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继承的顺序和分配原则是怎样的
若存有遗嘱,则应依据遗嘱所设定的先后顺序与比例进行遗产分割分配。
包括配偶、子女及父母;
(二)第二顺位继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继承权正式启动之时,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按照顺序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得参与;
如在第一顺位无人继承的情况下,方可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实行继承。
此外,已丧失配偶的儿媳对于公婆而言,以及已丧失配偶的女婿对于岳父母而言,如果能够尽到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行使权利。
同样,在同一顺位中的所有继承人,其所享有的继承份额应该是相等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二、财产继承的继承份额是什么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同样身处继承人顺序的诸位人员所应依法继承的遗产占据的比例,应保持均衡状态普遍适用平等原则。
在特定情况下,面临生活方面重大困境且缺乏实际劳作能力的继承人,应对其在分配遗产过程中给予相应的关注和辅助。
对于那些在赡养亲人的过程中,付出过倾力援助,亦或与同期死亡的被继承人共同度日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进行遗产分割的时候,他们将有权适当多得一些。
另外,对于具有行孝能力并具有奉养条件的继承人来说,如果他们没有尽到行孝责任,那么在进行遗产分配的过程中,他们应该分不到或是只能领到较小的份额。
最后,如果死者的若干继承人能共同协商达成共识,那么他们也可以不需要严格遵循绝对平等的原则来进行遗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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