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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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链路交通肇事罪主要包含以下五大类别的行径:1.违反相关的道路运输法规,由此引发了重大的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2.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逃避责任;3.酗酒之后擅自驾驶机动车上路;4.未经许可驾驶或者明知属于报废车辆仍驾驶,从而酿成交通事故;5.严重超过规定载重标准驾驶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五种罪名包括什么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交通肇事罪通常涵盖以下五类违法行为

首先,由于当事人对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漠视或违反相关规定,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交通事故发生,造成他人受伤乃至丧命,亦或是公共和私人财产遭受严重损失;

其次,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逃离现场,逃避责任追究;

第三,当事人在饮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这无疑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风险;

第四,当事人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明知所驾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却仍继续使用,进而引发交通事故;

最后,当事人在驾驶过程中严重超载行驶,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因触犯了交通肇事罪,年满16周岁者应视为具备刑事犯罪能力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假如因为未满16岁而免于刑事惩罚的话,相关部门将要求其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

当情况危急时,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集中专业化矫治措施对其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

若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恶劣行为,且造成了严重人伤、死亡事件,甚至影响到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那么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相当合理的刑罚;

而对于那些在逃逸过程中再引起他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肇事者,依其恶劣程度,则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更有甚者,由于逃逸导致他人过早结束生命的肇事者,其刑期甚至可达7年以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法院没开庭怎么办

交通肇事罪案未能如期于法院进行审理,有诸多可能的因素所致。首要之务在于确认事例目前所在的审判程序阶段,例如,是否正处于补充侦查阶段,抑或是尚未确定具体审判时间表等情形。若超出了法定审判期限而仍然未被告知开庭日期,您应当主动与负责该案的法官或书记员取得联系,以获取详细信息。这其中可能涉及到事例证据方面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亦或是由于法院内部工作安排的影响而导致的延迟。在此期间,作为事例当事人或其亲属,您应当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确保所提供的联系方式畅通无阻,以便能够及时接收到来自法院的相关通知。同时,请务必保持耐心和信心,坚信法律将公正且及时地处理此案。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交通肇事罪涉及五类违法行为,包括:违规驾驶、肇事逃逸、酒后或醉驾超载超速以及驾驶无牌无证车辆。这些行为严重威胁道路安全,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需严格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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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4)条件所限制的是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合同所附条件成就,该合同便开始发生效力或开始终止效力。故附条件的法律后果仅是对合同效力的限制,不涉及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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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五天是何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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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附条件合同包括的种类有哪些
附条件可以分为延缓条件、解除条件、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一,延缓条件。延缓条件是指以其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发生的条件。合同成立之后,当事人不愿使它立即生效,待所附条件成就后合同才开始生效。故有延缓或停止合同生效的作用。

二,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合同效力的终止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如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时,原来的权利或义务即行解除,如所附条件不成就,则合同继续有效。

三,肯定条件。肯定条件是指以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附条件的内容,故又称积极条件。它以一定事实(所附条件)的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所附事实的不发生,则为条件不成就。

