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猥亵罪是否存在未遂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已经着手进行犯罪活动,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本身无法控制或者外界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最终没有成功完成的情况,我们将称之为犯罪未遂”。也就是说,无论是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还是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所致,只要行为人在强制猥亵过程中已经开始实质性地实施了该违法犯罪行为,尽管因为上述原因并未完成猥亵行为,仍然可以被视为犯罪未遂。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将会依据法律规定受到应有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所谓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它不正当手段强行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欲判定此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需满足以下几点基本要素:
首先,本类犯罪侵害的客体为他人的性自主权,涵盖了个体自愿选择被动接受性接触及规避它的权益,以及对性的厌恶感、羞耻心与正常的性情感。
其次,其客观表现形式主要涉及行为人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它不道德手段强迫他人进行可能导致羞耻的行为。
再者,此类犯罪的实施者通常为一般大众所能扮演的角色。
最后,该犯罪的主观心态为蓄意而行为。
根据这个定义,若以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女性,则面临最高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留。
若在公众场合或聚众状态下做出这样的行为,同时存在其它恶劣情节,惩罚力度会升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对未成年人进行猥亵,也将面临最少五年以下最高十年以上的监禁。
这里特别指出,具备如下情节之一者,刑期将进一步加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制猥亵罪获得家属谅解怎么判
对于实施强制猥亵行为的罪犯,若其罪行得到了亲属的谅解,在量刑环节确实可能影响最终审判结果。然而,具体的判决仍然需要全面权衡各种相关因素。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或侮辱妇女者,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在此过程中,亲属的谅解无疑是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院在裁决时将会充分考虑这一点。然而,判决结果还会受到犯罪的实际情况、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等情节同样会对量刑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关于强制猥亵罪获得亲属谅解后的判决,必须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与评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指着手犯罪但因无法控制或外界原因未成功。在强制猥亵中,即使未完成行为,只要已实质性实施,仍视为犯罪未遂,行为人将受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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