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没财产咋办

最新修订 | 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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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债务人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满足本条款规定的特定情形时,司法机关可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终止执行的决议。例如,若担任执行对象的个人已经离世,导致无可供执行的遗留财产,又无替其负责的责任方,或者由于经济贫困以至于无偿付欠款的能力,甚至失去了经济来源以及劳动能力等情况下,司法机关依法可以做出终局执行的决定。
欠债不还没财产咋办

一、欠债不还没财产咋办

债务人未能提供具备执行力的相关财产,同时满足一些相应的条件时,法院有权作出终止执行的决定。举例来说,倘若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已经离世,遗产尽数未留下可供执行,并且在法律意义上也无人需承担此类债务责任,或是由于经济拮据导致无力清偿债务,无任何稳定的收入来源,并丧失了劳动力等情形下,法院亦可依据实际情况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此项规定意味着,假如负债人确实未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符合以上列举的任一种情形,债权人可能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强制执行追讨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欠债不还没有对方身份证信息怎么办

在遭遇他人拖欠借款且欠债者身份信息缺失的情况下,我们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可以尝试前往欠债者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调取其身份信息,以便进一步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其次,我们可以向当地法院提交正式的起诉状,启动法律程序,通过司法途径追讨债务。

对于类似的欠款纠纷,我们应优先考虑与欠债方进行友好协商,寻求妥善的解决方案。

若对方目前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我们可与其共同商定一个合理的还款计划,例如签订分期付款协议。

然而,若欠债方故意拖延或拒绝还款,我们则需积极搜集相关证据,做好诉讼准备。

在处理欠款纠纷时,我们拥有多种选择,包括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等。

只要能够及时并恰当地运用这些手段,便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中,申请支付令便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回收欠款方法。

长期拖欠借款将会面临滞纳金违约金处罚,而经过法院判决后仍拒不还款的行为,将被列入个人信用黑名单。

此外,若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那么他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并将受到刑事追究。

当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向相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状况。

同时,人民法院也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等操作。

但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上述操作中所涉及的财产范围不能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畴。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三、欠债不还没证据怎么讨要

在缺乏确凿证据的前提下寻求债务偿还确实是一项颇具挑战性的任务,然而并非全然无计可施。首先,您可以尝试与债务人展开积极的对话,同时对整个沟通过程进行录音记录,或者采取书面方式,例如发送短信或微信等,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债务问题,或许从他们的回应中便能找到宝贵的证据线索。要是债务人明确承认债务确实存在,那么无疑对于您来说将会极大地增加胜诉的机会。除此之外,您也有可能寻找出一些可能的证人,譬如了解具体借款详情的第三方人士。倘若以上种种手段都未能取得预期效果,那么您可能不得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然而鉴于目前证据上的不足,这样做所面临的风险也是相当大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未来的所有经济业务活动中,必须确保妥善保存相关的凭证和证据资料,如正式的借款合同、银行转账凭证等等,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债务人无执行力财产,且满足条件,如死亡无遗产、无继承人或经济困难、丧失劳动力等,法院可终止执行。这表示,若债务人确无财产可执行,且符合上述情形,债权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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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而债权又分为了以下这两种,第一种是拥有着担保物权的债权。这一种得债权人的债权依照着是否拥有物权担保而来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普通债权,也就是无担保无权的担保。如果说债务人被宣告了破产的话,那么享有这担保物权的债务人就可以对担保的财产进行一个优先的享受权利,而普通再选的债权人则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一个清偿顺序的受偿。也就是说,再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第113条的规定,破产的财产在优先清偿完了,破产的费用,以及共益债务之后,就按照以下的这个顺序来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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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次还有一种在全球使用保证人的债权,这种债权是也主合同一起保证合同,同时都有效的来作为一个大前提的。根据我国的《民法典》规定,一般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的纠纷,如果说没有经过审判以及仲裁的话,而且就在屋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然还是不能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对于债权人就可以拒绝承担保证的责任。
4、一般来说,这个进行了保证的保证人享有,这可以先诉抗辩的权利。在法院受理在无人的破产案件的时候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这种权利。一般来说,在这个时候,债权人都有权利要求进行了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来承担这个保证的责任。而对于承担了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就有权利直接要求他为他所承受的担保来进行负责。但是如果说债权人知道了债务人破产,但是没有申报债权,也没有通知保证人的话,那么保证人就可以在这个里面来免除保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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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__________申请登记的_____________债权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_(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
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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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但二者之间又有许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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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因此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二、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执行措施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改时将第二百零八条改为第二百零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仍享有异议权,但法院已可以对该异议进行审查,并可以驳回第三人的异议。
三、如何对分期履行的债权进行保全。
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前提当然应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了其他交易等),由此导致第三人得以行使对该债权的异议权。因此,征得第三人同意,应为对同一笔分批到期债权进行一次保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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