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
在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这两种严重的罪行时,需要关注到它们的犯罪主观意图和客观实施的行为特征。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使他人遭受身体上的伤害,策划并实施了相关犯罪行为,而且最终确实对受害者造成了实质性的伤害。
然而,故意杀人罪则是行为人具有明确的杀害他人的意图,并且付诸实践,无论最终是否导致受害者死亡。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意图伤害他人,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等原因导致受害者死亡,那么他可能会被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而非故意杀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当解除了、撤销了拘留或逮捕的强制措施之后,且在此时案件并没有被撤销、没有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我没有判决无罪,但是,只要具备以下任一种情节,都可以视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终止对刑事责任的追究:(一)在这个过程中,办案机关已经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停止侦查的情况;(二)解除了、撤销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以及进行拘留并逮捕等措施后,办案机关如果超过一年时间不将相关信息移送给检察院起诉、决定不起诉或者是撤销案件的话;(三)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时限已经结束,但办案机关如果仍超过一年时间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是撤销案件的;(四)当检察院延迟三十天之后才撤回起诉,但是却还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况;(五)当人民法院决定按照撤诉处理以后,如果又过了三十天的期限,而检察院还是没有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六)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如果他们撤回自己的上诉,人民法院也批准了这一行为,或者最终人民法院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按照撤诉来处理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赔偿义务机关就会有证据证明他们还没有彻底终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且经过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审查也是真实可行的话,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决定是否驳回赔偿请求人提出的赔偿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三)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四)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五)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三、故意伤害罪一级轻伤怎么判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达到轻伤一级程度,根据法律规定将面临最高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刑罚。对于具体的量刑判决则将会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例如犯罪行为的起因、实施方式、是否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以及是否采取积极措施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并得到谅解等等。若犯罪嫌疑人能够真诚地承认自身过错并且表达出深刻的悔意,同时积极实施对被害人的赔偿且获得了后者的谅解,裁判者有可能会给予从轻判处的决定。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同时还存有累犯、拒不认罪等情况,那么其可能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法官会根据每个事例的具体情况,在法定的刑罚范围内做出裁决,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关键在于犯罪意图和行为特征。故意伤害罪指故意造成他人身体伤害,并实施相关行为致受害者实质性伤害。而故意杀人罪则涉及更严重的犯罪意图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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