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归谁负责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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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照我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对于借款合同纠纷所涉及的责任归属问题,主要参考于合同条款中的具体明确约定。所谓借款合同,即是借款人(资金需求方)与贷款人(资金供应方)达成的一项协议,承诺在到期时将所借用的款项如数偿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借款合同纠纷归谁负责

一、借款合同纠纷归谁负责

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及第六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关于借款合同所涉及争议责任担当问题,系由该合同的详细约定而定。借款合同,即为出借方信贷者(贷款人)将资金出借予借贷者(借款人),并在规定时间内偿还本息的契约性文件。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采取书面形式以确保其合法有效性,内容须明确借款种类、货币种类、使用目的、借款金额、利率标准、还款期限及方式等必要事项。若借款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如期履行债务,出借方有权依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借款人追讨欠付的借款本金、利息以及可能产生的逾期罚金等费用。作为借款人,理应对合同中约定的还款责任肩负起相应的义务。若借款人存在违约行为,则出借方可依法诉请人民法院,请求借款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因此,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借款合同所引发的争议责任应主要由借款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二、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如何处理

根据我们中国的法律规定,若借款合同对于利息的支付并无明文规定或约定含糊不清,那么这一部分就可视作无需支付任何利息。

同时,在自然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中,如果其中包含了关于利息支付方面的事宜,那么该等条款所设定的借款利率就必须遵守国家相关的限额规定,不得违越。《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三、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去应诉

作为被告参与借贷协议纠纷事例的诉讼过程中,首要任务便是对原告呈示的起诉状以及所提供的各项证据资料进行细致全面的审阅分析,旨在明确对方提出的实质诉求及其背后支撑其诉求的事实与理由。在此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关注借贷协议的有效性、本金金额的具体数字、利息计算方式以及还款状况等关键性因素。为了支持我方的主张,我们需提前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工作,例如还款凭证、借款协商过程中的聊天记录等等。在法庭审理环节,我们需要以清晰且准确无误的方式阐述我方的观点和理由。针对原告提出的任何不合理诉求,我们都应当运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充足的证据来进行有力的反驳。举例来说,若利息约定超出了法定标准,我们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法院对其进行调整。此外,我们还需密切关注诉讼程序以及期限方面的规定,确保能够按时提交答辩状以及相关证据,从而避免因为程序问题而给我方带来不利影响。总而言之,作为被告参与借贷协议纠纷事例的诉讼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运用法律武器以及充足的证据来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争议责任由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按期还本付息的协议。借款人违约,出借人有权追讨欠款及逾期罚金。争议责任主要由借款人承担,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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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争议中涉及到举证责任这个名词,不是很理解是什么意思,请问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该归谁
[律师回复]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归谁的问题。
1、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中,患者一方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用于证明医疗关系存在。
2、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一方认为医疗机构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3、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4、医疗产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产品缺陷、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输入的血液是否合格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患者一方对血液不合格、损害结果、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5、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医疗机构对以下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6、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7、患者就医后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医疗机构未要求患者一方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医疗机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医疗机构要求患者一方协助进行尸检,但因患者一方的原因未进行尸检,导致无法查明死亡原因,并致使无法认定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或医疗机构有无过错的,患者一方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8、当事人遗失、涂改、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资料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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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遗产继承纠纷诉讼时效有哪些继承法规定的当事人对继承纠纷提讼的期限,叫做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讼。这就是说,继承权诉讼时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二年的一般规定,二是二十年的特殊规定。在诉讼时效内不,就意味着当事人放弃了请求对其继承权予以保护的诉讼权。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而的不予受理。
二、遗产继承纠纷归谁管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上海,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
1、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死亡,该住所地的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
2、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的诉讼。
3、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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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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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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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协商是解决离婚案件中小孩抚养权归谁的最好的办法。这是因为,如果夫妻可以在和睦友善地环境中对小孩的抚养权达成协议,那么离婚后夫妻关系一般也不至于恶化,这样就为小孩的健康成长提供了一个较好的环境。
2、向
但现实是残酷的,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往往打得不可开交。很多夫妻,在离婚时常常想当然地把孩子当作一种私人财产,为孩子的抚养权争得你死我活。很多人离婚时都难以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达成协议,这个时候也就只能向争取小孩抚养权了。
虽然说,的判决具有权威性,具有一锤定音的效果。但是,夫妻离婚时为了争取小孩抚养权而闹上法庭,最终双方伤了和气、成了仇人,以后不管哪一方争取到了小孩的抚养权,都很可能阻挠另一方探望孩子。因此,从长远来说,离婚案件中通过向争取小孩抚养权时,受伤害最大的往往是孩子。
二、如何判决孩子归谁
1、两周岁以下的小孩怎么判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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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孩子归谁?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郭女士咨询,她和丈夫结婚多年都没生小孩,后来去医院检查才知道郭女士患有不育症。夫妻两人商量后,决定找年轻女孩王某“”。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将两人的受精卵植入王某体内,小孩出生后归郭女士夫妇所有,两人支付35万的报酬。但没想到的是,小孩出生后,王某由于十月怀胎产生了感情,不愿意将小孩交给郭女士夫妇抚养。这种情况下,小孩的抚养权该归谁  广东南律师分析认为:郭女士提到的“”是指借助
第三人的子宫,植入夫妻的受精卵,从而生下孩子。我国在法律层面对此种行为的性质没有明确规定,但卫生部2001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
第三条
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技术。”;且从合同的本质来看,是将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孩子作为商品交易的对象,最终委托方得到孩子,受孕方得到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这种交易行为有违公序良俗、社会公德,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因此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约定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通过所生孩子的抚养权并不当然归郭女士和其丈夫。  我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合同无效,但是对已经通过所生的非婚生孩子,其抚养权受法律保护,孩子由谁抚养,要根据郭女士和丈夫与王某双方的抚养条件,包括双方的经济基础、有无固定收入、有无固定住处、哪方能给孩子一个稳定成长环境、孩子系生产、王某收取了35万元费、王某未婚等等因素,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合考虑确定。  就孩子抚养权产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在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确认孩子由谁抚养。
我国对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的处理管理,它的一个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权限是由谁负责了?
[律师回复] 我国对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管辖的问题,因为既涉及法定管辖,也涉及协议管辖的问题,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 条就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则就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意见》以及有关批复又对合同履行地作出了以下规定:
  
1.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
(1)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地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借款合同。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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