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能选择看守所吗
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被告方或犯罪嫌疑人员是否需要被拘留于看守所之内,这通常是根据公安机关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判断后作出决策的。假如这些人员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逮捕标准与条件,他们很有可能因此而面临拘留。
然而,作为犯罪嫌疑方,他们享有向司法机构申请获得取保候审资格的权利,这样可以避免在看守所内等待审判的过程。
至于最终的结果如何,则要视乎具体的案件情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情况来定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危险驾驶罪的具体行为有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有如下四种情况之一者,将被处以拘役,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首先,追逐竞驶,情节极为恶劣;
其次,醉酒后驾车;
再次,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地步;
最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公共安全构成了威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坐车未开车怎么判
危险驾驶罪主要是针对那些实施了具有潜在危险性驾驶行为的个人开展打击和惩处,例如,在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进行激烈的追逐竞争或表现出极其恶劣之行为等情况。
在此类犯罪中,我们需要关注的并非仅仅是“乘坐”汽车这个行为本身,更重要的是具体的行为事实,即行为人是否实际参与到驾驶过程之中。
一般来说,若仅是坐在车上而没有实际参与驾驶行为,那么原则上这种情况就不会定性为危险驾驶罪。
然而,当坐在车上的人员明知司机正处于因过量饮酒或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合法驾驶的状态时,却仍然放任甚至恶意鼓励驾驶员继续驾车,或者作为驾驶员的助手,表现出积极的参与行为以助推有害驾驶行为的实现,那么此时他们就有可能被视为共同犯罪分子。
但是,对于仅仅只是坐在车上,并没有实施任何推动或者协助有害驾驶行为发生之行为的个体,我们都应该秉持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的立场。
在法律体系中,我们始终强调的是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与其实际实施的客观行为之间必须保持一致性的要求。
危险驾驶罪的被告或嫌疑人是否拘留于看守所,由公安机关综合案情判断。若符合逮捕标准,可能被拘留。但嫌疑人可申请取保候审,避免看守所等待。最终结果取决于案件情节及法律适用,需由司法机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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