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死亡谁来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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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继承人需以其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准绳来履行被继承人在法律上所应缴纳的税费及其他相关债务。也就是说,假设某个债务人不幸离世后,他的遗产被亲属或其他法定继承人所获得,那这些新任的财产所有者就有义务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来偿还被继承人所遗留下来的债务。
债务人死亡谁来承担

一、债务人死亡谁来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明确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需负有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税款与债务的义务。此条款蕴含的含义是,若债务人在离世之后,其遗留财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则继承人应以所继承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上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进行清偿。若遗产的总价值无法完全覆盖所有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以遗产价值为限,无需承担超过遗产价值部分的债务,除非他们出于自愿而决定额外偿还。若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则他们将无须承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应该偿还债务

在法律制度中,保证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被划分为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首先,一般保证具有其独特性,就是由于这种保证在行使过程中所体现出的特点,故而产生了一种名为“先诉抗辩权”的权利。

这种抗辩权主要表现为,当主债务需要经过审判、仲裁等司法程序且债务人的财产得到法定执行并用于清偿债务之前,如果债权人试图通过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以保障债权安全,那么保证人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考虑是否同意。

其次,对比之下,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便截然不同。

若是主债务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债务,债权人拥有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单独向保证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以及同时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三种方式来满足自己的权益需求。《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债务人死亡如何核销债权

面临着债务人离世的状况时,我们必需遵守严谨的法律程序来确保核销债权的合规操作。首先,我们必须准确判断债务人是否留下了任何财物或遗产作为偿还债务之用。如果确实存在遗产,那么这些资产将优先用于欠款的清偿。接下来,您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展开深入细致的调查,其中涉及到动产、不动产等多种类型的财产。然后,按照递减顺序,从债务人的遗产中依次向他的继承人提出各种债权要求。值得强调的是,继承人只应对他们所继承遗产的金额内负责偿还债务。如果,即使如此却依然无法完全清偿所有的负债,对于那部分无法清偿的部分,在适当的法律法规条件下,可能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程序对这部分债权进行核销处置。然而,请务必注意要遵守严格的法律步骤以及财务规章制度,同时还需出示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债权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须在继承遗产价值内清偿被继承人税款与债务。遗产不足以清偿时,继承人可不负超额部分,除非自愿偿还。若放弃继承,则无需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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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债务人配偶
在司法实践中将死亡债务人的配偶作为被告的作法,比较一致。但对其承担的责任,却认识不一。
1、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根据反向解释规则,夫妻实行共同财产制或虽实行个人财产制但第三人不知道其约定的,均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
“根据债法的一般原理,债具有平等性,亦即债权不具有物权的排他性,对债务人拥有的债权,不以其成立的先后而有优劣次序的不同,均平等地受债务人全部财产的担保。这就是债法上的一般担保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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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这里,“责任财产”即为夫妻共同财产,死亡债务人配偶是以债务人之一的身份承担偿还责任的。当然,这里的担保,只是意识状态的担保而不是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不具有优先受偿权。没有这种担保的债务,充其量是一种变相的赠与。
3、死亡债务人配偶的连带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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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死亡债务人的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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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区分两种情况而定。如果债务到期或主债务人违约,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之后,保证人死亡的,遗产应当用来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务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存在违约前保证人死亡的,由于债务是否会得到清偿无法确定,保证人还不必承担保证责任,遗产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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