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有哪些问题可以起诉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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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时,可依法进行诉讼解决的情况主要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借款人未能按照承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或者,借款合同在法律上效力存在瑕疵甚至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撤销。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第六百六十七以及第六百六十八条明文规定,所谓的借款合同,即是由借款人从贷款人处获取资金,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归还并同时支付利息的合约关系。
民间借款有哪些问题可以起诉

一、民间借款有哪些问题可以起诉

在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方面,诸如此类可诉求维权的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即借款人未能按照契约中的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计算和支付合适的利息;或者是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存在着诸如无效或是被予以撤销这样的法律瑕疵。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的明确表述,所谓的借款合同,实际上就是指借款人为满足自身需求而向提供资金方寻求借款,借贷期限截止后,借款人需如数归还借款,并且需同时支付相应利息费用的一种特殊合同关系。因此,借款合同原则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签署,但对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双方另有约定的,则可另行处理。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所应承担的义务,那么作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民间借款有借条能够起诉吗

关于欠款纠纷的诉讼案件,原告方需以欠款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若欠款协议中涉及担保条款,则原告亦可将担保人列为共同被告。

然而,以下两种情形下,担保人无需为其提供的担保负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1)主债务合同双方恶意串通,促使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2)主债务合同的债权人通过欺诈、胁迫等不当手段,致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行为。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民间借款有哪些诉讼

当涉及到民间借贷纠纷时,诉讼类型主要涵盖如下四个方面:1.还款请求之诉:在此类诉讼中,原告(即出借人)会向法院提出要求被告(即借款人)按约归还所借贷款本金以及依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2.逾期利息之诉:如果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依据法律规定主张逾期利息。3.违约责任之诉:倘若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条款,那么原告可以据此向法庭提出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财产保全之诉:为了防止被告在诉讼期间恶意转移其名下财产,原告可以在诉讼开始之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在启动诉讼程序之时,务必确保准备充分的相关证据材料,例如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等,以便于证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及其具体状况。此外,请务必关注诉讼时效问题,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未履约还款或合同存在法律瑕疵可维权。据《民法典》第667、668条,借款合同须书面签订,但自然人间可另行约定。贷款方可诉诸法院,要求借款人偿还本金、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以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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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三门峡民间借贷的问题
[律师回复] 1、收案数逐年上升,涉案金额总量较大。以前,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多。约占收案总数的3左右,个案标的在50000元以下。但自起,该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逐年上升。至,该院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数分别占当年度的民事案件总数的6、9、14。涉案金额分别为近180万元、375万元、690万元。但到了下半年,尤其是上半年,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占民事案件总数的比例达到近50,涉案金额上千万。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及涉案金额总体呈逐年上升趋势。 2、借贷形式不规范。通常只是简单的借据,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或者是连借据也没有,只能提供见证人。出现这些情况,是因民间借贷的双方往往具备特殊身份关系,总是碍于情面或出于纯朴的人格信用,而大多不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只是草草几笔,写的非常简单。 3、借款利率约定多样化,本息查清难度较大,逾期违约金要求过高。借贷双方多约定利息,利率标准高低不等,但普遍远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部分案件未明确约定利息,但庭审中借款人辩称借款利息已在借款时扣除,出借人则对此予以否认,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息等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这与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常识尤其是民事法律方面的基本知识相当淡薄、缺乏有很大的关系。部分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数额多为借款本金的30,或者按日千分之五约定,对于出借人在要求逾期利息的同时要求违约金的,如何处理,各地不一。 4、借贷担保方式多数约定不明。民间借贷的担保最常见的有两种,即保证和抵押,当事人一般将其作为借据中的一项条款来处理,但借贷的双方在有保证人保证时往往只让保证人签个字,也不注明是保证人,为以后出现纠纷法院处理时确定不了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埋下隐患。 5、借贷主体复杂化,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借款背后多参与有担保公司、投资公司等因素。在借款形式上虽表现为个人之间借贷,但这些个人中,一方与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有牵连关系的情况存在。 6、出现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的新情况。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通常用房屋作抵押,但由于相关行政部门对个人之间的房屋抵押不予办理抵押登记,导致无法对抗第三人,借款人经常在抵押期间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致使出借人的合法债权得不到保护。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保障,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通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人将房屋以借贷数额的价款出卖给出借人。在出借人到期未能还款时,出借人通常以其与借款人之间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将借款人诉至法院,而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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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什么问题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民间借贷应注意什么问题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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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民间借贷的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长期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我国信用体系中的一种非正规信用形式,因一直没有合法身份而不得不处于地下活动状态。虽然理论界有关为民间借贷正名的呼声不断,但并未产生现实的政策性效果。直到不久前央行提出应“给民间借贷合法定位”,才使人们看到了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曙光。事实上,无论从我国信用体系自身发展的规律看,还是从我国经济发展对金融活动的要求看,民间借贷从地下走向地面、由“暗箱式”操作走向“阳光化”运作、由无合法身份走向合法经营,都是民间借贷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首先,我国存在着民间借贷生存、发展的经济基础。在现代信用体系中,任何一种信用形式的产生、发展都具有现实的经济基础。如同银行信用的经济基础是社会化大生产一样,民间借贷存在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则是小生产的生产方式。因为,在小生产方式下,生产规模较小,企业需要的资金数量不大,这些小额资金需求往往被那些追求规模效益的正规金融机构所忽略,只能通过民间信用来满足,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深厚土壤。在我国,虽然30年来,经济的总体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使得广大农村地区仍然呈现为小生产方式占主导地位的特征,不仅农民的生产经营仍然以家庭为单位,而且农村地区的企业多数也呈现出资本少、规模小的特点。农村经济的这种特性决定了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无视民间借贷的这种经济基础而将其一概打入“非法”之列,显然是对信用发展客观规律的一种否定。 其次,正规金融遗留下的市场空缺客观上需要民间借贷去弥补。现代世界各国的信用体系都呈现为由银行信用所主导的格局。我国信用体系的银行主导特征更为明显,其表现就是银行的间接信用所占比重过大。但是,银行信用作为最主要的正规金融活动,其融资的重点区域是城市而不是农村,其服务对象是能够带来规模效益的大项目、大企业,而不是分散的农民、小生产者或小企业。这就必然使农村金融市场出现融资的“真空”。正规金融机构留下的农村金融市场的空缺只能由民间借贷来弥补,这就决定了民间借贷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如果我们在政策上既不能为农村地区提供合法、正规的金融服务,又不允许作为非正规金融的民间借贷合法生存,则不仅不利于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 第三,我国经济中对民间信用的现实需求客观上要求为民间借贷“正名”。“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尽管我国为此采取过不少措施,但这些措施都没有超出正规金融的范畴,即试图在体制内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功能的延展来解决这些融资难题。然而,事实证明这种做法并不成功。由于“三农”和小企业贷款规模小、风险大、抵押或担保不足,因此,正规金融机构对这类融资不可能产生很大兴趣。即使银行愿意贷款,繁杂的贷款手续、漫长的贷款审查周期、严格的贷款条件,也会使借款人望而却步。既然民间存在着对这种“草根金融”的巨大需求,那就应该允许民间资金供应主体以合法的身份去实现与这种融资需求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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