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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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链路交通肇事罪主要包含以下五大类别的行径:1.违反相关的道路运输法规,由此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2.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逃避责任;3.酗酒之后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4.未经许可驾驶或者明知属于报废车辆仍驾驶,从而酿成交通事故;5.严重超过规定载重标准驾驶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交通肇事罪通常涵盖以下五类违法行为

首先,由于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漠视或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乃至丧命,亦或是公共和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其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逃避责任追究;

第三,当事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这无疑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当事人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明知所驾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却仍继续使用,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最后,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载行驶,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因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年满16周岁者应视为具备刑事犯罪能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如因为未满16岁而免于刑事惩罚的话,相关部门将要求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当情况危急时,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集中专业化矫治措施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若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恶劣行为,且造成了严重人伤、死亡事件,甚至影响到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那么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相当合理的刑罚;

而对于那些在逃逸过程中再引起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肇事者,依其恶劣程度,则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有甚者,由于逃逸导致他人过早结束生命的肇事者,其刑期甚至可达7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法院没开庭怎么办

交通肇事罪案未能如期于法院进行审理,有诸多可能的因素所致。首要之务在于确认事例目前所在的审判程序阶段,例如,是否正处于补充侦查阶段,抑或是尚未确定具体审判时间表等情形。若超出了法定审判期限而仍然未被告知开庭日期,您应当主动与负责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取得联系,以获取详细信息。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事例证据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亦或是由于法院内部工作安排的影响而导致的延迟。在此期间,作为事例当事人或其亲属,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无阻,以便能够及时接收到来自法院的相关通知。同时,请务必保持耐心和信心,坚信法律将公正且及时地处理此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涉及五类违法行为,包括:违规驾驶、肇事逃逸、酒后或醉驾超载超速以及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这些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严格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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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五天是何种罪名?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拘留五天是何种罪名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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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的判定方式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对于驰名商标的判定方式包括哪几种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包括哪几种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有两种基本模式: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
(1)被动认定方式
被动认定,又称事后认定,是在商标所有人主张权利时,也即存在实际的权利纠纷的情况下,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有关部门对其商标是否驰名,能否给予扩大范围的保护进行认定。被动认定是司法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模式,目前为西方多数国家所采用,被视为国际惯例。被动认定为驰名商标提供的保护虽然是消极被动的,但这种认定是以达到实现跨类保护和撤销抢注为目的,而且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因而所得到的法律救济是实实在在的,这种法律救济解决了已实际发生的权利纠纷。被动认定也可以为所采用。
(2)主动认定方式
主动认定方式,又称事前认定,是在并不存在实际权利纠纷的情况下,有关部门出于预防将来可能发生权利纠纷的目的,应商标所有人的请求,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主动认定着眼于预防可能发生的纠纷,是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主动认定方式不适用于司法机关。当然主动认定能提供事先的保护,使商标所有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主动认定不符合国际惯例。尤其是采用批量认定的方式,若把握不准难免陷入滥评,也易导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的攀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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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容犯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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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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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五天是何种罪名?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行政拘留五天是何种罪名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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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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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
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哪些税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交通肇事罪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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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包括哪些罪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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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包容犯包括那几种犯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容犯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绑架罪对故意罪的包容。二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对、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等罪名的包容。三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罪名的包容。四是强迫卖淫罪对、过失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罪名的包容。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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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五险中工伤保险包括什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条例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1、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工伤保险条例》通过立法把各类企业都纳入到工伤保险范围,这对分散各类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的工伤风险有很大的作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覆盖国有企业和其他各种所有制的企业。 2、我国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用工制度尚不够规范等情况,《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这类单位的工伤保险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民政、财政等部门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另行规定,报批准后施行。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其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财政部门制定。 工伤范围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宣传活动 工伤是指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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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包括哪些罪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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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包括哪些罪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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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理论根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犯罪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已相对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不顾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者简单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机关对肇事人的处罚仍停留在过失的基础上,处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则将使肇事人在逃逸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调控,罪刑相适应原则得不到贯彻。
其次,在现实根据上,逃逸所带来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和案件处理过程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将逃逸行为设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才能通过加重处罚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从而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第三,在义务来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义务是救助伤者,严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为本的大时代背景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一是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逃避救助义务。根据这两种动机,肇事人所表现出来的逃逸行为也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潜逃。
二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义务,逃离现场。
《解释》将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必将缩小逃逸的调控范围,是一种过度追求司法资源节约的表现。这种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更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漠视、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使已有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侮辱与诽谤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侮辱与诽谤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侮辱与诽谤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
一、侮辱罪。
(一)侮辱行为:
1、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
这里的暴力是指程度较低的有形力,不包括程度较高的故意、故意伤害行为。例如,当众打耳光、给对方头上泼粪、强迫他人从胯下穿过等。
其他方法是指非暴力的方法,包括使用语言、文字、图像等。例如,谩骂诋毁、张贴大字报、用电脑嫁接裸体图像并传播。
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所谓公然进行,是指侮辱行为在众多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即在能为众多人所见所闻的条件下进行,至于侮辱行为有多少人知悉,被害人是否在场,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侮辱内容可以是真实事实,也可以是捏造的虚假事实。
(二)侮辱对象:特定自然人。
1、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泼妇当众骂街,不构成侮辱罪。
2、不包括死人。但是通过侮辱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属名誉,构成侮辱罪。
3、不包括单位。但是通过侮辱单位,侵害了特定自然人名誉,构成侮辱罪。
4、强制猥亵已满14周岁男子,构成侮辱罪。例如,当众扒光男子衣服。
二、诽谤罪
(一)诽谤行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1、捏造虚假事实?公然散布。
2、明知是捏造事实,故意公然散布。诽谤行为要求公开进行。所谓公开,是指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手段秘密,但让多数人或不特定人知晓,也属于公开进行。
(2)诽谤对象:特定自然人。
①必须特定具体。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
②不包括死人。但是通过诽谤死人。侵害了死者家属名誉,构成诽谤罪。
(三)如何认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四)如何认定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④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五)如何认定诽谤罪中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六)诽谤次数的累计计算: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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