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情犯罪叫什么行为

最新修订 | 2024-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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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这个案子里,“不知情犯罪”通常可以分成“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两种情况。过失犯罪就是行为人在进行某个活动的时候,应该知道这个行为可能会带来危害,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危害发生。比如说,司机不遵守交通规则,没有预料到会发生事故,就可能会被判定犯有交通肇事罪,这就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
不知情犯罪叫什么行为

一、不知情犯罪叫什么行为

在此案中,所谓“不知情犯罪”在法律术语中通常被归类为“过失犯罪”或“意外事件”两类。

其中,过失犯罪代表着行为人在开展某项活动时,理应明确知晓自身行为可能对社会产生潜在危害,但由于其疏忽大意未能预见该风险,或者虽然已有所预见却过于自信能够规避此等风险,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

交通肇事案件为例,若驾驶员未能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且未曾预料到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从而导致事故发生,那么他便有可能触犯交通肇事罪,这便是一种典型的过失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此案中,“不知情犯罪”常分“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过失犯罪是行为人进行活动时应知行为有潜在危害,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过于自信能规避,最终导致危害发生,如司机不遵守交规未预料后果致事故,就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这种典型过失犯罪。

二、不知情犯罪构成帮信罪

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前提下,无法断言是否构成帮信罪。

根据中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帮信罪即行为人知情且明知他人借助信息网络展开犯罪行为,例如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乃至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协助,如情形严重者,将受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须面临相应罚金

值得强调的是,这一罪行的成立必须满足行为人不仅知晓上线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事实,而且实际实施了有助于犯罪行为的辅助性行为这两个条件;

若你仅实施了支持或协助的行为,但本身并不清楚上线的犯罪行为,便不符合帮信罪的认定标准。

其次,对于那些明知道自身行为会导致有害的社会后果,然而依然选择希望或允许这些后果发生以符合犯罪定义的人,我们称之为“故意犯罪”。

在此类情况下,行为人应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

同样的,若因疏忽大意未能预料到即将发生的社会损害行为,甚至认为可以成功规避,最终却导致不幸事件发生的,则属于“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若不在法律所设定的范围内,一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三、不知情犯罪所得罪最轻怎么判

