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不还起诉能解决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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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借款人执意拒绝清偿债务,债权方有权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诉并请求借款人完成还款责任。一旦经过公正权威的法院予以裁定、判定或者调解给予了债权人有利的结论,那么借款人就须严格遵循这一结果,履行应尽的义务。若借款人再次无视上述法律规定,坚持拒绝履行还款行为,那么债权人便有权利向法院提出强制申请,执行对借款人的强制执行措施,以确保其偿还所拖欠债务。
借钱不还起诉能解决吗

一、借钱不还起诉能解决吗

借款人决意拖欠贷款不还,出借人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敦促借款人切实履行还款责任。一经法院裁定并出具对出借人有利的判决或调解书后,借款人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如借款人仍拒不履行,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确保其债务得以顺利清偿。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向借款人提起诉讼,无疑是解决借款逾期未还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借钱不还可不能够起诉

面对欠债之人长时间拖欠还款的问题,债权人有权选择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和追索:

首先,当事人可以寻求友好协商以规避纠纷,其次,当事人可尝试进入调解程序争取达成共识,再次,若以上两种方式仍未达成预期效果,当事人还可以考虑寻求仲裁机构的支持和协助,以此来解决纷争并收回欠款

此外,当事人亦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出正式申请以启动支付令程序,所谓支付令,是指由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督促债务人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司法文书。

然而,若在支付令送达之后,债务人对此持有异议,债权人仍然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最后,若法院判决书生效后,债务人依然未能如期偿还欠款,债权人则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三、借钱不还起诉后有什么后果

若是当事人选择状告欠债不还之人,那将会引发下列相关结果:首先,法院将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以及与此案相关的具体情况进行严格审核。若证实证据充足有力,那么法院极有可能对此案作出判决,要求欠债者偿还借款及其相应的利息。倘若欠债者拒绝遵守法院的判决,当事人便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届时,法院将会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冻结欠债者的银行存款、查封其财产并进行公开拍卖,以此来抵消债务。此外,欠债者还有可能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这将对其生活造成许多不利影响,例如禁止其进行高消费活动、无法获得贷款服务等等。对欠债者来说,他们的个人信用记录将会遭受严重损害,未来的商业活动可能因此受限,带来诸多不便之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提起诉讼也需要当事人投入相当的时间和金钱成本。总的来说,通过法律途径诉讼是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强而有力的手段,但是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方式之前,当事人必须全面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得失。

