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诈骗与合同诈骗并不存在谁更严重的说法,犯罪事实情节越严重应当处罚就越严重,合同诈骗也是诈骗的方式。
2、合同诈骗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二、合同诈骗的加重处罚情节是什么?
具有两个以上情形的,在六个月之内酌情增加刑期:
(二)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三)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四)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八)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九)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认定
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与否,大的逻辑需要从三个层面进行界定:
首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具体到合同诈骗罪,上述“欺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所谓其他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能证明动产、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明文件。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认定逻辑来说,行为人没有实施上述欺骗行为,则不必再去讨论因果关系或者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次,行为人的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之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于合同诈骗的具体情况,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诈骗的过程中造成的实际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对于诈骗的涉案金额巨大的,那么所认定的违法行为处罚也就更严重,具体情况可以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如果您还需要咨询诈骗罪和合同诈骗哪个严重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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