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怎么辩护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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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辩护策略通常倾向于通过突出证明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并不符合猥亵的构成要件,或者是其情节极为轻微,完全不足以构成刑事罪行。潜在的辩护要点可以包括:对行为性质的深刻解读、涉及到的双方之间的亲密程度、证据的充足与否、受害者本身是否存在同意或是受到误导的情况,更甚者是被告人当时所处的心理状态等诸多方面。
猥亵罪怎么辩护

一、猥亵罪怎么辩护

被告人的辩护策略往往会致力于证明该名人士的行为并不符合猥亵的定义,又或是所涉及的情况极为轻微,尚不足以构成犯罪。这样的辩护可以从多个方面展开,如:审查行为的原本性质、考量两人之间的互动关系、评估证据的充足程度、理论受害者的同意或者误导状况、以及被告人当时的精神状态等等。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将会全力挖掘证据中的纰漏之处,质疑证人提供证言的可靠程度,并且寻求对被告有利的法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罪怎么判

在法律领域,对于涉及到猥亵罪行的案件,起刑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较为严重者可能会受到更长时间的监禁判决。

而如果犯罪行为发生于聚众或者在公共场合公开进行,抑或是伴有其他极其恶劣情节的话,则判罚的期限将会被提高至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罪是指采用各种方式,如暴力、威胁或者其他非法手段侵犯他人隐私部位的行为。

这种违法行为构成了刑法中的第二百三十七条规范,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当方式对他人进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

具体而言,在大众群体或公众参与的场合中实施猥亵行为的,将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至于针对未成年人的猥亵行为,则依据相关法规规定,起刑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然而,若出现以下四种情况,刑期将会提升至五年以上:

(一)多次或同时猥亵多名儿童;

(二)当众参与聚众猥亵儿童活动,抑或在公众场合公然猥亵儿童,且该行为恶劣程度极深;

(三)造成儿童身体或心理上不可挽回的伤害;

(四)所使用的猥亵手段极其残忍或存在其他难以忍受的恶劣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猥亵罪怎么判需要多长时间

关于猥亵行为,其具体的判刑期限会因犯罪情节的轻或重而有所不同。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以暴力手段或恐吓方式及其他侵犯性自主权的方式来进行猥亵行为或是对妇女实施侮辱行为的,将会面临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倘若此类犯罪是在众人聚集的区域以及公共场合进行的,甚至存在其他恶劣情节的话,则罪犯将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所有判刑期限都需要根据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判断和裁决。

被告辩护常强调行为非猥亵或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辩护涉及行为性质、互动关系、证据评估、受害者同意或误导、被告人精神状态等。律师将挖掘证据漏洞,质疑证人证言,寻求有利法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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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猥亵罪怎样辩护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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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猥亵罪的辩护词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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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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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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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罪无罪辩护,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猥亵儿童罪的辩护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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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叫,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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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辩护猥亵罪
关于猥亵罪的辩护,律师需公开宣读辩护词,详述量刑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量刑建议需考虑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精神健康及心理问题。同时,需考虑原告谅解及被告家庭环境,确保辩护全面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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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同事的孩子在学校被老师给猥亵了,就想帮他问一下辩护词 猥亵儿童罪 无罪辩护词范本咋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今天 律师 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陶××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陶××的一审辩护人。
  开庭前,我依法查阅了 法院 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陶××,今天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 证据 充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 诉 讼 法》第35条之规定,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 法律 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 意见 :
  
一、辩护人对本案 起诉 书的定性无异议。
  从认定 行为 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来分析,本案被告人陶××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237条的规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在定性方面,本辩护人与公诉人的意见是一致的,没有分歧。
  
