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文规定,遗产继承人有义务在取得遗产价值内,履行被继承人依法应纳之税款及债务。换言之,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其遗产继承人需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价值无法全额偿还所有债务,则遗产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愿意偿还超出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因此,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债权人有权向遗产继承人追索债务,然而,遗产继承人的清偿责任仅限于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债权人起诉维权怎么确定被告
在债务人离世之后,倘若其继承人成功接手并传承了遗产,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对这些继承人提出诉讼,并以实际继承到的遗产价值为依据,要求他们偿还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其次,如果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范畴的话,债权人也是可以直接对债务人的妻子或丈夫提起诉讼的。最后,虽然没有规定必须要有过保证人才能形成债务关系,但如果确有其事,债权人同样也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在债务人离世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之内选择了起诉担保人并明确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一旦担保人愿意履行诺言进行代偿,那么他们就有权利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追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和义务
依照常规,若借款方不幸离世,担保人可能仍然需要负担起相关的责任和义务。然而,这要具体根据担保协议中的规定来判断。担保责任的归属主要受制于保证的形式(如普通保证或是连带保证等)以及其他相关因素。对于采取普通保证方式的担保人来说,只有在主合同争端未经过法院或仲裁庭审理,并且已经对债务人的财产实施了正式的法律程序强制执行之后,未能偿还欠款时,他才可以运用先于起诉的权利进行抗辩。相反,如果是采用连带保证方式的担保人,那么一旦债务到期,他们便须担负起与借款人相等的还款责任。不过,如果在担保协议中已有特殊的规定条款,或者有其他的法律状况存在,担保人的责任可能会得到适当的降低甚至完全免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律师的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确的法律建议。
根据《民法典》第1161条,遗产继承人需用遗产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继承人可仅承担遗产价值内的债务,除非自愿偿还超出部分。债权人可向遗产继承人追索债务,但清偿责任限于遗产实际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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