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行为从不属于一种状态性的罪行,而更倾向于行为性质的犯罪。此种类型的犯罪所强调的并非由某个特定状态的保持所构成的既遂,而是意欲通过完成某种犯罪行为来达成目的。在涉及到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的案件中,倘若实施了该类行为,那么即可视为犯罪已经发生了,无论在后续过程中被收买的儿童是否得到解救或者行为人行事者是否仍然保持对其实施控制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我们今天要介绍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这一主题,它的含义并非是指以谋取商业利润或其他目的而购买被拐卖的妇女与儿童的活动,而是指向所收买的对象并不打算将他们转手出售,仅仅为了个人收养或使用目的,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此罪名。
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下该种罪行的人会受到至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分。
然而,如果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还执意将其强制推倒,意图与其发生性关系,那么这种行为就会依照强奸罪的法律条文来定罪量刑。
另外,如果收买了被拐卖的女子或儿童之后,侵犯他们的人身自由权,甚至对其实施伤害、侮辱等违法犯罪行为,这些都会根据相关法规按照情节轻重提供相应的刑事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没有虐待被购买的儿童,也未曾阻碍他人对他们进行解救,但若仍有上述两类犯罪行为,将面临数罪并罚的可能性。
而且,假如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和儿童后再次将他们出售,将会按照拐卖妇女和儿童罪的相关法律条文予以定罪量刑。
但是,如果在整个过程中,购买者并没有对被买儿童进行任何虐待行为,同时也不阻碍他们回归原来的居住地去,那么就可以考虑适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儿童定什么罪
购买被拐卖的儿童,会构成一项名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的罪名。依据我国国家的刑法明文规定,对于此类行为,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等刑罚。但须要特别提醒的是,若在购买遭拐卖的儿童之后,并未有任何虐待或是阻止解救该儿童的情况出现,将可能获得较为轻缓的惩罚。然而,这并不代表购买行为能够轻易地得到社会各界的谅解。无论是拐卖儿童还是收买方,他们的行为都严重侵犯了儿童所享有的人身权益以及家庭关系的稳定性,因此都是我们应该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径。
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是行为性犯罪,而非状态性罪行。该犯罪不以持续状态为既遂标准,而是以实现犯罪行为为目的。在非法收买被拐卖儿童案件中,一旦实施此行为,即构成犯罪,不论儿童是否获救或行为人是否继续控制。这种犯罪行为强调的是行为本身,而非结果的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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