二、在量刑方面,被告人陶××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1条“对 犯罪 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1、从犯罪事实、情节上看,被告人陶××将被害人闵×叫到自己的寝室内,起初是询问被害人,午休时间怎么不休息,在学校里吵闹会影响别人。嗣后以检查身体为由,帮被害人将其裤子脱到其小腿处,对其进行猥亵。当被害人闵×喊痛时,被告人陶××立即抽出了手指。在此,本辩护人提请法庭注意一个事实,即被告人陶××在 实施 犯罪的过程中,是用左手的食指插入被害人闵×的阴部进行抠摸,大约进入两指关节的深度,而不是被害人闵×在公安机关所陈述:被告人陶××举起他的左手食指和中指,用两个指头在我解手的位置戳了两下(见卷P38页)。结合本案被告人陶××作案的思想动机以及追求的目的、实施的手段来看,他由于一时的冲动,为了追求精神刺激,通过抠摸本案被害人闵×的阴部,来寻欢作乐,满足性欲为目的。因此,被告人陶××的动机、目的、手段等犯罪情节比较轻微,提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2、从被告人陶××的行为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来看,虽然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但是他是在学校里喝多了酒,大脑处于昏迷状态的情况下,突发产生猥亵被害人闵×的主观意图。尽管其行为性质不是十分轻微,但他对被害人闵×并没有产生什么危害后果。
  
3、从被告人陶××的悔罪表现来看,在案发后,于2008年5月16日上午归案,被告人陶××就当即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无任何隐瞒,并认真听后公安 司法 机关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主动承担罪责。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陶××的认罪态度是好的,且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并决心今后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所以,希望法庭在对陶××量刑时,依法从轻、从宽处理,能充分体现“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一法制原则。
  
4、根据被告人陶××所在的学校反映:他过去表现一直很好,无前科劣迹,这次涉嫌猥亵儿童案,实属偶发性的初犯,未造成不良的社会危害后果。在这里我想借此机会,忠告被告人陶××要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以后不要做有损于社会安定团结,有损于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通过这次法制教育,能改邪归正,重新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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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怎么无罪辩护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被冤枉涉嫌猥亵儿童,要做无罪辩护,最重要是通过证据,以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公诉人的证据。具体情况要根据当事人的案情进行应对。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或满足为目的,用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要证明当事人无罪,只要是用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没有作案时间、不再作案地点、个人健康心态、外人评价,同时对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提出疑点,一一加以辩驳,从而论证当事人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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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猥亵罪怎么辩护
对强制猥亵罪进行辩护时,要全面考虑多方面因素,比如证据是否充分、被告的主观意图、行为的恶劣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等。如果被告人是初犯、有自首或立功表现,并且积极赔偿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等,这些情节都可能会减轻处罚。同时,还需要仔细甄别受害人是否自愿或者是否存在被引诱的特殊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进行详细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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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可以无罪辩护吗
若被告人未实施强制猥亵,其律师有权进行无罪辩护。无罪辩护指被告及其律师在法庭上全力主张被告人无罪。辩护结果或为被告人无罪释放,或为法院认定有罪,但律师的努力始终为捍卫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正义得到伸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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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今年刚进入到一家律师事务所上班,现在有个案子需要做无罪辩护,请问下猥亵儿童最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的啊?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词格式
1、首部。首行要写明标题。
2、正文。在具体制作法庭辩护词时,分两段。
(1)向法庭说明出庭行使辩护权的根据。第二,向法庭讲明辩护发言的根据。第三,简要但明确地概述辩护人对案件的基本看法。
(2)从控诉方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方面来辩护。第二,从法律适用方面进行辩护。第三,从情理方面进行辩护。
前言:主要有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
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列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上展开辩论和论述。
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船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
辩护人: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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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员:
  我叫,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同时,鉴于被告人已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因此,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盗窃罪无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具有如下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首先,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情节,应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被公诉机关确认。按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本案被告人应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具有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主要有如下:
  
1、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2、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不大,且有客观原因尤其赃物直接使用于工作的特性,量刑时应与一般盗窃案有所从轻处罚的区别。
  
