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借钱一方不还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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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之规定,明确指出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既包括夫妻双方亲自签署的,也包含一方于事后予以确认的债务,以及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因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则原则上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夫妻借钱一方不还怎么处理

一、夫妻借钱一方不还怎么处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系指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债务以及经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明确认可的债务;其二,则是指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为了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担的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原则上应视为非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在处理涉及夫妻一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问题时,首要任务便是确定该笔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便需承担起共同偿还的责任;反之,若判定为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被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等事项,否则另一方无需为其偿还。若是债权人能够出示有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便可通过法律手段要求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然而,若债权人无法证明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他/她将仅能向债务人一方进行追偿。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债权人可能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该笔债务确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如债务产生的具体原因、用途、是否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确认的文件、是否存在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等。若证据确凿且充分,法院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另一方承担起还款责任。但若证据不足,债权人可能无法实现成功追偿的目标。总而言之,处理涉及夫妻一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的问题时,必须要根据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关键因素来确定另一方的责任范围。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便需承担起共同偿还的责任;反之,若债务被判定为非共同债务,除非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其属于共同债务,否则另一方无需为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借钱一方不知情是否要一起尝还

倘若这笔款项被认定为夫妇间的共同债务,即便丈夫或妻子一方在签署债务文件时并未获得对方知情权和同意,但由于双方财务状况具有连带性,因此另一半同样需负担相应的偿还责任。

然而,倘若有债权人试图向债务人的配偶籍此索求其承担一方在结婚前所累积负债的份额,我国法院将不会予以认可。

然而,若债权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表明,这笔债务实际上已被用于婚后家庭各项开支以及共同生活所需,那么我们将尊重法庭裁定,将之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此外,若债权人针对的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夫妇一方的个人名义所产生的自立债务请求权,应当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视作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然而,若其中一方能够举证证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笔负债是由个人承担,或者能够证明该笔借款符合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比如是明示的抚养费承担或是丧葬费用垫付等,那么也会获得公正合法的处理结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借钱一方不知情对方来办公室讨债违法

在此事件中,通常我们并不能直接将追索欠款的行为判定为非法行为。因为在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对于债务问题的界定往往极为复杂且错综交织。如果所欠债务被确认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即使其中一方对此毫不知情,债权人仍然有权力向这对夫妇提出索赔要求,但是他们在执行这个过程中的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遵循规范。例如,他们不得采用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不正当手段来进行追索。然而,如果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那么不知情的一方就无需承担还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向不知情方提出追索请求时,后者有权予以拒绝。不过,倘若债权人在执行这个过程中作出了严重损害不知情方正常工作与生活秩序的行为,那么他们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行为。因此,强烈建议您保存好相关的证据资料,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依《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共同签字或追认债务、家庭日常所需债务。个人名义超出日常所需债务,除非证明用于共同生活,否则非共同债务。债权人需举证证明共同债务,否则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处理未还款问题,需根据债务性质确定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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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此可见,合同法并不禁止具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同时,《婚姻法》
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据此,夫妻间婚内订立借款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一,是否实际发生了借款的事实,如仅书写了借条而无实际借款行为,则借款关系不存在。此种情况常发生在夫妻间玩笑时所写,此种借条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

二,看一方所借的款项来源。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且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即借款前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内财产的性质,或者借款方没有证据证明该借款为其个人财产,且婚内借款的用途系用于家庭经营以及生活开支的。此时,该借条虽然缔结了一个形式上的合同,但是标的物为夫妻共同所有,该合同不具备可履行的基础和可能性,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不复存在。如果所借款项来源于夫或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且用于借款人一方的个人事务,则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应按照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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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好使用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钱款的转移支付,因为银行转账记录是非常重要的借贷补证证据。
夫妻一方借钱丈夫担保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回复]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A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义务人还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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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不知情借钱要不要一起还
这还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结合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婚后一方对外借钱产生了债务,其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一般是不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的,此时另一方并不需要承担。不过,若是实际借的钱,确实是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担的债务,同时借钱的金额也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那么还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即使另一方不知道,也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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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丈夫借款妻子如何举证丈夫借款妻子债务与自己无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丈夫借钱妻子并不知情,且也不知晓之后钱的去向。 二、如果妻子能够举证借钱是用于赌博(网上),那么赌博之债你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三、举证证明借款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提供家庭经济收入支出的详细说明,以证明并非因借款而有所变化,以及由谁管理存款等情况。 或则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债确实不应定夫妻共同债务。 妻子应该马上上诉,不要错过了十五天的上诉期。并请重视以下几点: 一、妻子提供的证据都是对妻子有利的证据,但与案件的关联性即能否证明是妻子丈夫所为是否明确尚不得而知。妻子应该对这方面予以补强。要想翻案,证据至关重要。 二、妻子丈夫不会眼看着你也来赔钱吧?他是系铃人,解铃还需要他。我的意思是必须妻子说服他勇于承担责任,不仅是要他承认是其个人所为个人债务,而且还需要他提供能够证明的证据。 三、这个案件比较麻烦,妻子必须继续委托律师。不仅要委托律师,而且要委托一个高水平、事业心强的律师,不能怕花钱,比起偿付巨款来付出一些代价是值得的。 四、许多的时候,坚持是很重要的,有句话坚持就是胜利。所以,即便上诉失败,妻子也要继续申诉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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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律师回复] 丈夫出具借条,妻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那么妻子是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还是作为夫妻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一审判决认定,丈夫借款、妻子担保,视为妻子认同丈夫的借款行为,应当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判决妻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查明,2017年3月28日,被告季某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写明:“今借到A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28日至2017年6月27日,共90日,全部本息于2017年6月27日一次性归还。双方约定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借款人同意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从借款到期日起至最终归还本金日的利息给债权人。”被告顾某系被告季某的妻子,于同日出具了收条,写明:“今代季某收到A人民币现金壹拾万元整。”被告顾某在借据上担保人处签字,并明确作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借款到期后,两被告未予偿还,原告遂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而诉讼中,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季某向原告借款,有借条为证,被告顾某作为被告季某的妻子,代被告季某出具了收条,收到借款10万元,说明原告已将借款予以交付。被告顾某与季某系夫妻关系,顾某作为担保人签字,说明双方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故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季某、顾某应当共同偿还借款。遂判决被告季某、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A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2017年6月27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支付原告借款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法官说法夫妻一方借款另一方担保应视为“共债共签”的一种形式连带偿还责任和共同偿还责任,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不同形式,虽然他们的最终法律后果一样,但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条款却完全不相同。连带偿还责任一般是担保人承担的一种责任形式,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还款,也可以要求担保人还款,担保人承担的是一种替代责任;共同偿还责任一般是多人共同借款承担的责任形式,共同偿还义务人之间没有替代责任,各责任人都有向债权人偿还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义务人还款。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果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该债务为丈夫的个人债务,那么妻子只能作为担保人承担责任。最高人民于2018年1月17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明确,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丈夫借钱、妻子担保,如双方无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双方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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