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死亡还需要还债吗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度,来履行税款及债务方面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若负债人不幸去世,那么他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需以其所继承之遗产的确实价值范围内,偿还负债人生前所欠下的所有债务。倘若遗产实际价值无法覆盖全额债务,继承人有权选择仅对遗产价值以内的债务负责,除非他们明确表示愿意以个人力量作出超出遗产价值范围以外的额外还款。如果继承人拒绝接受继承权,便无需为之负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所以,当一位负债人身故之后,那些未能清偿的债务将依照遗产的实际估值由继承人进行偿还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二、债务人死亡还可以讨回债务吗
若债务人不幸离世,债权人可依法请求债务人的法定遗产管理人以及遗嘱中的继承人共同负担逝者所遗留的未尽债务。
鉴于遗产总值的限制,继承人应在规定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税款及履行相关债务。
如果其所得遗产超出此限额,但继承人本着自愿原则愿意额外清偿的,则不在此限。
反之,若继承人行使放弃继承权,对于败人所负的税款与债务则无需负责偿付。《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担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在负债人行将离世的情形之下,保证责任人往往依旧需要对所签署的担保条款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担保责任的实际承担方式则会受到担保形式的影响,例如究竟是一般性保证抑或是连带责任保证等不同状况。在此之中,若是属于一般性保证这种情形,那么仅当在对负债人家属进行合法性的财产处置,并且在经过严格的财产清算之后依旧无法偿清欠款时,才能由保证责任人承担起相关的保证作用。与之相对应,在连带责任保证这样的方式之下,债权人在债务偿还期限正式结束之后,便有权利向原来的负债人提出支付债务的请求,同时也可以选择要求保证责任人在其所承诺的保证范围之内承担起相应的保证责任。然而,若出现了法定的免除责任的特定理由,如同担保合同因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超出了保证期限等情况发生,那么保证责任人或许并不需要对相关事项负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对于保证人究竟是否应对其债务行为负责,这取决于众多复杂的因素,包括担保形式、法律规定以及相关证据等等,都需要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和实际的证据材料进行严谨的分析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继承遗产时应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偿还被继承人税款、债务。若遗产不足清偿,继承人可拒绝超出部分,除非自愿。若继承人放弃继承,则无需清偿债务。故负债人身故后,未清偿债务由继承人按遗产价值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