四,否定条件。否定条件是指以不发生某种客观事实为其条件的内容,故又称消极条件。否定条件与肯定条件相反,它以一定事实的不发生为条件成就,而以该项事实的发生为条件不成就。
作为合同的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是尚未发生的客观不确定的事实。即在签订合同时尚不能确定其是否发生。对于已经发生的事实或者虽然尚未发生,但已肯定必然发生或者根本不能发生的事实,就没有必要作为合同的附条件了。
(2)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决定是否附有条件及附条件的内容,因而它是属于任意性的条款。法律规定某项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是该合同生效或失效的法定条件而非附条件。
(3)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选定合同所附条件,然而然所附条件内容必须合同。当事人不得以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或者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作为合同所附条件,也不能用附条件剥夺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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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包括的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处罚种类,是指行政处罚外在的具体表现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行政处罚有以下7种: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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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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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
(二)罚款的收缴原则上,作出罚款决定的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
(三)行政强制措施除经申请和批准当事人可以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的以外,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值税包括哪些内容,包括哪些税种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增值税审计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范围的审查。我国增值税条例的有关条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增值税。审查时,应在充分调查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核实企业的生产经营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要注意加工修理修配业务有无与一般性劳务相混淆,从而漏交增值税,销售货物有无与销售不动产相混淆而漏交增值税。
(2)计税依据的审查。计税依据的审查,就是要审查计税基础的销售额是否正确。销售额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应税收入是否及时转作销售,有无将各种价外收入不计入销售额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委托他人代销货物、销售代销货物、代购货物交付委托人、将自产或委托加工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或分配给股东和投资者等是否计入销售,有无少计销售额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是否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有无折算错误的情况。
(3)计征税率的审查。审查时
首先应注意,使用13税率的货物是否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有无应按17征税的货物按13征税的情况。
其次,应注意出口货物的税率为零,有无非出口货物按出口货物计税的情况。再次,应注意企业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便按不同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从高确定适用税率,有无从低确定适用税率的情况。
(4)税额计算的审查。
①进项税额的审查。所谓进项税额是指当期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的增值税额。对进项税额的审查应从两方面来进行:
首先,应查明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一是核实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二是核实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所注明增值税额的正确性,并复算进口货物计税价格的组成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可按买价和百分之十的扣除率进行复算,以检验进项税额计算的正确性。
其次,查明进项税额从销税额中抵扣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审查中应注意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应税劳务、购进无形资产、不动产和发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按规定不应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也不将其计入进项税额的扣除范围之内。审查时,应核实当期发生的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及在建工程项目的内容,核实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的界限是否划清。可通过审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的借方内容予以查明:另外,还可结合“待处理财产损溢”、“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所反映的内容审查,查明企业所发生的非正常损失是否计算在进项税额中予以扣除。
②销项税额的审查。所谓销项税额是按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和税率的乘积,销售额是增值税的税基,因而也是增值税审查的重点。按增值税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从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审查销售额的重点是核实企业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确认是否正确。
一是审查销售货物确认的正确性:
首先,应结合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核实企业有无少计、漏计及错计销售收入的情况。同时,还要审查销售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及数额是否正确。
其次,应结合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查明是否按规定核算并予以确认销售货物行为。此外,还应采取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应视同销售货物处理的有关业务,有无不计、漏计及错计情况。
再次,应审查企业在销售货物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包括在销售额中,即查明企业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是否包括在计税销售额中。审查时,除核实计税销售额中是否包括上述价外费用外,还应通过对应收账款等项业务内容的核对,查明上述各项费用在计算增值税时是否包括在内。
二是审查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应税劳务是指对受托企业提供加工、修理修配的劳务。审查时,应
首先查明应税劳务是否确实存在。可从核实加工合同、修理修配协议等有关单据入手,并通过对车间有关的业务生产记录加以查证,来确认其应税劳务的真实性。另外,可通过对“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明细账内容进行详细审阅,并予以核实应税劳务确认的正确性。
交通肇事罪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交通肇事罪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
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
(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
(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
(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
(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
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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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包括哪些罪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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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行为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理论根据上,逃逸之所以作为犯罪情节规定在交通肇事罪中,主要是因为,交通肇事罪本是过失犯罪,刑法对肇事人的处罚已相对其他故意犯罪的处罚要轻,如果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不顾现场伤员或损坏的物品,逃离现场,或者简单对伤员或损坏物品做出处理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而司法机关对肇事人的处罚仍停留在过失的基础上,处以交通肇事罪基本刑,则将使肇事人在逃逸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得不到刑法调控,罪刑相适应原则得不到贯彻。
其次,在现实根据上,逃逸所带来的必然是交通事故危害的进一步扩大和案件处理过程的延迟,必然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只有将逃逸行为设置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才能通过加重处罚的方式,宣告、警示肇事人不要就范,从而发挥刑罚的预防和教育作用。
第三,在义务来源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肇事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首要义务是救助伤者,严禁肇事人在肇事后逃逸。那么,刑法在以人为本的大时代背景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初衷也必然是出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一是逃避法律追究,二是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逃避救助义务。根据这两种动机,肇事人所表现出来的逃逸行为也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畏罪潜逃。
二是交通肇事后,肇事人置被害人所受伤害等损害事实于不顾,为逃避救助义务,逃离现场。
《解释》将肇事人逃逸的主观动机限定为逃避法律追究,必将缩小逃逸的调控范围,是一种过度追求司法资源节约的表现。这种界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形成这样的尴尬局面,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更倾向于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而漠视、回避对被害人的救助,从而使得被害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使已有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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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包括哪些罪种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事故,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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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特殊工种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参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及特种作业目录》附件登入目录规定,特殊工种包括: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方法对材料进行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的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包括煤矿井下电气作业、煤矿井下爆破作业、煤矿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煤矿瓦斯检查作业、煤矿安全检查作业、煤矿提升机操作作业、煤矿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作业、煤矿瓦斯抽采作业等。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包括金属非金属矿井通风作业、尾矿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检查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提升机操作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支柱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井下电气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排水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爆破作业等。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指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操作钻机起升钻具的作业,适用于陆上石油、天然气司钻(含钻井司钻、作业司钻及勘探司钻)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指冶金、有色企业内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指从事危险化工工艺过程操作及化工自动化控制仪表安装、维修、维护的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指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中的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
专利种类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明专利种类包含有哪些 发明分为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两大类型 产品发明包括所有由人创造出来的物品,例如对机器、设备、部件、仪器、装置、用具、材料、组合物、化合物等等作出的发明。方法发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规律的方法.又可以分为制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两种类型,例如对加工方法、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或产品使用方法等所作出的发明。 专利法保护的发明也可以是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绝大多数发明都是对现有技术的改进,例如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组合,对某些技术特征进行新的选择等,只要这种组合或选择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就是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 哪些情况下发明专利会被驳回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时,发现申请有下述情形的,该申请将予以驳回: (1)申请的主题不是发明; (2)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3)申请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技术领域; (4)申请的主题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 (5)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 (6)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创造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7)申请的主题不符合对发明专利申请的单一性要求的规定; (8)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名称权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但显然此种做法已不适合全国一个大市场的要求,目前已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知识产权方面法律的限制。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而且,既然名称权可以转让,自然名称权就可以继承。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当参与经营的自然人死亡后,其财产应当由其继承人继承,自然会发生名称权的继承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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