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债权债务无效吗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倘若行为者与相对方以欺诈之手段,私下串谋,蓄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之民事法律行为,必将被判定为无效之举。虚构债权债务之行为便是典型的恶意串通损及他人合法利益的表现,因而依照此项法律条文,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当属无效无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虚构债权债务涉及犯罪吗
在中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并未确立有关“虚构债权债务罪”的明确法律条文,因此并不存在所谓的虚构债权债务罪。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或许会引发一系列的违法犯罪问题,甚至可能导致某些罪行的产生。
举例来说,人为制造虚假的债权债务关系来侵吞公司资产的行为,就违反了法律法规,可能被认为是构成了职务侵占罪;
此外,如果你与他人合谋伪造债权债务来骗取钱财的话,同样可能涉及到诈骗罪的指控。
除此之外,如果某些公司或企业利用隐匿财务状况、承受不实的债务等方式,造假破产的情形,严重损害到了债权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时,那它的行为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是触犯了虚构破产罪。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引发相关诉讼时,还有可能被定性为虚假诉讼罪。
关于以上观点,若您仍感到困惑不解,欢迎向相关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和支持。《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虚构债权债务如何判断
在司法领域,对虚构债权债务这一现象进行法律判定时,其核心要素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层面:第一,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角度审视,需判断其是否具备蓄意通过虚构事实来达到欺骗他人或谋取不当利益的意图。其次,从客观实际情况出发,仔细核实相关的债权债务凭据是否系伪造,相应的交易行为是否真正存在,资金流动途径是否逻辑清晰且符合常规等要素。举个例子,假如所谓的债权债务并无实质性的交易基础作为支撑,又或是债权债务的形成过程存在显著反常态之迹象,诸如伪造的合同资料、虚假的借条文本、编造的证人证词等等,皆有可能被视为虚构的债权债务。在此之外,我们还要全面地评估行为人的日常操守、行为所发生的社会背景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影响等诸多因素。在实际的事例处理工作中,通常需要经过详尽深入的证据收集与专业严谨的法律剖析,才能做出精准无误的裁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若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欺诈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构债权债务作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因此,依据此法条,虚构债权债务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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