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络帮信罪,也被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涵盖了一种特定的犯罪行为,具体来说就是,当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网络实施犯罪活动时,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是提供诸如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在我们讨论的这个问题中,涉及到的是已经被立案调查,但是目前还没有执行逮捕行动。这种情况可能有多种解释,比如警察部门仍然在努力收集和核实相关证据;又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并不在场,无法进行抓捕;再者,也有可能是因为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事实,或者是警方正在等待最佳的抓捕时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网络帮信罪立案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要成立协助参与网络犯罪活动罪,必须满足“情节严重”这一基本条件。
其次,在明确知道其他人正在通过网络进行犯罪活动时,如果继续为他们提供支持和援助,那么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应视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且情节严重:
(1)向超过三名以上的对象提供了资助或支持;
(2)涉及到的支付结算金额高达二十万元以上;
(3)通过发布广告或者其他途径提供的资金支持高达五万元以上;
(4)违反法律法规获取的收益达到了一万元以上;
(5)两年内曾因为非法使用网络、提供协助参与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产生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罚的人员,再次实施此类行为;
(6)被资助或支持的人所从事的犯罪活动已经产生了严重后果;
(7)收购、贩卖、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上的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以及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数量达到五份以上;
(8)收购、贩卖、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达到二十张以上;
(9)其他任何情节严重的情况。《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网络帮信罪被拘留后该做什么
在面对拘留这一严重状况时,强烈推荐立即寻求刑事律师的援助。刑事律师能够以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为您提供以下至关重要的帮助:首先是深入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他们将与嫌疑人进行面谈并获取关于案件的第一手信息;其次,他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建议;再次,如果您满足特定条件,刑事律师还能协助您申请取保候审;此外,他们还会密切关注整个办案过程,确保您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他们也会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为您的辩护做足充分的准备;最后,他们还会全程参与到诉讼活动中,包括但不限于出庭辩护等环节。除此之外,刑事律师还会与您的家人保持紧密联系,及时告知他们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因此,建议您积极配合刑事律师的工作,尽可能详尽地阐述案件的真实情况,以便他们能够更有效地为您提供法律支持和援助。
针对网络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涉及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而提供技术支持或协助的行为。对于已立案但未逮捕的情况,可能因警方仍在收集证据、嫌疑人不在场、证据不足或等待最佳抓捕时机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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