在刑法体系中,对不知情而参与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进行处理和处置的罪名被定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此类犯罪行为的最低量刑标准受到多个关键因素的影响,详细如下。通常情况下,若犯罪的情节相对轻微,那么可能会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期,以及适当的罚金刑罚。然而,最终的判决结果还需要根据事例的实际情况、情节严重程度、被告方的认罪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此案中,“不知情犯罪”常分“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过失犯罪是行为人进行活动时应知行为有潜在危害,却因疏忽未预见或虽预见但过于自信能规避,最终导致危害发生,如司机不遵守交规未预料后果致事故,就可能犯交通肇事罪这种典型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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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犯罪叫什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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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犯罪叫什么行为类型
在法律上,“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这两个概念,指的是当事人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过失犯罪,指的是行为人本来应该预见到危险后果,但因为疏忽或者自信而没有预见到,或者是虽然已经警觉到了危险,但却轻信自己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危险结果的发生。比如交通肇事,如果驾驶员违反了交通规则而造成了事故,但是他并没有恶意的意图,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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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为什么叫有期徒刑,犯罪为什么叫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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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毒品犯罪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7节共11条27款专门规定了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和处罚。 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品、罪。、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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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犯罪叫什么罪行
根据现行法律,行为人如果因为不清楚事情真相而犯罪,可能构成“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指那些有预知义务的自然人,本来应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社会安全,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察觉到,或者明明知道有风险但却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导致危险结果发生的犯罪。这类犯罪是基于行为人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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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做犯罪中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特征 (一)及时性是指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从犯罪预备阶段开始到形成既遂阶段之前这段时间内,且犯罪又处于运动中尚未停止在预备形态或未遂形态。故中止只能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以及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之前。 1、行为实行完毕是否就不存在犯罪中止呢?行为实行完毕要成立犯罪中止,必须在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如果结果已出现,为既遂,但可以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如投毒案,该行为的实施与危害结果发生有一段时间差。故上的行为是否完毕并不必然影响是否构成中止,中止不等于终止。 (1)如偷彩电,已脱离所有人控制再放回原处,是恢复原状,属于退赃行为,可作为量刑上的参考因素; (2)又如:利用职务便利变动帐面侵吞公款,后听说要查帐,随即归还公款并恢复原帐目。 2、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定为犯罪中止?案例:甲欲杀乙,有10颗子弹, 第一颗子弹出去未打中,甲想一枪打不中,不打了,是何种形态? (1)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未遂。理由为:第一枪未射中不是行为人意愿,射出的第一枪形成了实行终了的未遂,虽然未再射击,也不能消除其负未遂的责任,只可作为量刑时的情节考虑。未打 第二枪是犯罪以后的心理状态,不影响其犯罪形态。 (2)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犯罪中止,理由是: a)符合时空条件。重复侵害行为的放弃,发生在犯罪实行过程中,而不是在犯罪行为已停止的未遂或既遂状态。行为是否实行终了应该是主客观的统 一,即不但要看其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造成犯罪结果的犯罪行为,还要看行为人是否认为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是否都实行终了。对重复侵害行为而言,主观上行为人认识到完成犯罪所必需的行为尚未实行完毕。客观上存在着继续实施犯罪的条件。因此,第一枪的侵害行为已完成,但整个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犯罪尚未停顿在既遂或未遂状态,故存在着中止的时间条件(时空性)。 b)符合自动性条件。放弃是自动的而非被迫的(自动性),意志以外的原因仅仅导致第一枪未射中,而后的放弃行为却是出于其本意,这种自动性符合中止的最本质的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被迫性特征。 c)符合有效性条件。由于其行为的放弃,使得犯罪结果未发生,这符合中止的有效性条件。总之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具备了犯罪中止的全部条件,而不符合未遂的条件,尤其是不符合其未完成犯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的条件,故它是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其正确定性关键在于区分重复性侵害与一次性侵害的区分。重复性侵害行为只能存在于结果犯中,而行为犯和危险犯中均没有这种情形出现,从主、客观两方面来看,也只有在直接故意下才存在重复侵害行为,且是确定的故意。只有主观上是确切的直接故意,客观上是结果犯才可作为重复性侵害行为看待,并且即使此种情况也未必都发生重复侵害(如只一枪就打死人),故其只是必要条件。应把打枪行为视为一个整体,在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场合,主观上行为人自认为完成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没有实行完毕,客观上行为人存在进一步完成犯罪的条件,因此存在中止犯罪的可能性。如果孤立的看一枪似乎是未遂,但开枪不会指望一枪奏效,只要有子弹就会打到死方才罢休。这几次射击动作是紧密联系的,形成一个统一的行为,倘若不如此,一枪未打中就是一个未遂,9枪未打中就是9个未遂。根据司法实践的效果,认定未遂较符合刑法理论,认定为中止有利于鼓励行为人停止犯罪行为。 3、危险犯的中止认定危险犯以行为实施完毕后造成法定的危险状态为既遂,如放火以被点燃物是否燃烧为标准,一场大雨或者扑灭或者未扑灭,分别按照114条或者115条处罚。如果在此时,行为人自动脱衣扑灭大火,涉及到危险犯的中止问题。在危险犯向实害犯转变的过程中,上述燃烧只是排除了未遂的可能性,但是在燃烧过程中这个点尚未停顿,可以认定为中止。因为既遂和停顿紧密相连,本案的行为并未停顿。有人认为认定为中止有悖于刑法的基本理论,因为既然点燃就构成既遂,就不存在中止和未遂的问题。 (二)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在自己认为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出于本人意愿而自动中止犯罪。 (1)如何理解“自动”? 也即行为人认为能干下去而不干下去,是行为人自己认为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不是客观上是否能进行到底。故在客观上犯罪行为不可能进行到底,只要其主观上认为是可能的,并且主动停止了犯罪仍然可以构成中止。如:为埋伏在路口,而受害人根本不在现场此时停止犯罪也属于中止。 (2)自动停止的“动机”是否影响其自动中止? 刑法上自动停止犯罪的动机不影响其中止的成立。即不要求行为人是出于真诚悔罪而停止犯罪,但必须是出于行为人本人的意愿。 (三)有效性(主要和突出特征)可分为两种情况: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构成中中止当然有效。行为实施完毕后,结果尚未发生之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但必须是有效的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故有效性是指犯罪完成之前继续实施犯罪或者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也即尚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 (四)彻底性彻底性就是要放弃犯罪,故环境不利、条件不成熟而暂缓实施犯罪而不可以认定为犯罪中止;同时也不可将其理解为以后不再犯罪或者犯类似的罪。