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钱不还起诉要支付利息吗

最新修订 | 2024-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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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倘若被执行人未能在裁判机构所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的金钱给付义务,则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进行双倍支付。因此,若有欠款未偿还的情况发生,经过诉讼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责任,但债务人却未能按期履行,那么该债务人就必须承担起支付逾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责任。
欠钱不还起诉要支付利息吗

一、欠钱不还起诉要支付利息吗

若被执行者未能依照判决、裁定以及其它法律文书所指示的期限,如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对其处以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内的债务利息。因而,如同欠债不还,经由起诉后由法院作出判定,责令债务人依法履行还款责任,然而债务人却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还款,此时,该债务人必须承担并支付因逾期履行所产生的债务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欠钱不还民事纠纷

在面对债务逾期不归还的情况时,您有权采取法律手段予以解决,但前提必须是具备充分合法的证据,且这些证据须符合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

具体来说,这些证据可涵盖欠条、录音资料以及支付款项的相关凭证等诸如此类。

需要注意的是,借据务必要保持原始形态,不得经任何形式的涂改或复印加工处理。

若借据上已标明了还款期限,则诉讼时效自借据到期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为三年;

如未标注还款期限,您可随时向借款人提出还款要求,自首次提出催要开始算起,有效期同样为三年。

一旦法院做出裁决,倘若债务人仍拒不履行还债义务,您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于故意拖延清偿的债务人,甚至可能面临司法拘留的惩戒。

然而,若债务人不幸离世,您仍然有权申请从其遗留财产中获得清偿。《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欠钱不还起诉后死了怎么办

针对此类情形,实属颇为复杂。首要之务是,若是债务人生前遗留有遗产,则依据法规法则,他的继承人理所当然地需要在继承范围内负责债务清偿责任。因此,您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欲将原被告的身份定位于债务人的合法继承人,并请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额度之内全额偿还账款。法庭将根据法律标准,对债务人时期遗留下的遗产财产进行详尽的审查及确认。倘若继承人们选择了放弃继承权,那么欠下的债务便可径直由债务人的遗产来完成清偿工作。在此情况下,遗产的处置流程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优先用以偿付债务,然后将剩余价值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顺序进行合理的分配。总而言之,尽管处于债务人已经过世的状态,法律仍然提供给您渠道去追溯欠款。然而,在这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必须遵照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行事。