3、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具有自首情节,确有悔改行为,具备刑法关于缓刑的条件。因此,对被告人应减轻处罚,并建议宣告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人民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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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强制猥亵罪怎么辩护
在辩护强制猥亵罪时,律师应首先审查证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指出证据链中的漏洞,如证言矛盾或物证采集问题。接着,质疑控方证据是否能确凿证明犯罪事实,考虑其他解释的可能性。然后,强调被告人行为的轻微性及其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同时,检查法律适用的正确性,避免概念误解或标准失当。最后,突出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危害性的有限性。整个过程需依法进行,确保证据确凿、逻辑严密、说服力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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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我有一个朋友因为猥琐被抓了,他让我帮他问一下那个强制猥亵罪无罪辩护词怎么写啊?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接受被告人亲属和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本案第二被告王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   签于本案的立案背景和社会反响,经过详细翻阅案卷,认真会见被告以及上次和今天两次参加庭审所掌握的情况,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王犯有票据诈骗罪的事实不清和证据不足。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王介绍A和B认识是出于请教专业知识的需要,并非起诉书所指帮助A物色可以实施犯罪的单位。从被告人王、A)和B的在公安机关的口述可以互相印证说明,被告人王是在2007年3月以前,因A需要了解公司增资扩股的操作程序知识,被告人王才介绍他和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认识的,当时他们的见面也确实只是讨论有关公司扩股验资方面的事情,互相还交换了名片,并没有谈及A借用某某公司任何款项的问题。A是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B是某某公司的财务总监,以后A和B之间的互相接触或电话联系商谈借用资金的问题应是企业和企业之间的业务联系。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当然无权干涉。
二、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主动交给A的,与被告人王无关。从上次庭审中公诉人对被告人A和王的讯问以及A的口供中可以证明,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是B打电话给A联系好后,由B主动交付给A的,B之所以通知被告人王,是因为他要告诉被告人王资料在A那里,要求王从A处领取并且帮助他为某某公司在某某银行市南支行开户。B交付开户资料给A时被告人王在外地出差,根本就不在青岛,她接到B的电话后,只不过出于工作上的责任心帮助B再次和A联系了一次。根据证人某某公司法人代表徐柏平的证言,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具有500万元资金的调配权限。根据A单独在公安机面前作出的口供可以证明,A是在和B就借用某某公司500万元款项的利息达成了约定后,B才将银行开户资料主动送交A手下人员的。
三、A私自刻制某某公司的印章、更换某某公司开户印鉴的过程被告人王既没参与也不知情。在庭审中A和王的陈述以及吴明生等证人的证言均一致证明,A在拿到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资料后私自派人偷刻了某某公司的法人章和财务转用章,并且调换了某某公司的银行开户印鉴。对于这一点,根据A在公安机关面前的口供可以证明B对他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且心照不宣。而被告人王对此当时是一无所知,并且她在事后得知A更换了某某公司的印鉴后也及时告诉了某某公司财务总监B。这也充分证明了被告人王并没有和A共谋伪造某某公司印章的事实。
四、A动用某某公司500万元存款是他本人和B达成一直意见的结果,被告人王在印鉴核对无误后没有理由拒绝出票划款。通过庭审已经查明,2007年7月底,A要求被告人王从某某公司的帐户中划出500万元出具本票一事,是A和B已经说好的事情,被告人王作为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理由对符合印鉴的提款请求予以拒绝,况且A和王说B知道并且同意这样操作。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在本案中既没有非法占有青岛某某经济开发区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的动机和故意,也没有参与或共谋伪造某某公司的印章骗取某某公司的500万元款项,更没有从中取得任何回扣或好处费,其在印鉴比对无误的情况下出具的本票符合银行业务规则和操作程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票据诈骗罪的规定,因此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关于指控被告人犯票据王诈骗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王进行无罪释放。本辩护意见暂且到此。谢谢!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某某 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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