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借款协议被判定为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仅部分无效并不妨碍其他部分效力之发挥者,其剩余部分仍当被认定有效。换言之,即便借款协议遭到否定,只要保证合同自身合法合规且有效,那么担保人很可能无法逃避应尽的义务与职责。然而,在此情况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亦明确指出,行为人因无效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如数归还给对方;若无法返还或无须返还,则应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补偿。若担保人对借款协议的无效负有过失责任,则需向对方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倘若双方均存在过失,则应按照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在向担保人提出诉讼请求时,原告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证明保证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人因无效行为所获取的利益。若担保人对借款协议的无效负有过失责任,原告还需提供证据,以证明因担保人的过失导致的实际损失。若原告与担保人均存在过失,原告需依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分配比例。总而言之,针对无效借款协议下的担保人提起诉讼,原告需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确认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以及双方的过错责任,并据此依法提起诉讼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二、借条无效的几种情况
若借据未满足以下任意一项要求,则其将被判定为无效证据:首先,它必须能够直接证明发生过借贷行为这一事实。换言之,该借据中应当包含清晰具体的借款人、贷款人、借款日期以及借款数额等基本信息。其次,所呈现的内容必须是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真实的意愿体现。也就是说,该借据应是在平等公正、自愿协商的原则下达成的。最后,从获取借据内容的整个流程来看,不能违反任何国家法律或者行政规则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良好习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借条无效的几种情况
下列为常见的借据失效之状况:1.在借贷行为涉嫌涉及诸如“套路贷”类的违法及非法活动情况下,此类借据将无法获得法律许可与支持。2.若借据系在受胁迫、受到欺骗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则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该项协议,一旦撤销成功,则该借据即告失效。3.当出借方明知借款人所借款项将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参与赌博、从事毒品交易等,那么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将失去其法律效力。4.若借据内容含糊不清,例如未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关键性条款,这可能会导致借据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瑕疵。5.在民间借贷关系中,若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了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超出部分将被视为无效。总而言之,借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需结合具体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与判定。
若借款协议无效,但保证合同合法有效,担保人仍需履行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无效行为所得利益应归还,有过失需赔偿。原告提起诉讼需证明保证合同有效及担保人过失导致的损失。若双方均有过失,按过错程度划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