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取保候审容易吗
在决定是否批准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这一问题上,检察机关需根据案件的诸多实际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嫌疑人人身所涉犯罪之性质及严重程度、其行为对社会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其在案发后是否有悔罪表现等等。而在此过程中,法院无疑需要在保证诉讼程序顺畅运行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两者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执行条件,我们可参照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了符合以下情形者方可申请取保候审:例如,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取保候审哪些情况收监
对于已获得取保候审权利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其存在以下任何违规行为,执行机构有权对其进行重新收监处理: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许可擅自离开其独自居住的城市、乡镇或村庄;
其次,在住址、职业变迁以及联络信息变更等方面,未在规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上报备案;
再次,在法律规定的传唤时间内未能按时出庭应讯;
最后,实施了干扰证人提供证据、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供词等不当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检察院取保后还会被判刑吗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其性质仅仅表明案件尚未彻底结束或者当事人不会立即面临被判处刑事处罚的风险。对于这项强制性的措施,其做出决定的依据往往涉及多个重要的考量要素,例如属于何种类型的犯罪、犯罪情节的恶劣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社会的潜在威胁等等。在取保候审期间,尽管检察机关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案件的调查与审查起诉等相关程序仍然会持续进行。若检察机关经过深入的调查与分析,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确实构成犯罪,并且所掌握的证据足以证明这一点,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最终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至于刑事处罚的结果,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事实的真实性、证据的充分性、法律条款的适用性等等。即便犯罪嫌疑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他也必须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法律问题的具体情况往往十分复杂,以上内容仅为一般的解释和说明,不能代替专业的法律意见。
检察机关决定是否批准取保候审需全面考量案件性质、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法院须在保障诉讼程序与维护权益间找平衡。执行条件参照《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确保社会安全不受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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