若被执行者未如期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规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则需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当债务人经法院判定需履行还款责任但逾期未还时,必须承担并支付逾期利息,作为对债权人的补偿。这旨在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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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相关法律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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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超限额利息系属“自然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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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逾期还款是否要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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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具体来说,逾期还款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返还借款本金、支付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间的利息(如有约定)及支付借款逾期部分的利息。
从性质上来说,利息是基于所有权的一种法定孳息,无论是在约定期间内还是在其之外,它都是货币所有者依法应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逾期利息是非给不可的,即使没有约定(除非所有权人放弃)。
二、如何计算逾期还款的利息
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归还借款的超期罚息,即所谓的逾期还款罚息,根据不同情况,法律有不同的规定:
1、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2、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4、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
(1)起算日从借款到期后的次日开始。
(2)对于终止日确定,应当计算至借款人清偿完毕之日止。
逾期还款利息计算期限,应从借款人逾期行为发生之日起,至其实际清偿之日止。因为此期间借款人一直占用借款,有义务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三、信用卡还款的概念
信用卡存在帐单日和还款日(亦称作最后还款日)两个概念。帐单日是对一个帐单周期内的交易进行结算的日子,还款日是一个归还期限。因为无法还原您和客服联络的情况,不排除您误解了客服人员的解释或者客服人员表述不清楚甚至不正确的情况。
还款日的主要作用是银行用来判定持卡人是否有恶意透支倾向,以及判断持卡人的经济状况。所以在最后还款日后还款必然造成逾期记录,这个记录可否从央行更改,需要您进一步与发卡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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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员工集资,利息如何支付,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会计规定 根据借款的对象,借款分为向金融机构借款、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借款三种,对借款费用的归属,一般有两种途径:一种是收益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费用化,记入“财务费用”科目;另一种是一种资本性支出,即借款费用资本化记入“在建工程”或“生产成本”等科目。 1、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将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从固定资产扩大到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借款费用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应当开始资本化:A、资产支出已经发生;B、借款费用已经发生;C、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2、会计准则对费用化借款费用具体规定 (1)属于流动负债性质的借款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如果是为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不予以资本化,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4)但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也应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5)筹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除资本化借款费用外),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企业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将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全部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6)在清算期间发生的长期借款费用,计入清算损益。 3、贵单位对职工集资账务处理可参照以下分录: 收到集资款时: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某职工集资款 付职工集资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库存现金 二、税法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则是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职工集资从本质上看,它并非职工因受雇而取得的收入,而是以职工的集资金额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是职工拥有企业债权而取得的利息所得。因此,职工集资利息应作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依照税法,利息、股息、红利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贵公司向职工支付集资工资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即企业允许列支的职工集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同期银行利息。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具体比例标准还未明确。 3、《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法规,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个人借款给企业,收取了利息应按“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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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借款人没按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人预期违约,借款虽未到期,出借人也可要求提前还款。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陈某偿还李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10800元。
陈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8日,陈某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陆万元(60000元),月息二分,每月底付息,借款期限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借条背面复印有陈某的身份证。同日,李某某将60000元转账至陈某的工行账户。借款后,陈某并没有在每月底付息给李某某。李某某多次电话催要,陈某均以无钱付息为由拒绝;李某某去陈某住处催讨,陈某总是避而不见。李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向李某某借款后,未按照约定于每月底支付利息,经李某某多次催收,李某拒绝付息,且本院开庭时陈某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李某某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借款人没按约定支付利息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人预期违约,借款虽未到期,出借人也可要求提前还款。近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陈某偿还李某某借款60000元及利息10800元。
陈某与李某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9月28日,陈某向李某某借款60000元,并出具借条:今借到李某某现金陆万元(60000元),月息二分,每月底付息,借款期限2016年9月28日至2017年9月27日。借条背面复印有陈某的身份证。同日,李某某将60000元转账至陈某的工行账户。借款后,陈某并没有在每月底付息给李某某。李某某多次电话催要,陈某均以无钱付息为由拒绝;李某某去陈某住处催讨,陈某总是避而不见。李某某于2017年7月14日诉至。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陈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借款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陈某向李某某借款后,未按照约定于每月底支付利息,经李某某多次催收,李某拒绝付息,且本院开庭时陈某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陈某的行为表明其不履行还款义务,构成预期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李某某有权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要求陈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遂作出以上判决。
借款人应在多久支付利息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借款人应在多久支付利息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借款人应在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支付。
借款合同利息的支付时间
根据《合同法》,借款合同的利息支付时间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原则来确定:
1、可以协议补充;
2、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按照上述两款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个人借款没约定利息怎么办
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里的“不支付利息”是指在约定期限内或无约定期限时,借款权利人催告并主张利息前,借款不支利息。
按照上述规定,定期无息贷款逾期还款出借人没有主张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虽已催告但未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可以不支付利息,反之,则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个人借款利息怎么计算
个人借款合同中,利息条款的约定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要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这也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但是,实践中,对利息问题的争议比较多,涉及问题较复杂,由于生活中个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及合同的复杂性,使得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例如有的明确约定了利息,有的就没约定利息,有的仅仅口头约定了利息,还有的约定不明确等情况经常出现,也有人把利率约定不明作为利息约定不明来处理。事实上,“利息”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的货币报酬,合同法规定的利息是贷款人给予借款人的一种权利。
“利率”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贷款人付给借款人的利息数与借款数的比例。利息与利率的关系为:利息=本金×天数×利率。因此,利息与利率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当事人因利率发生争议,并不必然导致利息约定不明。
我国法律对利息的计算有如下规定:
(一)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二)个人借款约定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未超过的部分属于合法利息。
(三)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五)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此外,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借款人应该在约定偿还借款时将利息与本金一并还给出借人。如果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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