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依据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在担任被继承人后,其需要在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来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缴的税款与债务。这就意味着,若继承人选择承受遗产,他们便有责任以所继承财产的实际价值为准,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偿付。若遗产无法完全偿还所有债务,那么继承人有权选择拒绝承担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除非他们主动进行偿还。相反地,假如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他们也无需对应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债务负责。由此可见,即使债务人身故,债务本身并不会自动消失。继承人需要按照其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来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若是所继承遗产足以为债务全额支付,债务自然能够得以偿清;
然而倘若遗产无法弥补所有债务,继承人也就拥有了自主决定是否履行超出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的权利。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便无须承担被继承人的任何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抵押的房产怎么办
在某位借款人离世之后,他用以抵押而转移到债权人名下的房地产,后者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诉讼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当此类案件递交至人民法院审理时,如若经过法定审查程序,其结果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将依法裁定对该抵押财产实施拍卖或变卖。然而,在此过程中必须引起重视的是,债权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时,务必同时提交借款借据、收款收据、借款欠条及其它能够有力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债务人死亡没有遗产债务谁承担
在债务人死亡且无任何遗产的情形下,债权人通常将无法收回其债权。然而,在少数特殊情况之下,可能仍存在由他人代为偿还债务的可能性。在此类事例中,如果债务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并且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那么该债务可能会转嫁至其配偶身上。另一方面,如果债务人拥有合法继承人,这些继承人将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对债务负有相应的偿还义务。但是,如果遗产价值不足以完全清偿债务,则超过遗产价值的那部分债务,继承人无需承担。除此之外,如果债务合同中有担保人的存在,那么担保人也可能需要承担起保证责任。在实际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案情来做出准确的判断与决策。
据《民法典》第1161条,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须在遗产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和债务。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可拒绝超额债务,除非自愿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债务不会因债务人去世而消失,继承人需按遗产价值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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