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借钱不还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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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您的友人在借款后未及时归还欠款,那么您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让法庭介入并敦促对方尽快偿还所负债务。如友人在此之后实在无力履行偿债义务,您作为债权人享有向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裁定责成债务人立即强制履行其财产支付义务,以切实保护您的合法权益并确保您对该笔借款的追索权利得以实施。倘若友人仍持续拒绝履行此项还款职责,那么您便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朋友借钱不还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一、朋友借钱不还法律纠纷怎么处理

在面临朋友借款未归还的情况时,当事人可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请求法律援助并要求欠款人按照约定予以还款。如欠款人未能遵守上述还款承诺,债权方有权向相关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通过强制手段获取债务人的财务资源,以弥补债权方所遭受的损失。倘若欠款人仍延续其拒绝执行的行为,债权方可依据法定程序再次向法院提起执行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借钱不还能构成诈骗罪

你知道吗?借了别人的钱却不肯还,这种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能构成犯罪哦!因为构成犯罪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才可以。

来让我给你解释下吧,什么叫做“诈骗罪”。

这个罪名说的就是那种带着自己不能合法拥有的想法,用编造故事或者搞些把戏来掩盖真相,然后从别人那里骗走数量比较多的私人财物的行为。

这可是个严重的罪状,它完整的结构就是这样的:

首先,这个行为人必须得怀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意图去进行欺骗行为,紧接着,受害者要在理解上产生错误判断,因为这个误解而放弃了对自己的财物的控制权,也就是处分财产,然后,这个行为人才能够通过欺骗手段获取到这些财产,最后,受害者由于遭受欺骗而造成了经济损失

这就是个完整的诈骗流程啦。

那哪些情况算是诈骗呢?其中最常见的就是那两种啦:

第一种,有些人会以代购为借口,实际上却是进行诈骗活动,他们借此骗取了一大笔钱财,随便大手大脚地花掉,完全没有还钱的念头和能力,这种情况应该按照诈骗罪来判处;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有些人会打着集资办企业的幌子,得到钱财后立马逃之夭夭,以此来达到他们非法占有别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是因为某种原因,借款方长时间拖欠不还,或者是随意编造一些谎言或者隐瞒事实真相从而骗取现金、物品等财物,等到期限到了仍然无法偿还,不过只要他们不是带着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把借来的钱财挥霍一空,不说假话,愿意说实话,真的打算偿还借款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其实还是属于民间借贷的问题,并不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朋友借钱不还可以起诉吗

当您的朋友未能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时,您通常拥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为了确保您的权利得以实现,以下步骤将为您提供帮助:首先,您必须收集能够印证借贷关系存在的确凿证据,例如具备法律效力的借据、交易记录或在线沟通记录等;其次,您需要获取被告人的详细个人信息,如其姓名、居住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系方式,以便法院能够准确无误地向被告人发送传票;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您需要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书面的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

一般来说,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应为被告的常驻地或合同履行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

请务必注意,诉讼时效对于此类案件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情况下,诉讼时效为三年。

如果超过了这个期限,被告人可能会提出时效抗辩,这将会对您的胜诉权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尽快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面对朋友借款未还,可向当地法院提交诉状,申请法律援助并要求其还款。若欠款人违约,债权方可申请法院执行,强制追缴债务以弥补损失。若欠款人持续抗拒,债权方有权再次申请法院执行,维护自身权益。通过法律途径,确保债权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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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间借贷的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三)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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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和朋友发生了纠纷,可以怎么起诉?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回复]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大致流程如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756.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如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当初朋友毕业以后,就想着自己创业,然后就管我借了点钱,现在因为这个起了纠纷,那债权债务纠纷诉讼管辖有什么
[律师回复]
一、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协议管辖约定地点也仅限于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合同的签约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根据合同法理论约定管辖的合同条款只对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不能约束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外的人。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被并购后,该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约定管辖条款自动失效。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与并购方的合同纠纷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的,则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二、民法通则第44条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笔者认为,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是实体法,不是程序法。上述条款所称的权利、义务是指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不含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实体法意义上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但程序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则对并购方无约束力。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管辖的条款是程序法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对兼并企业的并购方不具约束力。
三、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原加工合同的签约双方即A公司与C厂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B公司与上述加工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并无直接联系。后B公司基于兼并这一法律事实,才承继了A公司加工承揽合同项下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从而与C厂之间形成一个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后一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与前一法律关系明显不同。由此不难看出,作为并购方的B 公司与作为债权人的C厂之间的诉讼也与A公司与C厂之间的诉讼不同。显然,B公司与C厂之间理应按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重新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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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借了五万块钱,还了我一万之后就不再还钱给我了,我找他协商如何解决,结果他理都不理我,因此我们产生了争吵,想起诉,我想了解下关于民法债务纠纷适用法律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10
4.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向有关部门提存的,应当认定债务已经履行。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财产收益归债权人所有,风险责任由债权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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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依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合同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确,当事人未能达成协议,又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处理;没有部颁标准或者专业标准的,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处理;没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标准的,按标的物产地同行业其他企业经过批准的同类产品质量标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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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保证人即使不具备完全代偿能力,仍应以自己的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国家机关不能担任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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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一般应当认定无效。但因此产生的财产责任,分支机构如有偿付能力的,应当自行承担;如无偿付能力的,应由企业法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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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应当与债权人订立书面保证合同,确定保证人对主债务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虽未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但在主合同中写明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并由保证人签名盖章的,视为书面保证合同成立。公民间的口头保证,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的,也视为保证合同成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范围不明确的,推定保证人对全部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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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保证期限内,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可因主债务的减少而减少。新增加的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
10.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相互之间负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按份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11
1.被担保的经济合同确认无效后,如果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除有特殊约定外,保证人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物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在原债权文书中写明。没有书面合同,但有其他证据证明抵押物或者其权利证书已交给抵押权人的,可以认定抵押关系成立。
11
3.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11
4.抵押物在抵押权人保管期间灭失、毁损的,抵押权人如有过错,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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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或者就抵押物价值已设置抵押部分再作抵押的,其行为无效。
债务人以抵押物清偿债务时,如果一项抵押物有数个抵押权人的,应当按照设定抵押权的先后顺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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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有要求清偿银行贷款和其他债权等数个债权人的,有抵押权的债权人应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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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物的,如果债务人到期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可以将相应的财物留置。经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法将留置的财物以合理的价格变卖,并以变卖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应予保护。
11
8.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11
9.承租户以一人名义承租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承租人死亡,该户共同居住人要求按原租约履行的,应当准许。
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未定租期,房主要求收回房屋自住的,一般应当准许。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应责令其搬迁;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让部分房屋。
120.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以合法流通物作典价的,应当按照回赎时市场零售价格折算。
12
1.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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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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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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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12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12
6.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以上的内容都是民法债务纠纷适用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债务纠纷若是协商无法解决的话,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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