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要承担诉讼费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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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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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有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者,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关于借款未偿还这一类的民事纠纷,胜诉方即债权人在向法院提出诉讼之时,需承担相应之法庭审理费用。当然,若借款方的确处于经济困境,则可请求本院准予其延期缴纳、减轻或全额免除诉讼费用。
借钱不还要承担诉讼费吗

一、借钱不还要承担诉讼费

凡有民事纠纷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均应缴纳案件受理费。借贷行为若出现违约未偿现象,则借款人将作为被告面临诉讼程序,并需承担相应的诉讼成本。在特定情况下,如借款人因经济原因无法正常支付诉讼费用,可向有权机构提出缓期交纳、减轻交纳或免除交纳诉讼费用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二、对借钱不还的人怎么处理

1.您可以直接与借款人沟通,明确表达您希望收回借款的意愿,并尽量提供相应的借据或相关证明材料以供对方查阅了解。

2.若涉及到第三方朋友关系的牵扯,您可尝试寻求共同的朋友协助,通过他们来向借款人传递您要求偿还借款的信息。

3.如无法直接追讨回借款,建议您采取法律措施进行维权,收集有关借款事实的证据,例如书面的借条或是涉及到借款人亲自确认欠款金额的录音资料等。

同时,也可以考虑寻找第三方证人,以证实您确实曾将款项借予对方。

4.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按照法律规定及时提供支持自身主张的证据。

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及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应提交的证据以及提交证据的期限。

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内确实存在提供证据困难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人民法院将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酌情延长。

5.若当事人未能按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其说明理由。

若当事人拒绝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充分,人民法院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该证据但给予相应的训诫或罚款处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三、借钱不还要怎样才能要回来

针对借款未能及时偿还的情况,可以考虑采取下列合法有效途径加以解决:首先,务必妥善保存相关的借款证明资料,例如借据、银行转账记录等等。其次,建议您尝试与借款人就还款事项展开积极的沟通协商,若协商无果,则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请务必留意诉讼时效的规定,通常为自债务产生之日起计算三年。此外,在选择法院方面,务必要确保该法院具有对案件的管辖权。法院在收到诉讼请求并经审查立案之后,将进入审理阶段并作出相应的判决结果。倘若借款人仍然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债权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等手段以期实现债权的追偿。

民事纠纷当事人应缴案件受理费。借款人违约未偿将被诉,并承担诉讼成本。若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可向有权机构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确保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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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下,诉讼费应由败诉的一方当事人负担;
2、原告、被告各有胜败时,诉讼费由人民法院决定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原则上是按胜诉、败诉的比例分担;
3、败诉的一方是多人共同诉讼时,诉讼费用可由法院按他们的人数和各自与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大小,确定各自负担多少,其如有专为自己利益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由该当事人负担;
4、撤诉的案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
5、由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6、第一审和第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二审调解结案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协商不成的,由第二审法院决定;
7、离婚案件的诉讼费负担,不能简单地按胜诉、败诉确定费用负担,而要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和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决定负担办法;
8、如原告胜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法院责成被告负责偿付;
9、作为当事人的公民,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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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是借了别人钱没还上的话,那就要打官司了。这个时候,诉讼费大部分都是输的那个人来出。但是得提醒你一句,打官司的时候你得自己先把诉讼费给交了。胜利的一方,法院一般都会判让输的那个人来付诉讼费,然后你之前交的那些钱就可以退给你。不过,如果你只是赢了一部分,那么法院可能会看具体情况来决定你们两个人怎么分摊诉讼费。如果你输了的话,那你之前交的诉讼费就只能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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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并不表明诉讼费最终要由原告承担,《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之所以由原告预交是因为在案件判决以前,人民法院还无法确定败诉方是谁,也无法确定责任该由谁承担。因此,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判决部分都有一项关于诉讼费承担的内容。显而易见,这种规定是科学的合理的。
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和承担问题
《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执行费,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比较该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之规定。作者认为,《办法》的规定毫无道理!通常,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认为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责任。从本质上说,原告很可能就是受害者,再由其承担预交诉讼费的义务不合情理。但是,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实属无奈。因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以前,难以确定真正的受害方是谁,也不能确定败诉方和责任方,亦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作出以前无法确定诉讼费该由谁承担,所以才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交。然而,申请执行费的预交发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以后,申请执行费用的承担者此时已经确定。《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在此情况下,《办法》仍然规定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申请执行费,这种做法的实质究竟是保护申请执行人还是被申请人?特别在目前“执行难”成为突出社会问题的情况下?
三、律师费的交纳与承担问题
作者在此提出这一问题,是因为这种费用与律师代理当事人参与诉讼有关。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打官司时,经常问到这样的问题:如果对方败诉了,让对方拿律师费是否可以。本人认为可以但会明确告诉委托人,尽管应该但法院很少这样判。在司法实践中,曾经发生过这样的案例,法官在判决原告胜诉时却不支持原告“由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这样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作者认为法官的这种判决才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
因为,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败诉方“引起”的,尽管不一定是由败诉方“提起”的。如果败诉方能够和胜诉方不通过诉讼而解决纠纷,双方的诉讼完全可以避免,诉讼费和律师费都可以避免。正是因为败诉方的原因致使诉讼发生,从而引起这些对双方来说不必要的费用的发生。一般情况下,诉讼并不必然地引起律师费的发生。因为,当事人可能亲自参与诉讼而不需要委托律师。但是,在此情况下,该当事人必然直接参与诉讼,查阅法律法规、起草诉状、立案、交纳诉讼费用、参与庭审等一系列与诉讼有关的活动。
当事人参与这些活动的付出本身也是一种劳务上的付出,毫无疑问应当属于该当事人的直接损失。也就是说,无论当事人是否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都要有损失。当事人在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的情况下,这种参与诉讼的活动由律师代为行使,当事人虽然可以省却自身的劳务付出,但他必须为律师的代理诉讼付出报酬。这种报酬即律师费只要不超过国家有关律师费的收费标准,当事人支付的律师费理所当然地应当作为委托方的直接损失而由过错方赔偿。因而法官对这种损失不予支持是错误的,没有完全保护胜诉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三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的预交与承担上,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无论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来看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法》关于申请执行费预交的规定和法官驳回当事人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判决都没有正确、充分地保护诉讼当事人非责任方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非责任方合法权益这种消极的、不充分的保护从现实角度讲则支持了应该承担责任的败诉方。这与法律的正义性格格不入
目前,执行难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再加上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费的规定和对律师费承担的判决不合情理,严重影响了公民对诉权和申请执行权的行使。老百姓在付出了诉讼费、律师费和申请执行费之后,得到的往往是一张法律白条。在此情况下,对于一些标的较小的争议,当事人的选择很可能是放弃;对于一些标的较大的争议,当事人也是以一种无可奈何的态度提起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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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争议中,败诉方通常需要承担诉讼费,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也可能会判决双方共同承担。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原则上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也可以自愿承担。在部分胜诉或败诉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费用的分担比例。如果是共同诉讼败诉,那么诉讼费将根据各方的利益关系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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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应当向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含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第二审案件受理费、部分再审案件受理费。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包括: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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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本项费用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实际成本向交纳工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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