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什么是正当理由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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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采取取保候审的法律措施: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不会有任何试图逃避侦查、起诉或审判的行为,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素;其次,如果有严重的健康问题导致无法自由行动,或者是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况;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为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最后,如果案件已经进入了司法程序,但由于各种原因,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仍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那么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以上几种情况都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外面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因此采取这种方式有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取保候审什么是正当理由

一、取保候审什么是正当理由

申请取保候审时所适用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身不存在逃离调查、起诉或审判的可能性,并且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

其次是因患上严重疾病而使其无法自行照顾生活;

再次是正处于孕期或者正在哺乳期内的女性;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之时,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以上种种情况均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外界环境中并不会对社会安全构成威胁,从而有助于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钱不退怎么办

取保候审之解除条件得以满足之后,若犯罪嫌疑人在审查期限内未曾出现任何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则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必须依照规定,无条件地归还其所缴纳的保证金,自接到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文书起,当事人即可前往指定银行领取该笔资金。

然而,如若负责决定的司法机构对此事予以拒收,当事人有权向上一级机构进行投诉或反映情况。

在这里强调的“未曾违反法律规定者”,即为未犯下下列事项:

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便擅自离远离居所在城市、地区;

更改地址、职业及其联系方式时,未能在24小时之内上报;

接到传讯指示后,未能按时到达指定地点;

涉嫌妨碍证人提供证据;

销毁、篡改证据资料或是协同他人串供违法行径。

考虑到办理案件的司法机构亦可能已经制定并发布了某些规则,因此,若申请者未能遵守这些规定,司法机构有权没收其已经缴纳的保证金,并且不予退还。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严禁踏入司法机关禁止未经允许进入的场所;

限制与司法机关明令禁止接触的人员见面或进行通讯往来;

避免参与禁止项目的实施;

需按要求将护照等出境证件、驾照等交由司法机关妥善保管等等。

因此,在遵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才能保障自己权益的落实,使依法缴纳的保证金得以顺利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什么时候可以拿回手机号

在取保候审期间内,您手机能否得以归还,主要依据于事例本身的复杂程度及侦查机关的最终决策。理论上讲,倘若您的手机与所涉及的事例并无直接关联性,亦或者在事例侦破过程中,该手机已经脱离了必须暂行扣留之范畴,经过侦查机关严格审查并予以确定之后,便会迅速将手机发还给您。然而,倘若您的手机被判定为重要的涉案证据,或者其存在可能干扰到事例调查工作,那么发还的日期则可能需要推迟至事例调查全面告终或是相关程序关闭时才能够实现。在此期间,希望您能全力支持和配合侦查机关的各项工作,务必恪守相关规则法规。关于手机发还的详细问题,您可以咨询负责实施取保候审的执行机构或者事例的侦查部门,以获取准确信息。

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逃逸风险,无社会危害;因重病无法自理;孕期或哺乳期女性;羁押期满但案件未结。这些情况均显示其在外不会威胁社会安全,旨在保障其合法权益。我们请求批准取保候审,以便在保障社会安全的同时,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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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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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院长是否可以提起再审
[律师回复]
1、一审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是院长提起再审的理由,所以,院长是不会以这个理由提起再审的。r
2、院长提起再审的条件,是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是有其他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的,认为需要再审的,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r
3、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r
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
5、《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各级人民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r
6、《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r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r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r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r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调查收集,人民未调查收集的;r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r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r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r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r(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r(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r(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r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九条当事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在原审中拒绝发表质证意见或者质证中未对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的,不属于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四项规定的未经质证的情形。r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r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r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r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r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r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r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r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一条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r
(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r
(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r
(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r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r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第十三项规定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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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不交物业费的正当理由问题解答如下, 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但是有时候物业的行为也的确气人,并没有尽到妥善进行物业管理的义务。事实上,业主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八种情况业主是有正当理由可以拒绝缴纳物业费的:
一、物业费的收取应该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书之日算起,而不应该从购房合同写明的交楼日期算起。如果开发商没有通知业主收楼,因此延迟收楼的,业主可以拒绝缴纳这段时间的物业费;
二、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三、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缴纳;
四、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停拒缴,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五、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缴;
六、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缴。
七、因房屋质量问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八、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缴;
因此,遇到上述情况时,业主有权拒绝缴纳物业管理费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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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取保候审应当由哪一机关执行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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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取保候审由哪个执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公、检、法机关都有权采用取保候审。在程序上又分为:
1、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主动地采用取保候审;
2、根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
可见,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在公、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由办案人员填写取保候审决定书和取保候审通知书,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由领导签发。再由承办人员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保证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告知其各自应当遵守的规定及承担的义务,违反规定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等,并要求其出具保证书并签名或者盖章。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或者人民院长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谁执行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但由于公安机关警力不足等原因,对犯罪嫌疑人尤其是检察、交付执行的被告人基本处于失控状态,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住所地在外省、市的,是由案发地公安机关执行,还是由被告人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不统一。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但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履行何种批准手续,没有明确的规定,执行机关批准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应征得决定机关同意的规定没有落实到位,因缺乏严格的审批手续,批准流于形式。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随意离开居住的市、县,有的只是打个招呼,有的连招呼也不打,无人过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提供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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