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讨欠款有没有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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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阐述,向人民法院主张和请求维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为三年。这意味着,对于追索欠款事宜,其时限应为三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明白自身的权益已经遭受侵害,且相关责任人知晓并负有责任之时开始算起。如若逾期超过了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境,人民法院可在权利人提出申请后,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裁决。
追讨欠款有没有期限

一、追讨欠款有没有期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制订的相关条款,即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公民在遇到民事权益受损时,有权向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然而,此类诉讼请求的法定时效期则被明确规定为三年。也就是说,当权利人明确或者理应意识到自己的某项权益遭受了侵害,且其行为责任人就是被告方,那么从权利人察觉之日起到法院介入处理这段期限便被视为追讨欠款的黄金时间。

值得注意的是,若持续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再对此类诉求予以法律保护,除非出现特别情形(如法定事由要求延展等),否则人民法院将严格按照法令予以执行。故而,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追缴欠款的确存在一定的时效限制,现行的法律规定一般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追讨欠款有几种方式追债的方式有哪一些?

债务人追偿欠款时,可采用以下常见方式:

第一,尝试与债务方协商解决问题;

此外,还可以选择通过调解或仲裁进行解决。

其次,债权人亦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此乃另一种高效便捷的维权途径。

最后,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诉诸法律手段,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偿还欠款。

在此过程中,需要尽可能收集并提供相关证据,诸如借款协议、合同等,同时还需留意诉讼时效,在大多数情况下为三年。《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追讨欠款有哪些方法

在处理欠款纠纷方面,有几个重要的途径可以采取。首先,您应该尝试通过协商来解决问题,这种方式成本相对较低,而且比较温和。您可以与对方进行充分的沟通,以便达成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然后,如果可能的话,您也可以选择发送律师函给对方,以发挥警示和督促的效果。同时,也需要明确地表达出自己对于追回欠款的坚定决心以及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此外,如果债务人对于应付欠款的情况没有任何异议,您可以考虑申请支付令这项措施。在法院批准了支付令之后,将会对被告方产生强烈的约束力,促使他们尽快履行债务责任。万一这些方法都无法奏效,那么您就只能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的请求了。在进行起诉时,务必准备好相关的证明材料,比如借款合同借条以及转账记录等等。如果经过上诉程序后胜诉,而被告人仍然拒绝偿还欠款,您有权申请强制执行,以此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值得强调的是,追讨欠款是有时效性的,通常为三年,因此您必须要在这个期限内合法地行使您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公民在民事权益受损后,有权在三年内提起诉讼维护权益。此期间为追讨欠款的黄金时间,超过二十年则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有特别情形。因此,追缴欠款存在时效限制,现行规定一般为三年,需及时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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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
第三十八条 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追讨加班费的年限是多久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追讨加班费的年限是多久问题解答如下, 第三十六条国家工时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40小时)
第三十八条休息日最低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工休办法替代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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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举证责任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备注:用人单位不提供的,这里的“不提供”是指用人单位主观上“不提供”,而不是客观上的“不能提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特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或者劳动者直系亲属对于是否构成工伤发生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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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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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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