因为若如此,则只能等到死后才能认定其为中止,也就不存在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种类 (一)根据其发生的时空范围,可分为预备中止、未实行终了的中止以及实行终了的中止。 1、预备中止即发生在预备阶段的中止,如为买刀后中止。 2、未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行为尚未实行终了时的中止,如行为人基于被害人的说服而停止犯罪。 3、实行终了的中止即发生在犯罪行为实行终了的中止。如投毒等。 (二)根据行为人是否以积极的行为中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可分为消极中止和积极中止。 1、消极中止消极中止是指自动的放弃犯罪。 2、积极中止积极中止是指行为已经实行终了但结果尚未发生的情况下,有效的防止结果的发生的中止。 三、犯罪中止的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此处的“没有造成损害”是指除刑法分则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以外的损害,而不是指分则该行为所要求的犯罪结果。如:乱砍一番中止犯罪,后被害人被救活,但已经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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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共同犯罪和一般犯罪和集团犯罪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也就是说是三人以上,在较长时间内,为了实施某种或者多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具有一定稳定性的一种犯罪组织,集团内部有着严密的组织纪律,其成员之间的联系具有一定的牢固性,他们在较长的时间多次实施犯罪,甚至以犯罪为常业,其犯罪手段狡猾、诡秘,实施犯罪和逃避侦查的能力强,对社会的危害特别大,是最危险的一种共同犯罪形式。犯罪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成员至少在三人以上,两人不可能成为犯罪集团。在实际发生的案件中,许多犯罪集团的人数远不止三人,少者五六人,多则数十人、百余人。因此这里所说的三人以上,只是构成犯罪集团人数的最低限度。
2、具有较为固定的组织形式。这里所说的“固定”是指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犯罪的组织形式基本稳定。犯罪集团中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员,首要分子领导、指挥一般成员进行犯罪活动。一般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他们在实施一次犯罪之后,其组织形式仍然继续存在,不断地进行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活动。但是,犯罪集团的构成并不以事实上实施了多次犯罪为条件,只要查明各成员是为了进行多次犯罪活动而较为固定地结合在一起共同实施犯罪,即使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一次犯罪活动,也不影响犯罪集团的成立。
3、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团的各个成员基于共同实施某种或者某几种犯罪的目的而结合在一起。这是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的重要标准之一。如果一些人只是为了追求低级趣味或者出于某种陈规旧俗,经常聚在一起吃喝玩乐,散布落后言论,甚至从事一些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活动,不能认为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由于人多势众,犯罪时间长,作案次数多,犯罪气焰嚣张,横行无忌,手段凶残,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继续犯罪的危险性都很严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历来都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二、集团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的区别犯罪集团是指3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犯罪集团由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组成。三人以上组成犯罪集团的目的是为了共同实施犯罪。
2、犯罪组织比较固定。犯罪集团具有组织固定的特征,这是与犯罪团伙相区别的重要特征,犯罪团伙的组织成员不固定,团伙成员经常迅速地发生变化,虽然有一两个或者几个核心成员,但是没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什么叫累犯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累犯是一种再犯罪的事实,对累犯从严惩处,是当今世界各国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之一。一般而言累犯者所犯罪行得到的刑罚会比一般的犯罪要重。累犯量刑情节是什么?累犯量刑情节须考虑的因素的和比例标准有哪些?本文就此问题作了详细的介绍,希望对大家带来很好的帮助!
累犯量刑情节
法定量刑情节,就是法律限定的能够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比如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谓酌定量刑情节,就是指法律无明确限定,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的量刑情节,比如被告人家里有老人需要照看,从轻处罚等。
1、累犯量刑情节从严幅度比例: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2、对于未成年人累犯以及防卫过当、避险过当构成累犯,法官可以行使裁量权在接近规定幅度下限从重处罚。
《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40%。
对于累犯,应当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重处罚的幅度。
(1)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不满一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40%;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一年不满三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30%;
(3)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已满三年不满五年又重新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10%-20%。
什么叫从犯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犯是指在案件中起到辅助作用或者将要作用的犯罪嫌疑人。那么在案件中从犯的行为是如何量刑的呢?从犯的量刑情节又是怎样?下面文章中就从犯的量刑情节做了详细的介绍,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能带来更好的帮助!
从犯量刑情节
一、从犯量刑情节从宽须考虑因素:
1、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2、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
二、从犯量刑情节从宽处罚比例:
1、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2、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量刑规范》对胁从犯、教唆犯量刑情节没有明确规定具体调节比例。
《刑法》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人民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对于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三、常见量刑情节适用
对于共同犯罪,综合考虑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从犯,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20%-5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2)未区分主从犯,但对于作用相对较小的共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对于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20%以下。
(4)对于胁从犯,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被胁迫的程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应当减少基准刑的40%-60%;犯罪较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 6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对于教唆犯,应当综合考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以及被教唆者是否犯被教唆之罪等情况,予以处罚:
(1)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增加基准刑的 10%-30%;
(2)教唆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30%以下;
(3)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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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犯罪叫什么
