不逃避侦查活动、不干扰调查进程,并且随时接受传唤且能够立即到达指定地点的一种强制性手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收取标准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规定与要求如下:
首先,强制交纳保证金的最低金额定为1000元人民币。
其次,具体的收取标准由受理此案的司法机构根据案件当事人所带来的潜在社会风险程度、案件类型以及其经济能力等因素综合而定。
此外,这笔保证金需由县级及以上的相应执法机构进行统一的收取与监管。
以下是办理取保候审所需满足的几个基本条件:
2、可能会受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办理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产生明显威胁的嫌疑人;
3、应当予以逮捕的疑犯若患严重疾病或是正在哺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性;
4、因拘留期间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罪行应予以逮捕的嫌疑人;
5、嫌犯经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决定不予批捕,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
6、原已被羁押却仍未能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完成调查的案件,需要继续进行侦查工作的嫌犯;
7、经移送起诉至检察院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需要进行复议或复核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三、取保候审算严重吗
取保候审乃为一项刑事司法手段,此举本身并无法确切反映事例之严重性。尽管被采取此项措施者无需再受羁押于看守所之中,然仍须恪守相关法定义务,随时准备接受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传唤。依循法律观念而言,取保候审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较为轻微、预计可获较轻刑罚以及社会危害性较低等情形。然而,这绝不意味取保候审之人将必然避免遭受较重惩处。某些特定情况下,即便案情相对严峻,若存在特定合理理由,例如嫌疑人健康状况不宜进行羁押,亦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之待遇。总的来说,取保候审仅为刑事诉讼程序中一项阶段性的措施,不可单凭此一因素来判定事例的严重程度。
取保候审期间并非羁押期。它指的是侦查机关要求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或保证金,并出具书面保证,以确保其不逃避侦查、不干扰调查,并随时接受传唤并即时到达指定地点的强制措施。此措施旨在保障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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