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释乃是一项刑事司法制度所规定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会对最终是否处以罚金产生任何直接影响。关于罚金数额的确定,这主要依靠于案件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最终裁决。若被告方在审理过程中被判定为有罪,根据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具体情节,法庭可能会判处相应金额的罚金,然而,这与保释措施本身并无必然联系。在保释期间,主要目的在于对被告方的人身自由进行适当限制,以保证其能够按时出席法庭接受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当解除了、撤销了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且在此时案件并没有被撤销、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我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只要具备以下任一种情节,都可以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一)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的情况;(二)解除了、撤销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进行拘留并逮捕等措施后,办案机关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不将相关信息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话;(三)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机关如果仍超过一年时间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撤销案件的;(四)当检察院延迟三十天之后才撤回起诉,但是却还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五)当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以后,如果又过了三十天的期限,而检察院还是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撤回自己的上诉,人民法院也批准了这一行为,或者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有证据证明他们还没有彻底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也是真实可行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三、取保候审要去外地怎么办理
在取保候审期限内离开原居所前往他处,需向执行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且须征得其许可。执行部门通常指取保候审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在的拘役场所治安警察队伍。在此项申请书之中,必须详尽陈述离家远行的缘由、预定抵达之地点以及预期停留的时间等相关背景资料。执行部门将会依照案情进展状况、取保候审之人犯的行为表现等诸多要素进行综合权衡考量,进而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倘若未经批准便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郡县,即使已经缴纳了保证金,仍然可能会面临保证金被强制性没收或全额没收的惩罚,同时还要视具体情节给出相应惩戒措施,包括要求被告人或嫌疑人阐述认识并作出深刻忏悔,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担保人,或者实行监禁相对自由的监管方式,甚至可能采取逮捕手段加以处置。因此,恳请在办理相关手续之前严格恪守相关规章制度,合法有序地递交申请并得到批准后再行出走。
保释是刑事司法制度的强制性措施,不直接影响罚金。罚金由案件审理裁决决定。若被告有罪,法庭会根据罪行程度判处罚金,与保释无关。保释期间旨在限制被告自由,确保出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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