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从宽上诉不加刑吗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告方,若因不服量刑结果而提出上诉,在通常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应对其刑罚进行追加或强化。
然而,若发现被告方先前的认罪认罚行为存在虚假成分,或者一审法院在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关键环节出现了明显失误,亦或是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形,那么二审法院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对原判刑罚进行改判并适当加重处罚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自愿、诚实地交代自身所犯之罪行,承认被指控之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接受法律之惩罚者,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然而,若犯罪嫌疑人为意欲自愿认罪之人且对检察机关提出之量刑建议及其适用程序无异议,其应于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但如犯罪嫌疑人系盲人、聋哑人士等特殊群体,则无需签署该《认罪认罚具结书》。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三、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会怎么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乃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自愿而诚实地陈述自身罪行,承认被指控之犯罪行为的事实并乐意接受惩处的情形,可依据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具体的司法审判结果受诸多因素影响,包括犯罪本身的恶劣性与严重程度、情节的轻重、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及其波及范围,同时还需考虑被告人对于自身罪行的承认态度和自省悔罪之表现。通常情况下,在法律允许的量刑区间内,司法机关会对被告人实行适度的从宽政策。举例来讲,对于罪行轻微者,其面临的惩罚幅度有望得到大幅度降低;然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者,所能获得的从轻待遇则相对有限。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得到减轻处罚,罪犯的全部犯罪线索仍然需要通过事例全貌来加以审视。值得强调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非等同于一律从宽对待每一起事例,而是根据每个事例的独特状况,以确保惩罚与其罪行相称这一基本刑法原则得以贯彻执行。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方若因不服一审判罚上诉,二审法院通常不应加重刑罚。但如果发现被告的认罪行为有伪,或一审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上有显著错误,以及出现新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况,二审法院可根据法律规定,对原刑罚进行改判,适度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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