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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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针对盗窃罪进行的共同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之中,对于数额的确认往往是依据所有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所引发的总损失进行衡量判断的。倘若存在多人共同进行盗窃的情况,那么无论是每名当事人在这一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独特角色与作用为何,我们都需要把他们所有人实施的盗窃金额全部纳入各自的犯罪数额统计范围内。法院将会参照每位涉案人员在整个犯罪过程中的参与度以及其特定角色作用,从而对他们分别决定刑事责任的大小。
盗窃罪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是什么

一、盗窃罪共同犯罪数额认定是什么

在所有涉及到盗窃罪的团伙犯罪案件中,对于犯罪所得总额的衡量往往是基于所有共同参与者所造成的整体损失状况进行判定。因此,当有多名成员一同涉案盗窃时,无论各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其影响力大小如何,他们所共同参与的盗窃金额都将被相应地纳入到各自应担负的犯罪数额范围内核算。而在司法审判环节,法院将会根据每一位被告人在整个犯罪活动中的参与程度以及其所发挥的实际作用,来最终决定对其施加何种程度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盗窃罪共同犯罪金额怎么确定

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常常会提出疑问,为何有些参与者需以整个团伙的盗窃总额为基准进行判决和量刑,而另一些人仅被要求基于他们个人参与的数额进行论处?实际上,这样的问题涉及到了判决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之一——盗窃数额。

因此,共同被告们通常会为了如何正确计算各自的数额展开激烈的争论与辩论。

对此,在司法实践上已经逐渐建立了一套处理此类问题的特定原则和标准,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盗窃金额的确定方式。

详细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犯罪集团的首犯,即首要分子必须根据整个团伙所实施的盗窃总额接受相应的惩罚;

其次,对于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主要罪犯,应该按照他们实际参与或主导的盗窃数额接受刑事责任的追究;

最后,如果是共同犯罪活动中的从犯,那么其量刑范围将依据其参与共同盗窃额大小来决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享受从轻、减轻乃至豁免于罪责的待遇。《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三、盗窃罪共同犯罪主谋怎么判

在涉及盗窃罪的群体犯罪事件中,组织者通常会受到比其他人更为严厉的惩罚。这是因为组织者在整个共同犯罪活动中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不仅负责策划犯罪行为,还需要组织和指挥其他人来完成任务。判定组织者应受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需要全面考虑到盗窃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大小、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组织者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因素。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盗窃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则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若盗窃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可能被处以罚金;而对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可能被处以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然而,具体的量刑结果将由法官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进行裁决。

盗窃罪团伙案件中,犯罪所得总额基于整体损失判定。多人涉案时,共同盗窃金额均纳入各成员犯罪数额。司法审判时,法院将依据各被告人的参与程度及作用,决定其刑事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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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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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次盗窃”,也应以情节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只有多次盗窃情节严重的,才能作盗窃犯罪处理。要注意划清“多次盗窃”与小偷小摸的界限。对虽属多次盗窃,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不能作犯罪处理。“多次盗窃”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在一年内盗窃三次;二是一年内盗窃三次,必须是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是一年内入户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尚未达到较大标准。只有这三个要件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盗窃罪中“多次盗窃”的构成要件。否则,则应作无罪处理,或适用“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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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性质的盗窃;
二、治安性质的盗窃;三刑事性质的盗窃行为。刑事盗窃行为与治安盗窃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后果的性质不同。而引起法律后果性质不同的主要因素是其盗窃数额的大小和情节的轻重以及次数多少。也就是说盗窃数额较小或情节较轻的(如虽然盗窃数额较大,但有最高人民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不以犯罪处理情节的,即属于“情节较轻”者),或者在一年内入室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没有达到三次的,就是治安盗窃;盗窃数额较大(包括接近数额较大而情节严重者)或多次盗窃的,就是刑事盗窃。因而,刑事盗窃是治安盗窃量变的结果。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则不同。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不是“量”的变化,而是“质”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盗窃。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必须严格划清民事盗窃与刑事盗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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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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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盗窃罪怎么认定数额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对盗窃数额有明确的规定,需要至少达到一千元以上。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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