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严重不
合同诈骗罪乃严重的经济犯罪之一,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凡犯下此种罪行者,若涉及到的金额较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其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同时被处以罚金刑;如犯罪数额巨大且具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同样需接受罚金刑;然而,若是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或涉及到其它特别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须承担罚金刑或没收财产的严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如何立案
首先,应该确定行为主体是否真正具备执行合同条款的实际能力和实力。这项评估应建立在签署合同之际,行为主体的资金信用额度以及商品供应状况等方面之上。例如,在签署购物及销售合同时,倘若供应方并未形成实物库存,亦或物资来源无法得到保证,他们可能会借助某些单位对紧急或廉价物资实现快速购买的需求,杜撰出虚构的货源信息,借此博取对方的信任。一旦他们成功地从对方那里获得合同预先付款或者定金,却未能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我们便可以认定其缺乏实质性的合同执行能力。在分析此类问题时,我们需要区分两个不同情况:一种是尽管行为人在签署合同时尚未拥有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但是在此之前的某个时候,他们已经向他人提出了购买同类标的物的要约或者合同;而当他们签订新合同之后,由于原来的合同一方出现违约,导致后来的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此时,我们应当视其为具备一定程度的合同执行能力;其次是这样一种情况,即行为人在签署合同之初便缺乏实质性的执行合同能力,只是在合同签署完成之后才开始与第三方向签署同样的购物及销售合同。然而,实际上他们并未实现这些承诺,这时我们便不能将其视为具有足够的执行合同的能力。倘若我们忽视签署合同时的真实执行合同能力,仅凭其后的市场表现来进行评判,这无疑为某些犯罪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责任的便利。当然,我们还需要明确区分根本无法履行与局部履行合同之间的界限,唯有那些完全无法执行合同的行为才能被归类为诈骗罪。《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合同诈骗罪公安不立案可以自诉吗
对于司法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及到合同诈骗罪这一类事件,通常属于公诉案范畴,民众无法自行诉讼,只能通过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由检察机关起诉。然而,若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能够证实被告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当事人自身的人身权益或财产权益,依法应予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却未对此采取适当的措施,此时,根据法律赋予个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受害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诚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想顺利地将这类事件提交至法院,证据充足程度及关联性显得至关重要。受害者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以证明被告方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该行为已经达到刑事追诉的标准。否则,倘若证据不足或缺乏足够的联系,受害者极有可能面临自诉请求未获受理或最终败诉的困境。
合同诈骗罪是严重经济犯罪,破坏市场秩序,侵害他人财产权益。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者将受到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等处罚,具体根据犯罪数额和情节严重程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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