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的人士并不一定必须履行证人的职责。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证人是指具备相关知识和能力并且能够提供重要证据以协助调查案件真相的个人或者组织机构,决定是否成为证人的核心因素在于他们对于案件相关事实的掌握以及其所持有的证据资料的证实效力。对于已经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来说,这仅仅是一种保证其在审判阶段能够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扰乱整个诉讼过程的强制性手段而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是否要有关系
对于是否具备申请取保候审的资格,并不需要具备特定的背景或关系。
在满足适当的条件之后,便可依法进行取保候审程序。
其中必需要具备的重要因素包括: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罪名可能涉及到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的附加刑;
二、犯罪嫌疑人所面临的刑事处罚可能为有期徒刑以上级别的惩罚,同时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整个社会环境产生重大的危害性;
三、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重病,无法承担个人生活负担以至影响其正常生活,或者是育龄期女性已经怀孕或正在哺育自己的婴幼儿,这些情况下,在进行取保候审时也无需因此而引发社会危害性;
四、当案件的审理期限即将超过法定期,但由于其他原因,案件尚未办理完毕。
基于这种情况,为了确保案件能得到公正、及时地处理,也需要考虑启动取保候审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性刑事措施,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身安全与自由权益不受侵犯,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而所谓的不起诉,我们可将其大致划分为三类,分别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以及证据不足不起诉。其中,法定不起诉,是指在事例审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任何犯罪事实存在,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之一时,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此类事例不会留下案底记录。至于酌定不起诉,则是指犯罪行为情节较为轻微,依据现行刑法规定无需判处刑罚或可以免于刑罚处罚的情况,同样不会产生案底记录。然而,对于证据不足不起诉的事例来说,尽管现阶段不会留下案底,但若未来出现新的证据证明其确有犯罪事实,那么该犯罪嫌疑人仍然有可能面临法律的追究,此时,案底记录便会随之产生。因此,总的来说,在取保候审之后,若最终未被起诉,大多数情况下都不会产生案底记录,但具体是否会留下案底,还需根据不起诉的具体类型进行判断。
在司法实践中,被取保候审者无需必须履行证人职责。证人需具备相关知识、能力,提供重要证据以协助调查案件真相。决定因素在于其掌握的案件相关事实及证据证实效力。取保候审是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审判阶段遵守法律、不扰乱诉讼过程的强制性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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