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必须是批捕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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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批捕。刑事拘留作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犯罪的涉案者在侦查阶段运用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初衷在于避免其规避侦查工作或者实施新的违法行为。在实施拘留之后,侦查机构需依照法定程序向相关司法部门提出批准逮捕的申请。如若认为存在必要对其实施逮捕,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的严格审查并获得批准方可执行。实际上,并非所有涉及刑事拘留的案件最终都将转变为逮捕。
刑事拘留必须是批捕吗

一、刑事拘留必须是批捕

对于刑事拘留与批捕之间的关系,我们需明确指出: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批捕。刑事拘留系指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针对涉嫌触犯法律法规的人员,在其开展侦查工作的阶段所实施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目的在于防止这些当事人逃避侦查过程或者再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在被拘留之后,侦查机构必须在法定的期限之内向司法部门提出申请,请求批准逮捕。只有当司法部门经过严格审查并认定存在逮捕的必要性时,才能依法批准逮捕。因此,并非所有的刑事拘留案件都必然会转变为逮捕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二、刑事拘留必须要满30天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要达到满30天之久,然而实际上其最长时间限制为37天。

通常情况下,若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之人觉得有必要进行逮捕,应在拘留之后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与批准申请。

在特殊情形之下,请求审查批准的期限可适当延长1至4天。

刑事司法程序中,拘留往往指的是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调查审理直接受理的案件期间,面临法定紧迫状况时,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对于此类拘留,需强调的是它仅属于强制措施范畴,而非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必定会逮捕吗

刑事拘留并非必然导致逮捕的结果。刑事拘留乃指公安机关及人民检察院在侦办直接受案的事例过程中,遭遇法律明确规定之紧迫情形,针对现行犯罪者或重大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逮捕则为检察院、法院核准或作出决定,公安机关遵照执行的一种强制手段,适用于有确凿证据证实存在犯罪事实,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此项强制措施旨在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式仍无法有效防止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具有逮捕必要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一般而言,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相较于逮捕更为宽泛。在刑事拘留之后,事例将继续展开深入调查,若证据确凿且具备逮捕之必要,方能提出逮捕申请。然而,亦有可能在刑事拘留期间,发现事例事实模糊、证据不足,或者犯罪嫌疑人并无明显社会危险性等状况,从而决定不予逮捕。

刑事拘留与批捕非等同概念。刑事拘留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违法者,在侦查阶段采取的强制措施,旨在防止其逃避侦查或再犯罪。这一措施不同于批捕,其重点在于确保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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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刑拘30天是否必须报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并不是刑拘30天就必须报捕。
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同意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公安机关在侦查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 应当制作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并报送人民检察院审査批准。人民检察院审査后,认为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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