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相关规定,若在第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况下,应将当事人已经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返还;否则,如果当事人对于该院给出的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决表示不服并向上提出上诉,那么当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及维持了原判时,第一审法院同样也须无条件地将先前收取的那笔案件受理费退给当事人。如果不幸出现法院否定借据诉讼请求的情况,也就是说法院最终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局面,按照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法院理所当然应该将您已经支付的案件受理费如数退还给您。如果您对法院的如此裁定实在无法释怀进而向上诉求,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又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原判,那么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就有责任和义务将您早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归还。因此,无论怎样,只要法院最终判定不予支持借据诉讼,根据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他们都应当归还您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二、起诉法院不给判离婚应该如何处理
倘若法院判定为不许离婚,那么当事人便可采取二次申诉或者进行双方磋商的途径来达成离婚之最终目的。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明确规定,如果法院在做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之后,夫妻双方再次选择分居并达到一年时间,而其中任何一方在此期间再次启动离婚诉讼程序的话,那么该申请应当得到批准并且离婚判决会被依法执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法院不赔偿钱怎么办
关于您提到的问题,其表述似乎尚显模糊且不够明确。
倘若败诉者成功逃避了责任并未能支付相关赔偿费用,则很有可能是因为他们尚未遵循且未能遵守判决的规定与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您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将采取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以及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等多种手段,以确保您能够顺利地得到应有的赔偿。
然而,若您认为法院的审判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从而导致您无法获得赔偿,那么您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法院确实存在违法或者错误的审判行为。
在此之后,您可以通过申诉等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但是,这类情况往往比较复杂,因此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若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应退还已缴的案件受理费。若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同样须退还。因此,若法院不支持借据诉讼,将退还您已缴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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