若借款人拖欠贷款,出借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履行还款责任。法院若判决或调解对出借人有利,借款人须执行。若借款人拒不履行,出借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确保债务清偿。运用法律手段起诉借款人,是有效解决借款逾期问题的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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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社会和,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社会出现之前,在现代银行制度建立之前,民间放贷都是利息很高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间借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怎么处理 1.借款利息设有上限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2.还款凭据应清晰明确经出借人确认最为宜 3.转账凭证非借据诉讼切莫想当然 北京市 第二中级人民民事审判 第三庭结合《规定》及近期审理的具有典型性的案件,阐释民间借贷中应当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则,提醒大家在从事民间借贷行为时,既不可掉以轻心,亦不可恣意妄为。 借款利息设有上限逾期还款仍需付息。 阿芬与大盛是居住在同一个小区的邻居。6月1日,大盛因经营餐厅急需进货款,向阿芬借款1万元。当日,阿芬将1万元现金交予大盛,大盛向阿芬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大盛自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12月1日大盛归还本金壹万元及利息1500元”。 11月25日,阿芬向大盛索要欠款,大盛称自己最近手头紧张,请求借款延期归还,并表示愿意再给阿芬增加一些利息。因此,大盛向阿芬重新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大盛于6月1日在阿芬处借得人民币1万元用于餐厅经营,大盛于6月1日前归还阿芬本金1万元及利息。 利息按如下标准计算:如大盛于5月1日前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000元;如大盛于5月1日之后归还欠款,利息总计2800元。大盛于6月1日向阿芬出具的借条无效。”大盛和阿芬分别在该借条上签字。 6月1日借款到期后,大盛仍未向阿芬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芬多次向大盛索要欠款未果后,于8月将大盛至,要求大盛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及6月1日至6月1日期间的利息2800元,并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说法 严格依照利息计算的新标准 对于本案中6月1日至6月1日期间(即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法律予以保护。如果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约定利率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如果借款人尚未向出借人给付利息的,出借人主张超过年利率24%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如果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高于年利率24%且低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出借人无须返还该部分利息。 具体到本案中,依据大盛与阿芬11月25日签字确认的借条,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大盛于5月1日之后还款,借款利息为2800元,相当于年利率28%。这一利息约定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在大盛未偿还上述约定利息的情况下,阿芬有权主张的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即2400元。 对于本案中6月2日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问题,应当参照《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面已经提到,结合借贷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案中可以支持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为年利率24%。在阿芬与大盛没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情况下,依据上述规定,阿芬可以主张的逾期还款利息的最高标准不得超过借款期限的利息计算标准,即年利率24%。现阿芬要求大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二倍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标准未超过年利率24%,应予支持。 综上,《规定》对于民间借贷中利息的约定作出了限制,即一般不得超过年利率24%。此外,即便借贷双方并未对逾期还款利息作出约定,出借人仍然可以依据双方已经约定的未超过法律保护标准的借款期限内的利率主张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 还款凭据应清晰明确经出借人确认最为宜 王某与郑某同为在北京做生意的福建同乡,4月,王某与郑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郑某向王某借款60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期限及利息。借款合同签订后,王某通过案外人张某的账户向郑某的账户汇款600万元,郑某收到相关款项后向王某出具了收条。 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郑某未足额归还本金及利息,故王某于8月至,要求郑某归还其尚欠的本金460万元及利息。郑某在诉讼中主张,6月,郑某的朋友赵某曾经向案外人张某的账户汇款150万元,该150万元也是用于归还郑某对王某的欠款,故当从应还的460万元本金中扣除。 王某对于郑某的这项主张不予认可,且张某称自己与赵某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关系,赵某汇给自己的150万元是归还赵某向张某的借款的。 ■法官说法 借款人需对已还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本案中,借款人郑某虽主张其已经通过朋友代为付款的方式另外归还了王某150万元,但郑某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不能证明款项流转的目的。 且赵某与张某作为本案证人,其二者均认可在王某与郑某存在借贷关系期间,赵某与张某之间亦存在借贷关系,二者账户间频有资金往来。综合上述分析,认为,郑某不能证明该150万元是其已经归还给王某的欠款,故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并依法判决郑某偿还王某的借款本金46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从这一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借款人需要对自己已经还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借款人在还款时应当注重留存还款凭据,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的转账汇款凭证及出借人出具的收条等。值得说明的是,在借贷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或者借款人委托他人进行还款时,银行的转账凭证通常只能证明款项流转的事实,而无法证明该款项是用于归还哪笔欠款。 因此,借款人在还款时最好取得出借人的确认,明确归还具体款项的性质及内容,并将相应证据妥善保存,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转账凭证非借据诉讼切莫想当然 小卓与阿建曾经是同事关系。5月,阿建将小卓至,要求小卓归还10万元欠款,并向提交了阿建向小卓的银行账户汇款10万元的转账凭证作为证据。 小卓抗辩称,阿建汇给自己的10万元不是借款,小卓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奔驰车借给阿建使用,阿建支付的这10万元是用车款。阿建认可用车并支付对价的事实,但其表示由于小卓提前收回了车辆,所以应当将10万元返还给自己。 认为,小卓已经针对阿建的主张提出抗辩,在阿建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与小卓之间就涉案的10万元款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情况下,裁定驳回了阿建的。 ■法官说法 买卖合同≠民间借贷 《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依据《规定》,出借人需要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很多当事人像该案中的阿建一样,对于民间借贷的性质存在误解。《规定》 第一条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据此,民间借贷本质上是一种资金融通行为。