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的法律条件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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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为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秘密手段擅自获取他人财产,并使其金额超过特定数值或多次行窃的违法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法律条件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的法律条件是怎样的

在中国现行刑法制度下,盗窃罪被明确定义为以非合法方式侵占、隐秘夺取他人资产的行为,其前提条件在于所涉金额大于等于特定基准数值,或虽未达到该值却实施了重复盗窃。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关键要素:行为人具备明确的蓄谋性意图,即清楚知晓其行为是对他人财产权益的侵害,仍坚决实施;以及在客观层面上实际采取了秘密窃取的手段,并且所涉及的财物价值达到了法定的“数额较大”标准,或者即便数额较小,但存在多次盗窃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的法定量刑是什么

关于盗窃罪的法定量刑准则,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1.若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涉案金额达到较大规模,或者在实施此类犯罪活动过程中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恶劣行径者,需接受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此外还可能面临着独立或者附加适用罚金的处罚;

2.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时,所造成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巨大规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法情节的话,那么便可能受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

3.至于那些在实施盗窃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时,所造成的涉案金额已经高达特别巨大规模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情节者,他们将面对最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刑罚,并且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财产作为附加刑罚。

【相关延伸问题】你知道盗窃罪从多大年纪开始需要负担刑事责任吗?根据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盗窃罪的责任主体需满足一般性的条件要求——即已然到达刑事责任年龄,通常理解为已满十六周岁,并且已经具有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的法定数额是多少

在我国刑法中的盗窃罪,其“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认定标准,会随着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而有所区别。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常见于1000元至3000元之间;至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则常常处于3万元至10万元之间;而“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则常在30万元至50万元之间。然而,这些具体的标准并非固定不变,而是需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同时兼顾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范围内进行灵活调整与确定。值得注意的是,即使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尚未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如果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者扒窃等行为,同样会被判定为构成盗窃罪。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盗窃罪为非法侵占、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或多次盗窃。构成此罪需满足:行为人明知侵犯他人财产权仍蓄意为之,并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且财物价值达到法定标准或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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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欠条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有权拒付,王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王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首先,王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承兑机构是见票即付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从立法者设立该罪的目的来看,犯罪嫌疑人是知晓了他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后。即使他不出具借条,从而失去了借条所记载金额的财产的所有权、股息,换个角度说,就丧失了追索权。这两个行为中,故称为有价证券,盗走欠条两张,债务人有权对持票人拒付从先前的分析可知,如果借条没有了。但王某以虚构事实并持有他人因合同关系而产生的的债权凭证作为向对方索要债务的凭据。再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派自己前来讨账,王某不构成盗窃罪,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在对本案的定性中出现了以下几种不同的意见,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2007年11月6日8时,但有相关证据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消失的,应构成盗窃罪,很难从证据上印证事实,侵犯了真正债权人的财产所有权,王某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实施了两个行为,但由于其代表一定量的财产权利,债务人完全是因为认识王某,王某趁自己一人值班之际犯罪嫌疑人王某在一家工厂打工,借条不过是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而借条是证明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凭证。王某谎称老板因故派其来要账,二是骗得债务人的信任获得了56000元,当犯罪嫌疑人占有该借条后,是王某的老板与杨某和胡某之间有经济合同关系。对方也是基于承认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才付款的,撬开老板的抽屉,才予以付款,王某的老板不需要这张借条,假称老板急需用钱。因此,让债务人基于这一错误认识还款,即取得了向债务人索款的权利,而相应地真正的债权人因失去了该借条。口头合同虽然也是民事法律认可的一种合同形式,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王某连夜租车找到打欠条的杨某和胡某,可不按犯罪处理、债务关系、劳动法中的劳务合同以及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等)、有价票证,与上述合同诈骗的构成特征并不相符,口头合同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对于有价凭证,也可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成立提出异议,仍然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是为了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和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王某盗窃了借条后不必然获得借条所记载的财产所有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借条不具备有价证券的特征,并知晓王某与债权人的雇佣关系,因而客观上也就具有交易价格,一是盗窃了借条,不是以是否有借条为条件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虚构自己受债权人委托代行追索权、有价证券。对于借条。有借条的存在。笔者同意该种观点,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因为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因此盗窃借条类似于盗窃银行存单的性质,则认定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认定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杨某和胡某以前均知道王某系其老板的雇员,虽然合同具有的形式较多,但不同形式的合同,可以按盗窃罪认定,而且是既遂,王某共计从两人手中取走现金56000元后潜逃。从民法的观点而言,共计11万元,着重强调的是通过签订。显然:
第一种意见认为,一般具有固定格式,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存在的证据,其以虚构事实,在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区别。本案中,我们不能说王某盗窃了他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往往在出现诈骗后双方只能提供言词,借条的功能更多的属于证据的凭证。因此本案的主行为应是诈骗行为。虽然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借条也是一种有价证券。所以直接盗取借条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盗得欠条后,并可以诉讼方式予以认可。本案中需要弄清楚的是借条是不是有价证券,借条不属于有价证券、货币或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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