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需要给送带什么
在刑事拘留阶段,被拘留人士通常会得到公安部门的协助,提供必需的日常生活用品。
至于个人所需的物品,只需携带相关证件即可。
然而,家属的参与程度有限,通常情况下无法直接向被拘留者输送物品。但是请注意,由于各地区的规则和实践方式有所差异,故关于此问题最好寻求当地看守所的详细信息和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事拘留需要通过检察机关吗
在司法程序中,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拘留的权力通常为公安部门所掌握,而无需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然而,若需采取更严格的措施如逮捕,则须将涉及案件的相关材料提交给检察机关进行逐一审核。《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需要什么条件
刑事拘留作为一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其适用需满足特定的条件和标准。具体而言,需要满足如下七个要素:
1.实施者正在筹备犯罪活动、正在实施犯罪行为或在犯罪行为完成后及时被警方侦破并进行了追捕;
2.案件的受害者或案发时在场目击证人明确指出涉嫌犯罪的人员为实施者;
3.在实施者的居所或工作场所内发现与犯罪相关的证据;
4.实施者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
5.实施者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
6.实施者未透露真实姓名、居住地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确定;
7.实施者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
刑事拘留期间,被拘留者通常由公安部门提供生活必需品。个人所需物品需携带相关证件。家属的协助受限,通常不能直接传递物品。但需注意,地区差异可能导致规则和实践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看守所,获取具体信息和指导,以确保合规并满足被拘留者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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