法学理论中,在认定犯罪时,需要考虑行为人对犯罪事实的认知情况。如果行为人对犯罪事实不知情,那么需要进一步判断是属于过失犯罪还是意外事件。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的发生。例如,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发生严重的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则是指行为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他在当时的情况下无法预见该结果的发生。例如,行为人在正常行走时被突然掉落的广告牌砸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以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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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遗弃罪状态犯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遗弃罪状态犯怎么理解所谓状态犯指发生侵害一定法益的事实同时,犯罪行为虽然结束,但在其后侵害法益的状态可能依然存在。当这种存续的侵害法益的状态还受构成要件评价时,不另成立他罪。行为人犯盗窃罪窃取财物后,盗窃行为已经结束,但是非法占用他人财物的状态一直在持续,对所窃物品的占有意味着被害人的财产权利遭受侵害的不法状态存在。这种不法状态虽然存在,但盗窃的犯罪行为却已经结束了。比如:盗窃罪。侵犯了财产权,而诈骗行为实施后,财产被侵犯的状态处于持续中,因为财产一直处于行为人的不法控制中。再如:诈骗罪。针对财物的犯罪基本属于状态犯,抢劫、盗窃、诈骗、抢夺等等,还有脱逃罪等等,只要是犯罪行为结束后,不法状态依然存在的犯罪都能包含其中。在状态犯中,当犯罪完成后,继续保持违法状态,只要其违法状态已依据状态犯的构成要件做出评价,即使其本身似乎符合其他构成要件,也不构成犯罪,这叫事后不可罚行为。状态犯的追诉时效从行为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遗弃罪是继续犯吗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例如,刑法第238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从行为人非法地把他人拘禁起来的时候开始,一直到恢复他人的人身自由的时候为止,这一非法拘禁的行为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继续犯的特点是不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而不仅仅是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的继续。不法行为继续则不法状态必然继续,但某些犯罪,当不法行为终了以后,不法状态仍然可能继续。例如盗窃罪,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赃物这一状态也可能维持相当长的时间,直到赃物起获为止,这就是单纯的不法状态的继续,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状态犯,它不是不法行为的继续,因此不是继续犯。遗弃罪是指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本罪是情节犯,行为人遗弃的行为只要达到了情节恶劣就构成本罪的既遂。遗弃罪不属于继续犯。
三、遗弃罪为什么是继续犯《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遗弃罪属于犯罪,根据构成继续犯的要件分析,遗弃罪是一个行为,然后又持续地侵害同一个法益,而且犯罪行为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所以,遗弃罪是继续犯。遗弃罪为什么是继续犯因为遗弃罪符合继续犯的构成要件,所以属于继续犯。遗弃老弱病残的行为,不但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更是违背道德,是一种违背良心的行为。另外,遗弃罪还有可能构成,需要承担更严重的刑事责任。通过本文的学习,大家对遗弃罪状态犯也有了初步的了解。遗弃行为的发生必然会犯遗弃罪,情节严重的还会受到法律的严惩,无论是遗弃儿童还是老人,都是违反法律和道德的。因此,大家也要积极的发扬传统美德,尊老爱幼,避免遗弃行为发生,为家庭老人和孩子负责,尽自己该尽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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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犯罪叫什么罪
过失犯罪指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例如交通肇事罪,驾驶员并没有故意违反交通规则,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引发了交通事故,就可能被判处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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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侵犯商业秘密罪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商业秘密它是所有者的重要财产,而且这种财产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侵犯商业秘密自然也就是犯罪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商业秘密如何认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因此,认定一项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应当从该信息的“不为公众所知悉性”、“经济性和实用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方面来进行认定。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
导致权利人破产或是发生其他严重后果的。
即由于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人民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至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目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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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情的情况下犯罪叫什么
在很多情况下,人们因为对相关事实和法规了解不够深入,稀里糊涂地就违反了法律。这种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外界或当事人自己往往会认为是“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也就是说,不是故意去做的。但是,法律是一视同仁的,无知不是免责的理由。所以,增强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特别重要,不然很容易因为不小心而摊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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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叫做犯罪预备形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犯罪预备形态具有以下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客观特征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即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 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预备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已具备特定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原则上要作为犯罪处理;而犯意表示,还不是行为,无论是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还是客观表现上看,都不是在为犯罪实施创造条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犯意表示不能处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两种类似于犯意表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意表示而应以犯罪论处:一是某些具体犯罪的构成中所包含的口头或书面语言形式的实行行为。如侮辱罪、诽谤罪、罪以及里所包含的言语行为,作为罪、抢劫罪等犯罪的手段行为的威胁性语言。这些特定的语言在特定的犯罪构成中属于犯罪的实行行为,具备这些语言不但构成犯罪,而且不是犯罪预备,而是已经实行犯罪的其他犯罪形态。二是单个人犯罪中制定犯罪计划的书面语言,以及共同犯罪中勾结共同犯罪人、交流犯罪思想、商议犯罪计划的口头语言或者书面语言。这些语言都已经超出犯意表示的范畴,而是在为实施犯罪创造条件的犯罪预备行为,足以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犯罪论处。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停止下来。以上两个特征说明了犯罪预备形态可能发生的时空范围,即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起直至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之前。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形态的主观特征也包括两个方面: (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 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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