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单方借钱不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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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夫妻间存在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借取款项,并且此项资金并未应用于共同生活或企业运营方面,在此种情形下,该笔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个人责任之债。债权人通常仅能向前述一方寻求追偿。然而,倘若该借款被应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企业经营之中,则有可能被视作夫妻双方应负的共同债务,届时另一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夫妻单方借钱不还怎么办

一、夫妻单方借钱不还怎么办

倘若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在其配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举债,并且此笔资金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事业运营之中,则这种类型的债务往往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仅能依法向借款人一方向求偿。

然而,若该笔款项已被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企业的运营活动,便很有可能被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此一来,另一方当事人也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还款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有义务还吗

关于配偶一方所背负的债务,另一方是否必须负责偿还,这主要取决于该债务是否被视为共同债务。

倘若属于共同债务范畴,那么作为该关系成员之一,另一方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而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需要明确的是,它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仅其中一方为了维持夫妻共有的生活品质,合意向第三人所借取的款项。

在这个时间段内,若夫妻一方以自我名义进行借款,是否应该视作夫妻共同债务,则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核实:

首先,只要夫妻双方同时在借款协议上签名或者在事后得到了对方的承认并达成共识,那么所负的债务便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当夫妻一方在结婚关系存续期间,以自我名义为满足日常家庭生活需求而进行贷款活动时,倘若债权人提出其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亦应当作出支持判断。《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单方借款另一方不知情怎么办法律

在婚姻关系的范畴内,单方所产生的借款行为若另一方并未知情,那么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判定此笔债务应归属夫妻双方还是仅由借款人个人承担。倘若这笔借款是为了满足家庭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即使另一方对此毫不知情,根据法律规定仍将被视为夫妻双方所需履行之共同债务。然而,当这笔借款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原则上就不能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而产生的。举例来说,如果一方借款是为了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那么毫无疑问地,这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那么他/她可以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对双方都有利益等角度出发进行有力的抗辩,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婚姻中,一方在配偶不知情下举债且未用于家庭或事业,通常视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仅可向借款人追责。但若该债务用于家庭或企业运营,则视为共同债务,配偶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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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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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夫妻婚内借条的效力在一般意义或形式意义上应当认定其是有效的,但对其的认定存在许多影响因素。例如借条的出具是否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借条出具后如果借条所确定的款项所购置的财产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其使用、经营收益完全归夫妻共同享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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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受法律的保护,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经双方合意,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后,合同生效,借款人应依约履行还款义务。
陈某(女)与葛某(男)于1994年结婚,并育有两子,两人于离婚。陈某离婚不久后与李某(男)登记结婚。随后在4月22日与李某离婚后又与葛某复婚。,债权人蔡某在将陈某、李某、葛某一并诉至。
蔡某诉称,8月16日,陈某以开一家农家院为由向蔡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约定8月15日之前还清所有债务,债务到期后,陈某并未按期偿还蔡某借款。蔡某诉称由于借款发生在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现陈某又和葛某为夫妻关系,且虽陈某与葛某办理离婚登记后,但是一直居住在一起,故蔡某将陈某、李某、葛某诉至,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陈某认为,30万元借款属于她个人的借款,并用于农家院建设,当时借款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了由她个人偿还,不应由李某和葛某承担,理由有:
一、与李某结婚后并没有实际和他一起共同生活;
二、该笔借款发生在与葛某离婚后复婚前,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辩称,本人不应该承担还款义务。原因有:
一、他与陈某仅办理了结婚登记,并未一起生活。
二、他对涉案借款并不知情,之前也并不认识蔡某,此笔借款应属于陈某个人债务。
三、陈某与葛某离婚后,并未离家,仍共同生活在一起,且蔡某与葛某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其明知本案中的农家院是陈某和葛某一起开设、经营的。因此,该债务应由陈某个人承担。
葛某辩称,虽然其一直和陈某居住在一起,但是该笔借款发生时他已经与陈某离婚,且该笔借款仅仅用于农家院装修,他本人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因此,不同意偿还此笔债务。
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最终经过审理查明,陈某“离婚不离家”,其始终与葛某居住在一起,并对外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陈某向蔡某借款目的确为经营一家农家院,且该农家院是在葛某的住房上改建而成,陈某与葛某也一直居住在该农家院内。上述证据足以证明陈某与葛某共同使用了该笔借款用于农家院建设,并共享收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葛某应该承担涉案借款的连带还款义务。
经查明,陈某于8月16日向蔡某借款30万元,并实际收到借款,因而负有偿还30万元借款的义务,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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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纠纷的特点,由于李某对此借款并不知情,缺乏借款合意,也并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所以涉案借款并非陈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内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该认定为陈某个人债务,由陈某以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二是葛某对该案借款是否有还款的义务。关于葛某是否要承担涉案借款的还款义务要视情况讨论,陈某在8月16日借款时,葛某与陈某并无婚姻关系,该借款属于陈某与葛某再婚前的个人债务。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应该如何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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