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还用承担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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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将仅需按照所取得的遗产在实际价值限度内来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该缴纳的税费以及债务。如此一来便意味着,继承人有义务只须在其所继承的遗产规模范围之内,承担起被继承人所负有的债务。若遗产在实际价值层面上无法足额清偿所有债务,在此情况下,继承人有权决定对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不予负责,除非他/她们主动进行偿还。
债务人死亡还用承担吗

一、债务人死亡还用承担吗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须在其取得的各分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负责清偿先人所欠负的各项依法应缴纳的税务以及债务等。这表明,各法定继承人应当以合法继承下来的财产作为法律责任上限,对先人所遗留的债务进行承担。若遗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各法定继承人有权选择仅承担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愿意额外偿还。若各法定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将无需承担先人所遗留的任何债务。因此,当债务人离世之后,各法定继承人需根据其所继承的遗产价值,承担起相应的债务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是否可以免除生前债务

在债务人离世时,债务绝非因之而得以清偿。

主体本身的消逝并不必然使得其所负债务随之终止存在,这也并非是赋予债务终止存在的任何法定理由。

尽管债权债务的对应关系有着明确的相对性,仅对相关协议的签约方构成足以制约的依据,但是,即使在涉及到债务人的辞世这种状况下,对于已被合法确立了的债权,仍然受到法律的严密保障,允许其在债务人过往个人资产的上限内得到合理的补偿。

债权人此时可以向债务人的配偶或者其财富继承人提出相关要求,从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遗产继承范围之内,争取消化掉相应的债务。

如果各方无法就此问题达成和解共识,那么债权人有权力向当地法庭提起诉讼,而当超过的继承人选择对遗产继承保持弃权态度时,所有的债务则须由非继承人部分的债务人遗产予以承担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其房产怎么执行

在当债权人离世之后,针对其所遗留下来的房产进行执行过程时,我们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首要步骤是确定此名债权人是否生前已经立下遗嘱,倘若确实存在遗嘱并且对于房产的处置方式有着明确的规定,那么我们就需要依照遗嘱中的内容来进行处理。然而,如果并未发现任何遗嘱的踪迹,那么我们将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确定遗产的继承人。在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先经过法院的确认,证明我们对该房产拥有合法的债权,然后再向继承人提出我们的权利主张。假如继承人成功地继承了房产,我们可以要求他们在继承财产的范围之内承担起债务清偿的责任。但是,如果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法院有权直接对房产进行执行,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应该以房产的实际价值作为上限,来清偿我们的债务。与此同时,在整个执行过程中,我们还需要确保继承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例如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生活住房等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法定继承人须在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先人债务。遗产不足时,继承人可仅承担遗产价值内的债务。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故,各法定继承人需根据继承的遗产价值,承担相应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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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承担问题。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但对诉讼主体的确定、案件的审理范围及责任的确定,实践中的处理却不一而足。笔者试就相关问题阐述个人观点如下:
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①“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便负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其全部财产便成为债务履行的一般担保,民法学上称之为‘责任财产’” 。
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六条作了明确的规定,笔者不复赘言。
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诚信、理想状态下,当遗产含有外债时,应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全部债务清偿后再析产,从而确定遗产净值后继承。在这里,应注意的是当债务为共同债务时不能先析产然后偿还债务。实践中较上述状态要复杂得多。

一、由于当事人对债务的规避,已经继承了而称没有继承;

二、夫妻一方仍生存的,子女不主张继承权,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也不少见。而是否析产、继承又是纯粹意义上的私权行为,债权人不能提起继承之诉,也不能强制进行继承。对是否将继承人作为案件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后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司法实践中作法比较混乱,笔者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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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有承担偿还责任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请求权基础无非有
二,一是法律规范基础,二是事实基础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法律规范基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从该规定看,继承人是否承担偿还责任的事实基础是其是否继承了遗产这里的“继承”,是指诉讼时已经发生并经证明存在的继承而不是可能存在的继承或者将来可能、必然发生的继承由于继承是家庭内部行为,外人很难知悉遗产范围以及是否继承,所以司法实践中常有这样的判决“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对其正确与否进行判断,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案件的审理范围这一问题债务人在死亡后,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追偿,继承人在继承死者遗产的同时,也负有清偿债务的义务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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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公借了几万块给他的一个朋友,没想到那人出车祸死掉了,请问借款人死亡继承人是否有责任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对债务的清偿虽然保障了债权人收回欠款,但是根据《继承法》第34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服偿还责任。”同时该法第34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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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偿债务先于执行遗嘱。对债务的清偿是在分配遗产之前进行,只有在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遗赠才能得到执行,若遗产不足清偿债务,就不能执行遗赠。因为如果先执行遗赠,就有可能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债权,而实现债权后不能实现遗赠的话,受遗赠人只是失去对赠送财产的受益,并无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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