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谁来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需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与债务的义务。此条款蕴含的含义是,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遗留财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则继承人应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以遗产价值为限,无需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额外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他们将无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应该偿还债务
在法律制度中,保证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被划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首先,一般保证具有其独特性,就是由于这种保证在行使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点,故而产生了一种名为“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这种抗辩权主要表现为,当主债务需要经过审判、仲裁等司法程序且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法定执行并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如果债权人试图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安全,那么保证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考虑是否同意。
其次,对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便截然不同。
若是主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拥有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单独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权益需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核销债权
面临着债务人离世的状况时,我们必需遵守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确保核销债权的合规操作。首先,我们必须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留下了任何财物或遗产作为偿还债务之用。如果确实存在遗产,那么这些资产将优先用于欠款的清偿。接下来,您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其中涉及到动产、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财产。然后,按照递减顺序,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依次向他的继承人提出各种债权要求。值得强调的是,继承人只应对他们所继承遗产的金额内负责偿还债务。如果,即使如此却依然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的负债,对于那部分无法清偿的部分,在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可能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这部分债权进行核销处置。然而,请务必注意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步骤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同时还需出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与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时,继承人可不负超额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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