很多当事人凭借金融机构转账凭证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提起的诉讼,实则是为索要根据买卖合同已经支付的货款、曾经的恋人索要同居期间支付给对方的生活费或委托对方理财而支付的理财本金等等,由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事实上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亦无法得到支持。 ■新闻观察 民间借贷新规亮点频现顺应形势兼顾树立规则 《规定》的颁布,为保护民事主体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的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的资金融通秩序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满足了民间资金融通活动对交易规则的迫切需求。 在改变对企业间借贷效力的规定、明确借款利率标准、合理分配借贷双方举证责任、厘清民刑交叉案件处理方式、强化虚假诉讼防范与制裁力度等方面,均已成为广受称赞的新规亮点。 立足实际,满足资金融通现实需求。随着非自然人主体资金需求的不断增加及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借款数量高发的实际情况,《规定》中首次突破此前的法律法规,对企业间为生产经营秩序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予以认可。 自此,无法通过金融机构贷款得到满足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企业可以通过合法完善的民间借贷途径得以解决。企业通过以法定代表人或员工等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再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之用而引发的纠纷数量亦将大幅降低。 此外,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以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借款利息的方式很难得到适用,因而《规定》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了具体的量化规定,与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有机契合。 树立规则,促进民间资本有序流动。《规定》确定了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因而民间借贷主体在约定借款利息时必将受到相应约束;出借人亦应当消除不合理的收益预期,避免在高额利息的诱使下令自身的钱财沦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赃款”。 与此同时,《规定》还对民间借贷案件中涉及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方式作出了规范,明确了及时移送涉嫌犯罪的线索或材料的基本原则,规定不能一概否定相关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从而更好地保护了款项出借人的合法权益,并利于犯罪行为的有效查处,维护民间资本流动的良好秩序。 强化举证,引导养成良好交易习惯。首先,《规定》明确,出借人仅以转账凭证提讼,如果借款人提出抗辩,出借人则需进一步举证证明。 因而,在民间借贷行为中,纵使借贷双方彼此熟络且有一定的信任基础或碍于情面,出借人仍需向借款人索要借据,载明借贷双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息等信息,避免自身在产生纠纷后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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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是否坐牢能解决
大家都知道如果你欠别人钱但实在没钱还,你又没有工作没收入,再加上身体也不好不能干活的话,法院可能就会考虑把这个案子给结了不再继续追究下去。这也就是说,假如你真的因为经济原因没法还债而且满足上面说的那些条件的话,那你就是欠钱不还也不用担心会去坐牢。坐牢其实就是我们常说的刑事处罚,但是我们刚才讲的那段话里提到的可是民事执行程序里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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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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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钱怎么解决
就是说,你要是借出去钱,人家没按时还,你就得去法院告他了。这个过程大概是这样的,你得先看看你们签的那份协议上有没有规定什么时候该还给你钱。如果有的话,那就是从那个日期开始算起,到第二年的那个时候,就算过了这段时间,你再想告他就晚了。如果那份协议上没说啥时候还钱,那就从协议生效那天开始算,也是两年的时间。所以,你得抓紧时间,别让这两年白白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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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民间借贷中借条破损了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情介绍:民间借贷中借条破损了怎么办
刘某经营着烟、茶、酒、副食生意,因需要资金,刘某曾多次向李某借款。刘某边借边还,在2008年11月15日双方进行结算时却发生纠纷,原因是:李某拿出的刘某出具的借条上表明刘某借了李某25000元而未归还,而刘某则提出已于2007年7月15日归还原告25000元,且在原借条的左下角予以注明。
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于是闹上法庭,在法庭上,李某出示借条原件进行质证时,该借条:长20cm,宽16cm,有几条明显的折痕,左下角缺损,缺损面积约占借条的四分之
一,缺损部分成梯形状,高8cm,上边长8cm,下边长
4.5cm,缺损边缘糜烂,除“此、某甲、2007年7”几个字所在地方稍微有注水的痕迹外,其他地方均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的缺损是这样解释的:由于刘某拒绝还款,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判决:破损的借条无效
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对借条缺损的解释是,由于他将借条折叠后长期放在裤后袋或衣袋中以便向被告催讨,导致借条被汗水浸湿而缺损。
按照生活常识,借条折叠后放在衣(或裤)袋中,汗水也只能慢慢地渗透,这样,借条
第一层达到糜烂的程度,汗水必然要渗进借条的
第二层,甚至
第三层,可是,本案中的借条除缺损部分,其他地方基本保持完好。李某对借条缺损原因的解释不符合常理,没有说服力,确实难以令人置信。李某是借条的持有人,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借条缺损,现对借条的缺损又无法自圆其说,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法庭依法对刘某提出的已归还李某25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纠纷举证应注意什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被告提出其已归还原告25000元,由原告在借条的左下角注明。但被告无法提供已付款的证据,借条的左下角也已缺损。如果法官不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便无法判断被告陈述的真实性。
所谓日常生活经验,在西方自由心证制度中的传统表述方式是 “经验法则”。它是指法官在其日常生活中认识和领悟的客观事物之必然联系或一般规律,具有普遍公认或不证自明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这是我国首次以司法解释的方式明确规定以经验法则评判证据价值和认定案件事实。
在审判实践中,日常生活经验对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具有重要的作用。通常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决定证据的关联性。

二,决定证据的可采性。

三,发挥证据间的推理作用,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正确认定事实和公正作出裁判。

五,适用经验法则有利于法官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就本案而言,
首先,法官运用经验法则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符合我国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举示的书证应当完整,如举示的书证有缺损,举证人应当给予合理的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举证人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对借条缺损是因汗水侵蚀的解释,与借条的客观现状相矛盾,不能令人信服,原告又不能排除自己通过损坏借条,改变其证明内容的可能性,原告所举示的借条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驳回原告对被告刘某追讨25000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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