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民间借贷类别的诉讼案件中,司法管辖权行使的一般原则是遵循所谓的“原告就被告”,换言之,即通常情况下,此类案件的审理权应交由被告所在的地区人民法院进行。
然而,如若借款合同时对法庭管辖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并且这些规定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则应该根据事先制定好的条款来确定案件的审判地点。
此外,倘若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就合同履行地点达成共识,或存在约定不明的情形,而事后亦未能达成任何补充协定以解决此问题,那么依照与合同相关的条款内容或交易习惯仍然无法确认履行地域时,将以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借条与欠条有什么区别
具体而言,两者之间的差别在于:
首先,它们所体现的意思存在差异。
借款凭证,即所谓的“借条”,其实质乃是指在双方确立相关权利与义务之际,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开具的一份借款合同的书面凭证。
相反,欠条则是当事人维护结算权益的工具,主要在当事人彼此间各种合同关系进行清算之际生成,其所映射出的往往是较为单一、纯粹的债权及债务关系。
其次,两人出生背境也有所不同。
唯有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确立借贷关联后,才能催生出借款凭证——借条;
然而,欠条的诞生却并不仅限于此,只要涉及到以货币支付为主要内容的债款事项,都便可形成欠条,例如常见的合同之债、侵权之债等均包含在内。
最后,在法律认可度方面,不论是借条还是欠条,二者都有自身独特的价值,但是通常情况下,借条的证明力要优于欠条,这也是需要我们注意的地方。《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三、民间借贷案件被告缺席会怎么判
在民间借贷诉讼事例之中,倘若被告未能出庭应诉,那么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法庭将遵循这一规则展开缺席审判程序。在此期间,原告有义务举证以证实借贷关系的确立及其所涉及到的借款具体数额等实际情况。法院将会对原告提供的这些证据进行严谨仔细的审核,若经过查证,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那么法院便会依法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承担起偿还债务的责任。判决的结果可能涵盖了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等多个方面。如果被告在判决生效之后仍然没有履行其还款义务,那么原告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
在民间借贷诉讼中,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审理。若借款合同有明确管辖规定且合法,则按约定。若合同履行地点未明确或无补充协议,且无法确认履行地域,则以收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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