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原则常在涉及侵害他人权益或违反合同约定所引发损失的情境中得到运用。
然而,从普遍观点来看,仅限于精神层面的伤害(如因他人发表的不当言论而产生的一般性情绪低落),若尚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定义的严重级别,则有可能暂不适用于损害赔偿的规制范畴。
此外,对于那些难以进行合理预测且未曾考虑到的潜在损失,往往也并不包含在损害赔偿的计算范畴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首先,全面赔偿原则的实施。
在某种情况下,若侵犯者确实没有能力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或者进行全额赔偿后会导致其自身及家庭成员的生活陷入严峻困境,那么法院可通过判决或调解方式,让侵犯者延迟或分期支付赔偿款项。
其次,财产赔偿原则的贯彻执行。
该原则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准则之一,它规定了无论侵权行为对受害方造成何种程度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是精神创伤,都必须以财产赔偿作为最终解决方式,而不得采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措施。
再者,损益相抵原则的运用。
这一法则是说,在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因同一原因为自身带来额外收益的赔偿请求权人,其收益应当从损失金额中被扣除;
而赔偿义务人则应对剩余部分的损失进行赔偿,此即为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具体规则。
最后,过失相抵原则的参考使用。《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类型包括哪些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主要包含以下几个主要类别:首先是财产损害赔偿,其目的在于填补因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受害者物质上的损失,例如财物的损毁以及经济利益的减损等;其次是人身损害赔偿,这是对于由于侵权行径导致的受害者身体受到伤害、健康遭受损害乃至不幸去世等情况所涉及的有关赔偿内容,其中包括了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误工费用、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等等;此外还有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在侵权行为对受害者造成严重精神困扰时,受害者有权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后是惩罚性损害赔偿,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较为特殊的状况之下,如故意侵权行为极其恶劣且情节极为严重,为了惩戒侵权者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此时法律所规定的赔偿数额将超越实际损失;至于第五种类型,则是合同违约损害赔偿,即由于合约条款中的一方无法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时候,违约方应负责支付相应的赔偿,以此来弥补守约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每个不同类型的损害赔偿都有其各自独特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标准,这些都已在相关法律中有详尽的规范与说明。
损害赔偿原则通常适用于侵犯权益或违约造成损失的场合。但仅限于轻微精神伤害,如一般情绪低落,若未达法律严重级别,可能不适用赔偿。同时,未预见且无法合理预测的损失,一般不包括在赔偿计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